土建、装饰、市政质量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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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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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quality civil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rol building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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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土建、装饰、市政质量员", is part of a book series o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for the housing and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industry. It focuses o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for civil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ors, covering topics lik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t's a comprehensive guide for professionals in the construction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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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 编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北京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编.一北京:中国环 境出版集团,2019.4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 编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北京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编委会编.一北京:中国环 境出版集团,2019.4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 ISBN 978-7-5111-4016-6 I.①土“ Ⅱ.①住… II.①土木工程一工程质量一质量控制一基本知识 V.①TU71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106820号 出版 人 武德凯 责任编辑 易 萌 责任校对 任 丽 封面设计 彭 杉 出版发行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100062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网 址:http://www.cesp.com.cn 电子邮箱:bjgl@cesp.com.cn 联系电话:010-67112765(编辑管理部) 010-67112739(第三分社) 发行热线:010-67125803,010-67113405(传真) 印 刷 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各地新华书店 版 次 2019年4月第1版 印 次 2019年4月第1次印刷 开 本 787×1092 1/16 印 张 25 字 数 644千字 定 价 75.00元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翻印、转载,违者必究。】 如有缺页、破损、倒装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回本社更换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 编 委 会 主 任:董 勇 副 主 任:张国庆 张 军 王春萱 谢厚礼 总 编:唐小林 王显谊 编 委;张 意 邓德学 吕念南 邓泽贵 魏佳强 谢佳元 何晓丽 薛中武 宋井洪 赵文莲 巫英士 冯 晓 曹智翔 吴学伟 张清敏 沈李智 刘 案 蓝文晖 张志远 蒋鸿博 张林钊 李 玲 曹 斌 陈渝链 张绍民 张 砚 段光尧 杨 旋 冯 颖 孙惠芬 邓力源 谭梦竺 刘开兰 黄 凤 蔡万霞 陈 宇 侯绍堂 兰荣辉 毛玲玲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编写组 主 编: 邓泽贵 副 主 编: 王贵珍 孙 焱 谭 潜 魏佳强 主 审:王显谊 参加编写:王贵珍 邓泽贵 孙焱 魏佳强 谭 潜 张绍民 曹 斌 张 砚 前 言 为了深入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队 伍建设,更好地指导、服务于专业人员培训及人才评价工作,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组织 编写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丛书紧扣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标准, 结合建设行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坚持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定位相结合、与现行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结合、与建设类“双证制”院校的专业设置相融合,力求体现科学 性、针对性、实用性。 本书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知识丛书》中的一本,坚持以“职业素质”为基 础、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实用易懂”为导向的编写思路,围绕与土建质量员岗位能力 要求相关的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等,重点对土建质量员的知识点和能 力点进行介绍,帮助读者学习基本的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胜任参与协助现场施 工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 本书共11章,内容包括:岗位职责、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抽样统计分析、施工图的识 读与绘制、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质量计划、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预防及 处理、工程试验检测、施工测量、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本书与《通用知识》一书配套使用。 本书的编写具体分工是:主编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高级工程师邓泽贵担任,副主编 由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贵珍、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孙焱、中机中联工程 有限公司博士后谭潜、重庆市建筑业教育中心工程师魏佳强担任,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曹斌、张绍民、张砚参与编写。第一章、第二章、第五章由王贵珍编写;第三章、第七章由魏 佳强、张绍民编写;第四章、第八章由孙焱、张砚编写;第六章、第九章由邓泽贵、曹斌编 写;第十章、第十一章由谭潜编写。 本书由王显谊任主审。 本书可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双证制”院校教学的参考用书,以及建筑 类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参考书。 限于编写时间之仓促,囿于编者之水平,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广大同仁和读者批 评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岗位职责……………………………………………………………………………………1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1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4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4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质量验收要求的规定…r…9 第三章 抽样统计分析………………………………………………………………………36 第一节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抽样调查的方法………………………………………36 .第二节 施工质量数据抽样和统计分析方法……………………………………………39 第四章 施工图的识读与绘制……………………………………………………………………54 第一节 建筑工程图的组成及作用…………………………………………………………54 第二节 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的图示方法及内容…………………………………55 第三节 建筑工程图的识读与绘制…………………………………………………………63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83 .第一节 工程质量管理基本知识………………………………………………………83 第二节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85 第三节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架构……………………………………………………94 第六章 施工质量计划…………………………………………………………………………119 第一节 施工质量计划的概念………………………………………119 第二节 施工质量计划的内容……………………………………………………………123 第三节 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方法………………………………………………………133 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批划分的原则与方法………………………………………136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第七章 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定………………………………………………………………144 第一节 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144 第二节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147 第三节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的知识……………………………………………163 第八章 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预防及处理………………………………………………201 第一节 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与识别……………………………………………………201 第二节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209 第三节 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217 第四节 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及方法……………………………………………………236 第五节 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242 第九章 工程试验检测…………………………………………………………………………261 第一节 施工试验检测的基本内容………………………………………………………261 第二节 施工试验检测的方法………………………………………………………………276 第二节 施工试验检测的判定标准……………………………………………………283 第十章 施工测量…………………………………………………………………………+296 第一节 标高、直线、水平测量的基本知识……………………………………………296 第二节 建筑工程测量的基本要点………………………………………………………311 第三节 竣工测量与建筑变形观测基本知识……………………………………………320 第十一章 施工质量资料管理………………………………………………328 主要参考文献……………………………………………………………………………………372 附录1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测试模拟试卷………………………………………………373 附录2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测试模拟试卷参考答案………………………………………390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员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岗位,在建筑施工中起着重要作用。质量员也称为 质量检查员,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评定工作,包括对所有进场的建筑原材料和 构配件的检查与验收、各施工班组每道工序完成后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 量检查与验收、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各个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质量检 查与验收。其有权对建筑材料、工程质量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并且对施工过程中的施 工安全有监督权。在有关的建筑施工规范中,对质量员的岗位职责有着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青。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 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 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 行总承也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 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拖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 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 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捡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 1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 宵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规范。按操作规程,精心组织,精心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从开工到竣工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施工过程控制。 1)应实行专业检查和班组自查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的 “三检制”。施工班组白检合格后报请专业工长。由专业工长会同下道工序的专业工长、施工 班组进行互检及工序交接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应有书面的记录并签字齐全。交接检完成后 由专业工长提出书面申请通知项目专职质量员或技术员进行分项质量检查。分项质量检查应 有记录并签字齐全。 2)技术、质量负责人在进行内部分项质量检查时,确认合格后,方可向建设(监理)单 位报验。 3)坚持施工现场“挂牌制”,质量责任具体落实到操作人员,对经检验确定其产品不合格 的施工人员应有处理措施。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返工。 (2)施工验收制度。 1)分部分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由技术负责人或专职质检员负责,各专业工长负责专业 之间的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2)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上层施工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拍摄 影像资料记录,验收前项目部应将工程资料整理齐全,并经工程管理部预检,在预检合格的基 础上,提前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在对资料和工程检查合格转序后,方可进行下一层的施工。 3)峻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可根据相关要求,准备好内业资料提前 报告给监理以及业主。 (3)质量例会制度。 在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定期召集现场各个班组和管理人员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内容要由项月部负责人起草并由项目部人员商定。工地例会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日进度计划完 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目标及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1)项目部每月5日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项目部质量例会。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员、 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均应参加。工程管理部的质量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参加月质量例会。 2)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每周…组织召开项目部技术员、专业工长、各施工班组长参加的月 质量例会。 3)月质量例会对本月将要施工的过程质量提出要求,由项日技术员负责按周计划分解后, 在周质量例会上对各检验批施工质量作出要求,并对上月施工质量进行总结。 2 第一章 岗位职责 4)周质量例会将各检验批的质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专业工长负责,并由各专业工长上报 本专业各检验批的验收时间(检验批的验收时间不应滞后于项目部周进度计划)。 5)周质量例会时各专业工长应汇报各专业上周施工完而未验收的各检验批工程质量的检 查情况,并将各施工班组的自检结果上报技术负责人。 6)质量例会应按期召开,月质量例会应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召开,周质量例会可由项目 经理委托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召开。 7)质量例会应有会议记录,应注明与会人员并如实记录会议内容。 (4)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图纸会审内容、设计中规定的图集做法、分部(项) 工程质量目标和工期要求进行交底,并对专业施工工长进行前期图纸交底及工程情况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对该分项工程的施工要点、注意事项 检验批划分和质量预控目标向专业工长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3)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不少于三份,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各一份,存档一份,且应 完成签字手续。 4)特殊工序的技术交底,除应有书面交底外,还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检查。 5)各专业工长应根据技术负责人的分项工程交底、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检验批的划分 以及施工班组的自身情况,对施工班组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书面交底。 6)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中应指出该分项工程中所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或数量,对应检验 的材料和项目应加以注明。 7)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接受交底对 象完成签字手续。 8)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更改施工工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技术交 底,并应有连续性。 3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 理工作。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 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做出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 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 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 监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 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日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4)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 单位负责。 (5)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 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8)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9)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上4??下 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于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14)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2000年4 月4日发布,2009年10月19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5 上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尾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 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3)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5)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 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 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 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 (7)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 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上4??下罚款。 (1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 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1)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纵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 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 6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违规处罚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 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增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20 方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送检的规定 1.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7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2.见证取样 见证试验范围: (1)用丁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 (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 (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 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和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和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送检规定: (I)钢筋原材及焊接接头送检:基础分部各种规格一批;主体分部各种规格按建筑面积 每3.000 m2一批。 规格要求: ①钢筋力学性能拉伸长;(10 d+200)mm,冷弯短(5d+150)mm,两长两短一组;重量 偏差520 mm长,五条一组[注:原材复检 拉仲长(10 d+200)mm,4条一组,配一条化分]。 ②双面搭接焊:5d(焊口)+250 mm(一边长)三条一组;要复检六条一组。 ③电渣压力焊:(10d+200)mm(总长)三条一组;要复检六条一组。 ④闪光对焊:长(10d+200)imm,短(5d+150)tmm三长三短一组,焊口磨平;要复检六 条一组。 (2)水泥物理性能送检:砌体水泥物理性能送检一批次,室内外装饰水泥物理性能送检 按同一品种送一批次。 8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规格和数量:1袋。 (3)砂物理性能送检:砌体砂物理性能送检一批次,室内外装饰砂物理性能送检一批次。 规格和数量:15kg。 (4)砌体砖:一般按建筑面积每3.000 m2左右一批次,或按规范规定要求。(蒸压加气混 凝土砌块18块一组。灰砂砖7块一组。普通混凝土砖20块一组,粉煤灰砖12块一组)。 (5)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按每个砂浆强度一个(砂30 kg,.水泥1包,石灰膏1灰桶)。 (6)混凝土抗压强度送检: ①普通混凝土试块龄期28 d:按基础、柱、梁板、每次浇筑1组(如果大体积:连续浇 筑1 000 m3以内,按100 m3送一组,连续浇筑2 000m3以内,按200 m3送一组)。 ②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龄期 600℃。(对 3.000m2以下的工程,留置组数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3组。对超过3.000 m2以上的工程,每超过 500m2留置数量不得少于1组)。 (7)砌体砂浆抗压强度试块龄期28 d:每层不应少于1组(每层按每300 m2为1组)。 (8)电线电缆送检按同一型号规格送一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送检按每一生产批送检三 个,镇流器性能送检按每一生产批送检三个。 (9)建筑门窗送检三个为一组(1.5×1.5m、2.1×2.1 m、3.0×3.0 m);铝合金型材3段500 mm。 (10)给水管 PVC-U直径大丁 50mm的送检3条1m长水管,直径小于50 mm的送检 12条1m长水管;管件9个弯头,9个直通,9个三通(另外还要各粘三套一起送样)。 给水管 PP-R送检3条1m长水管,管件9个弯头,9个直通,9个三通(另外还要各粘 三套一起送样)。 (11)排水管 PVC-U直径大于S0 mm的送检3条Im长排水管,直径小于50 mun的送检 12条1m长排水管;管件9个弯头,9个直通,9个三通。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质量验收要求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合 格判定以及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其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9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 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 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 (1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 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 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1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1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 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8)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 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理单位应根据木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位人员可不参加。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 外,其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 10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于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 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室外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表2-1 进行划分。 表2-4 室外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 附属建筑 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垃圾收集站 室外建筑环境 室外环境 建筑小品、道路、亭台、连廊、花坛、场平绿化 给排水与采暖 室外给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室外供热系统 室外安装 电气 室外供电系统、室外照明系统 4.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 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要求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 2-2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2-3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2-4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 11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2-5进行。 表2-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2 3 主控项目 4 5 6 7 一般项日 8 9 2 3 4 施工单位检查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结果评定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表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日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贵人 分包项目经理 编号 检验批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0 1 2 3 4 5 12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续表 6 7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责人): 检查结论 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2-4 (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质量部门负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贵人 分包技术负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贵人 编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验收意见 1 2 3 4 5 6 7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与功能检验(检测)批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 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监理(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13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表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形式 层数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竣工日期 编号 项目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1 分部工程 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分部 共 项,经查符合要求 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求 项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共 项,经查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 核查及抽查结果 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参加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验收 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式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理方式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12.对隐蔽工程的验收方式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1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 14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14.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 验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 证检验。 15.主控项目的验收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合格率 不应低于 80?? 二、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要求 1.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质量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测制 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检查记录见表2-6。 表2-6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月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目 内容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 质量责任制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4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 施工图审查情况 6 地质勘察资料 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8 施工技术标准 9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0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11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 15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2.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1)市政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进入施工现场时,要进行现 场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各工种或部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见表 2-7),未经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表2-7 市政工程区间(部位)质量检验(隐蔽)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日期 工序名称 (隐蔽)部位、区段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标准、规范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检查项目 规定 单位检验记录 检查 内容 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自检评定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其他相关单位 项目专业负责人: 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日技术负贵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并通知相 关单位到场。 3.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的成员应具 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进行: 16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见表2-7);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和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定。 4.市政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区间(部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几点: 1)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材料、重要部位等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按表2-7中的规定进行。 (2)工序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几点: 1)工序工程所含的区间(部位)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工序工程所含的区间(部位)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按表2-8中的规定进行。 表2-8 市政工程工序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序名称 隐蔽批数 监理(建设)单位 序号 隐蔽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自评结果 验收结论 施工专业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方章): 检查 验收 (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结论 年 月 日 结论 年 月 日 注:工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几点: 1)分部(子分部)所含工序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7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5)按表2-9中的规定进行。 表2-9 市政工程(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工程量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序号 工序名称 隐蔽部位、区间数量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论 验收意见 质量保证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专业负责人: 勘察单位意见 项目专业负责人: 验收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专业负责人: 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日负贵人)组织施工项目负出人和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几点: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立要功能项日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要求。 5.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区间(部位)工程和工序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 单位项日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逃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月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 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 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报告(申请验收);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日)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 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单位(子 单位)工程验收: 18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6)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以上程序检查评定,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 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区间(部位)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区间(部位)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换算认可能够满足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区间(部位)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序、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 禁验收。 三、装饰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要求 1.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 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过程全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 使用功能。 (4)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 配套设施。 (5)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 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 设备、器具和标识。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 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 确认。 (9)墙面采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 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9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10)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 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和 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12)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 场检查原始记录。 (13)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2.抹灰工程 (1)一般规定。 1)抹灰工程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 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一般 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抹灰;保温层薄抹灰包括 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 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②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④施工记录。 3)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①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②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①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 mm时的加强措施: ②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1 000 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 000 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②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 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问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30 m2计为1间。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②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少于10m2。 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并 20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对基层进行处理。 8)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 M20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 mm。 9)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10)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 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11)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2)一般抹灰工程。 1)一般抹灰是指水泥砂浆、石灰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麻刀石灰、纸筋石 灰、石音灰等,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2)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乎整,分格缝应清晰; ②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3)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 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 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均不应小于1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0的规定。 表2-10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n 项次 项目 检验方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4 3 用5m线,不足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4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①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②顶棚抹灰,木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21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3)装饰抹灰工程。 1)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3).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 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②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 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③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 显黑边。 ④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6)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 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 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mm。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 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检验方法 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 ] 立面垂直度 5 4 5 5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一一 2 ·表面乎整度 3 3 5 4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阳角方正 3 3 4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分格条(缝) 用5m线,不足5m拉通线。 4 直线度 3 3 3 3 用钢直尺检查 墙裙、勒脚上 用5m线,不足5m拉通线, 5 口直线度 3 3 用钢直尺检查 (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1)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2)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3)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3.门窗工程 适用于木门窗制作安装、金属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 程的质量验收。 (1)门窗工程的验收要求: 1)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②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③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④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2)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①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②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①预埋件和锚固件。 ②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4)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 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②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 一个检验批。规定了门窗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即进场门窗应按品种、类型、规格各自组 成检验批,并规定各种门窗组成检验批的不同数量。 门窗品种通常是指门窗的制作材料,如实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等;门窗类型是 指门窗的功能或开启方式,如平开窗、立转窗、自动门、推拉门等;门窗规格指门窗的尺寸。 5)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②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各种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做出规定。考虑到对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 23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应更为严格,故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增 加一倍。此外,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数量则较之普通门为少,为保证物种 门的功能,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应比普通门加大。 6)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安装门窗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查,除检查单个门窗洞口尺寸外,还应对能够通视 的成排或成列的门窗洞口进行日测或拉通线检查。如果发现明显偏差,应向有关管理人员反 映,采取处理措施后再安装门窗。 7)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 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其原因主要是防止门窗框受挤压变形和表面保护层受损。木门窗安装 也宜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如果采用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时,则应注意避免门窗框 在施工中受损、受挤压变形或受到污染。 8)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 体或混凝上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9)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组合门窗拼樘料不仅起连接作用,而且是组合窗的重要受力部件,故对其材料应严格要 求,其规格、尺寸、壁厚等应由设计给出,并应使组合窗能够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10)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门窗安装是否牢固既影响使用功能又影响安全,其重要性尤其以外墙门窗更为显著。建 筑外墙门窗必须确保安装牢固,内墙门窗安装也必须牢固,并将内墙门窗安装牢固的要求列 入主控项目而非强制性条文。考虑到砌体中砖、砌块以及灰缝的强度较低,受冲击容易破碎, 故规定在砌体上安装门窗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11)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 规定。 (2)木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均应 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木门窗》(GB/T 29498—2013)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3)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4)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己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 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 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 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 24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创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 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 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7)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8)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 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在正常情况下,当门窗关闭时,门窗扇的上端本应与下端同时或上端略早于下端贴紧门 窗的上框。所谓“倒翘”通常是指当门窗扇关闭时,门窗扇的下端已经贴紧门窗下框,而门窗 扇的上端由于翘曲未能与门窗的上框贴紧,尚有离缝的现象。 10)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 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考虑到材料的发展,将门窗五金件统一称为配件。门窗配件不仅影响门窗功能,也有可 能影响安全,故本规范将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功能列为主控项目。 11)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创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12)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创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13)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14)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 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5)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6)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2 的规定。 注:表中允许偏差栏中所列数值,凡注明正负号的,表示本规范对此偏差的不同方向有不同要求,应严 格遵守。没有注明正负号的,即使其偏差可能具有方向性,但并未对这类偏差的方向性做出规定的,故检查 时对这些偏差可以不专虑方向性要求。 25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表2-12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构件名称 检验方法 普通 高级 1 翘曲 框 3 2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 扇 2 2 塞尺检查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3 2 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2 2 用]m靠尺和塞尺检查 .框 0;-2 0;-1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 4 高度、宽度 量外角 扇 +2;0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相邻棂子两端间跑 扇 2 1 用钢直尺检查 17)本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3 的规定。 表中除了给出允许偏差外,对留缝尺寸等给出了尺寸限值。考虑到所给尺寸限值是一个 范围,故不再给出允许偏差。 一一 - - 一一 表2-13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留缝限值/mm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检验方法 普通 高级 普通 高级 一一一 一一一 1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3 2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下、侧面垂直度 2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2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一一一 一 4 门窗扇对口缝 1-2.5 1.5 ̄2 5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 2 ̄ ̄5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 ̄2 1~1.5 一 一 一一 一一 用塞尺检查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2.5 1~1.5 8 窗制与下框间留缝 2 ̄3 2 ̄2.5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 ̄5 3 ̄4 一 一 10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3 用钢尺检查 一一 外门 4 ̄7 5-6 无下框时门扇与 内门 5 ̄8 6 ̄7 11 地面间留缝 卫生间门 8~12 8 ̄10 用塞尺检查 厂房大门 10 ̄-20 4.吊顶工程 吊顶工程适用于龙骨加饰面板。按照施工工艺不同,吊顶又分暗龙骨吊顶和明龙骨吊顶。 吊顶工程验收要点: 1)吊顶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6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②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④施工记录。 ⑤应对吊顶工程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2)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日进行验收: ①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②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③预埋件或拉结筋。 ④吊杆安装。 ⑤龙骨安装。 ⑥填充材料的设置。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 验收非常重要,以上验收项目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 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②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 高进行交接检验。 5)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 的,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顶棚时应慎重。 6)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7)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8)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 mm,当大于300 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 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9)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 了固定饰面材料,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也可以固定在饰 面材料上。但如果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 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强制性条文。 5.轻质隔墙工程 (1)轻质隔墙工程验收要点: 1)轻质隔墙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②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7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④施工记录。 ⑤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⑥轻质隔墙施工要求对所使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进场复验。目的是避免对室内空 气环境造成污染。 2)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①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②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③预埋件或拉结筋。 ④龙骨安装。 ⑤填充材料的设置。 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是分项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轻质隔墙工程中 的隐敝工程验收内容巾设备管线安装的隐蔽工程验收属于设备专业施工配合的项目,要求在 骨架隔墙封面板前,对骨架中设备管线的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 封面板。 3)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为一间)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轻质隔墙与顶棚或其他材料墙体的交接处容易出现裂缝,因此,要求轻质隔墙的这些部 位要采取防裂缝的措施。 5)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的规定。 6.饰面板(砖)工程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要点: (1)饰面板(砖)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②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③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④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施工记录。 (2)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①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②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③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28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④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规定对人身健康和结构安全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指标进行复验。天然石材中花岗石的放射 性超标的情况较多,故对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进行检测。 (3)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①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②连接节点。 ③防水层。 (4)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 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②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 000 m2应划分为一个检 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②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6)外墙饰面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 结强度进行检验。《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15)中6.0.6条第3 款规 定:“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其取样数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均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2017)的规定。”由于该 方法为破坏性检验,破损饰面砖不易复原,且检验操作有一定难度,在实际验收中较少采用。 故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作样板件并做粘结强度试验。 (7)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 面的完整性。 7.幕墙工程 幕墙工程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出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 外围护结构,称为建筑幕墙。建筑幕墙按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混 凝土幕墙及组合幕墙等;建筑幕墙按安装形式又可将其分为散装建筑幕墙、半单元建筑幕墙、 单元建筑幕墙、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幕墙工程验收要点: (1)幕墙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②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③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 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④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围 29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 试验报告。 ⑤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⑥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⑦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 记录。 ⑧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⑩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2)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①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②石材的弯曲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③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 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3)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月进行验收: ①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②构件的连接节点。 ③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④幕墙的防雷装置。 ⑤幕墙的防火构造。 (4)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 500~1 000 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同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②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 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检验批每100 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②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 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2005)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 全性的关键材料。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组分之分,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空气中 水分而固化,因此,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间较长,一般需要 14~21d,双组分固 30 第二章 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化时间较短,一般为7 ̄10d,硅酮结构密封胶在完全固化前,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因 此,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 20℃、湿度 50??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 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6)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选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在使用前 必须对幕墙工程选用的铝合金型材、玻璃、双面胶带、硅酮耐候密封胶、塑料泡沫棒等与硅 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做相容性试验和粘结剥离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打胶。 (7)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 壁厚不应小于3.0 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 mm。 (8)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 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醒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 得小于7.0 mm。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是保证半隐框、隐框玻璃幕墙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当采用 半隐框、隐框幕墙时,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一定要通过计算来确定。当计算的粘结宽 度小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最小值,当计算值大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计算值。 (9)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上、洁净的室 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10)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②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 1.5 mn 的钢 板,不得采用铝板。 ③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④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⑤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 幕墙工程使用的各种预埋件必须经过计算确定,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为了保证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 要求的数量、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理设位置应正确。施工过程中如将预埋件的防腐层损坏, 应按设计要求重新对其进行防腐处理。 (11)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 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 5.0 mm。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壁厚,是按照板块的大小、自重及材质、连接型式严格计算 的,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壁厚计算值如果大于5mm,应取计算值,如果壁厚计算值小于 5 mm,应取 5 mm。 31 土建质量员专业知识 (1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 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 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幕墙构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一般是通过预埋件实现的。预埋件的锚固钢筋是锚固作用 的主要来源,混凝土对锚固钢筋的粘结力是决定性的,因此预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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