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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列出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机构的各项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涵盖了从不正当利益获取到违反金融法规等多个方面,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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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禁止行为 (一)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团体或为之提供场所、物资、资金等便利。严禁参与"黄、赌、毒、黑、恐"等违法活动。 (二)严禁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及客户间融资、担保、交易等活动,或者为上述活动提供担保便利。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
基本禁止行为 (一)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团体或为之提供场所、物资、资金等便利。严禁参与"黄、赌、毒、黑、恐"等违法活动。 (二)严禁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及客户间融资、担保、交易等活动,或者为上述活动提供担保便利。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 (四)严禁违规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严禁与客户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五)严禁侵害客户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安全权等行为 。 (六)严禁挪用或盗取本单位公款,利用管理和服务客户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七)严禁违规以我行或个人名义向客户出具或签署信用证、保函、担保承诺书、兜底函、证明、说明等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书面文件,严禁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 (八)严禁代客户变更、挂失预留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申领网银证书等;严禁代客户保管身份证件(企业证照)、现金存折(单)、卡、密码、有价单证、网银证书、印章(印鉴)盖有客户印章的空白文书、贵金属等重要凭证、物品和资料。 (九)严禁本人或怂恿、教唆他人泄露、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监管秘密、我行商业秘密及内部资料等。 (十)严禁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十一)严禁利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滥用职权等,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离职员工在脱密期内继续接受上述约束。 (十二)严禁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提供便利。严禁未经批准在外兼(挂)职或通过兼(挂)职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未经批准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 (十三)严禁在购买的私募产品、股本权益类投资产品中居于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地位,成为其实际控制人;严禁直接参与本人及配偶、子女所投资产品的运营和管理。因工作需要经所在机构批准的除外。 (十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平均收益率水平的收益;严禁以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利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十五)严禁出租、出借、违规使用个人账户。严禁通过本人或亲属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或为客户过渡资金、提取现金。严禁未经申报与同事发生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大额资金往来。 (十六)严禁参与洗钱活动,严禁违规使用、泄露本行反洗钱管理信息。 (十七)严禁未经授权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严禁未经授权披露我行重大信息以及涉及我行经营数据、新产品、内部工作场景等不宜对外发布的信息。 (十八)严禁未经批准因公出国(境)、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在外期间,严禁未经批准延长停留时间、到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擅自脱离组织和滞留不归。 (十九)严禁借会议、差旅及因公出国(境)名义组织或参与旅游、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等。 (二十)严禁违反不相容职责管理原则和要求进行岗位聘任与职责安排。严禁违反不相容职责管理原则和要求的业务"一手清"行为。 (二十一)严禁违规使用、修改或删除客户征信记录。 (二十二)严禁打击报复举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 (二十三)严禁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及经营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严禁变通或绕过监管政策、本行制度开展业务。 (二十五)严禁本人或指使、授意、默许、胁迫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违法违规活动。 (二十六)严禁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变通执行上级做出的重大决定。 (二十七)严禁违反组织程序任免干部、招录员工。 (二十八)严禁假借公务名义或利用职务之便,由所在机构、行内其它机构支付、报销应当由本人或他人承担的费用。 (二十九)严禁隐瞒、谎报、迟报重大问题和案件: (三十)严禁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调整营业时间 (三十一)严禁采取非法手段完成任务指标。 (三十二)严禁违规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三十三)严禁利用虚假资料或默许、参与、支持客户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我行资金。 (三十四)严禁渎职尽职调查,虚报不实客户或项目信息。 (三十五)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 (三十六)严禁指使或暗示中介机构高估抵质押物价值。 (三十七)严禁违背监管政策准入、审批、出账授信业务。严禁违反本行信贷政策(本行信贷政策明确规定允许突破的除外)准入、审批、出账授信业务。 (三十八)严禁批准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客户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 (三十九)严禁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不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 (四十)严禁由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留存保管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权利凭证。 (四十一)严禁超额度、法律文件不齐备、未落实担保条件未落实核保要求、未经有权签字人许可、未按规定对押品评估未落实面签制度或未落实其它授信审批条件放款。 (四十二)严禁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国家、本行禁止、限制领域,或挪作他用。 (四十三)严禁借用、挪用客户贷款。 (四十四)严禁与企业人员串通编造客户经营财务数据或贷后检查报告。 (四十五)严禁未按规定释放抵质押物或解除担保手续 (四十六)严禁违规调整客户贷款资产质量分类等级。 (四十七)严禁隐瞒风险信息或故意延迟预警。 (四十八)严禁采取虚假拍卖、竞标、竟价或虚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四十九)严禁使用恐吓、胁、辱骂客户等方式不当催收 (五十)严禁销售非我行发行或未经我行批准代销的任何 产品。 (五十一)严禁违规发布各类宣传资料,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宣传、推介产品。 (五十二)严禁混淆代销产品与银行自营产品。 (五十三)严禁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以各种方式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十四)严禁以任何形式夸大产品的预期收益及以往业绩。 (五十五)严禁超出产品说明书、合同条款约定对本金、收益等内容提供承诺。 (五十六)严禁向未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销售产品 (五十七)严禁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五十八)严禁为达成交易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 (五十九)严禁代替客户填写产品合同、抄录风险确认语句或签名。 (六十)严禁不执行录音录像规定销售产品。 (六十一)严禁违规与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严禁代替合作支付机构开展商户现场调查、商户收单业务资质资料审查、商户审批与准入。 (六十二)严禁与未授信的交易对手或超出授信额度与交易对手开展债券、票据、外汇、衍生品、资金、贵金属等交易业务。 (六十三)严禁超出我行业务范围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六十四)严禁与无融资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六十五)严禁擅自变动资金交易利率、汇率, (六十六)严禁与交易对手按照虚假价格成交,或者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买卖资产。 (六十七)严禁与资金掮客或票据中介发生业务往来。 (六十八)严禁将托管财产与本行固有财产混同,严禁将托管财产与所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同。 (六十九)严禁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项目方等合谋,损害托管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或利用托管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十)严禁虚构交易或以虚假资产为交易标的开展金融市场扌吋媞哪类业务。 (七十一)严禁出租、出借同业账户。 (七十二)严禁办理虚假贸易背景的国际业务。 (七十三)严禁擅自编造、篡改电文内容。 (七十四)严禁超越权限、超出业务审批内容、违反操作流程发送电文。 (七十五)严禁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 (七十六)严禁违规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 (七十七)严禁不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七十八)严禁不及时报告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 (七十九)严禁违规操作SWIFT系统和国际结算系统等业务系统、泄露系统操作密码、混设操作岗位等。 (八十)严禁违背外汇政策和政策调控方向开展外汇产品宣传、推广。 (八十一)严禁勾结代办公司、单位或个人违规开展市场营销。 (八十二)严禁以虚假承诺诱导、误导客户申办信用卡。 (八十三)严禁伪造、涂改或协助客户伪造、涂改申请资料,擅自修改客户信息。 (八十四)严禁代申请人签名。 (八十五)严禁擅自复制、提供、泄露信用卡申请资料 (八十六)严禁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办理信用卡业务。 (八十七)严禁擅自或与他人串通盗用、冒领、伪造客户信用卡。 (八十八)严禁接受非客户本人办理信用卡重置密码业务。 (八十九)严禁本人或协助持卡人、非法中介、不良商户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洗钱等违法活动。 (九十)严禁擅自调整持卡人的透支利率、授信额度、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息费等。 (九十一)严禁与外部个人、中介机构勾结,帮助债务人逃避催收或侵占、挪用催收经费 (九十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委托行外机构或个人进行催收、诉讼,或不按规定流程催收、诉讼,或以故意伤害、非法拍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 (九十三)严禁在开展信用卡商务拓展时,挪用商务费用、私自截留本属客户的利益等。 (九十四)严禁违反准入资质进行商户拓展或与第三方开展合作。 (九十五)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或违反身份识别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九十六)严禁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 (九十七)严禁在未确认或无法准确确认客户意愿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各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 (九十八)严禁在不核实或无法准确核实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办理印鉴建立、变更和挂失,严禁为不清晰印鉴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 (九十九)严禁经办、复核本人业务或为本人经办业务进行授权或审批。 (一百)严禁空存、空取。 (一百零一)严禁将柜员号借予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柜员号与密码。严禁柜员离柜不签退操作号。 (一百零二)严禁私自将现金带离现金区。严禁日终不入库保管现金。 (一百零三)严禁不通过业务操作系统进行现金调缴, (一百零四)严禁将本人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一百零五)严禁私自保管或使用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其它空白凭证、空白纸张上预先加盖印章。 (一百零六)严禁单人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出入金库。严禁违反金库二道门操作规范。 (一百零七)严禁单人保管自助机具钞箱保险柜密码和钥匙、装卸和清点钞箱。 (一百零八)严禁违规调账、抹账,严禁篡改、伪造账务信息划转资金。 (一百零九)严禁无委托人指令运用或处置托管资产。 (一百一十)严禁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一百一十一)严禁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额度列支费用。 (一百一十二)严禁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 收入。 (一百一十三)严禁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一百一十四)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恶意销毁、擅自更换和修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和数据。 (一百一十五)严禁自行、授意或协助他人虚构用途或提供虚假的原始票据办理报销。严禁擅自修改已审批的报销信息或更换原始票据。 (一百一十六)严禁违反财务制度规定,随意挂账、白条报账、截留、转移、隐匿财务收入。 (一百一十七)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账外经营或私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一百一十八)严禁在招标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定招标,明标暗定,或泄露标底。 (一百一十九)严禁未经批准逆流程实施集中采购,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等违规集中采购行为。 (一百二十)严禁利用职权操纵、干预集中采购活动。严禁在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严禁与供应商或相关利益人互相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本行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百二十一)严禁篡改或伪造数据。 (一百二十二)严禁擅自启动开发项目、更改业务需求、统计口径或违反技术规范。严禁未经审批进行系统变更操作。 (一百二十三)严禁违反设计方案编写非正常代码。严禁在系统中安装或部署后门程序。严禁擅自对外公开任何信息系统的源代码、项目设计文档以及信息系统采用的关键安全技术措施和核心安全功能设计。 (一百二十四)使用第三方代码时,必须对代码安全性进行评估和测试,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验证的代码。 (一百二十五)严禁有危害我行信息安全的不当行为。严禁未经审批投产应用系统。 (一百二十六)严禁违规销毁和报废磁盘、磁带等存储设备,或记录报废内容及工作过程,确保我行和客户敏感信息安全 (一百二十七)严禁故障处置时使用未授权或违规软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修复。 (一百二十八)严禁私自接入非法设备,或非法入侵行内业务系统或网络。严禁在银行内的设备上下载、安装、应用或翻印未经认可的电脑软件。 (一百二十九)严禁未经审批向社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包括我行客户信息、经营数据在内的各类数据信息。严禁未经审批安排外部人员进入我行机房、ECC等重要生产区域。 (一百三十)严禁利用科技手段、使用敏感数据或信息从事 违法违规活动。 (一百三十一)严禁未经审批将我行客户信息、经营数据等数据信息保留、发送或下载至行内办公电脑以外的其他终端设备。 (一百三十二)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创造的与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为本行所有的,未经本行书面许可严禁外传。 (一百三十三)严禁千预基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严禁为项目承包商请托说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项目承包商请托说情。严禁私下会见项目承包商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利害关系人。 (一百三十四)严禁对未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开展招标工作。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违规评标。 (一百三十五)严禁违规对合同进行审批和签订,应确保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 (一百三十六)严禁私下指定分包单位,违规指定分包范围。严禁在承包商履约评价中作出偏袒或歧视承包商等不公正行为。严禁超前结算。 (一百三十七)严禁未经报批自行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置等事项。 (一百三十八)严禁未按授权及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办理本行自有房产以及本行租入房产的出租、转租等事项。严禁在出租处置房产中寻租及利益输送。 (一百三十九)严禁违反规定刻制、使用、更换、停用、收缴或销毁印章;严禁超权限范围或在空白页上用印。严禁私自将印章从印章专用设备中取出。严禁本人或交由他人私带印章离行外出。 (一百四十)严禁伪造、变造印章印鉴,或保管、使用伪造:变造的印章印鉴。 (一百四十一)严禁擅自为外部人员使用我行办公区域或营业场所等提供便利。 (一百四十二)严禁违反规定拟制、传输、收发、管理、使用公文。严禁伪造、变造公文。严禁擅自对外转发我行公文和内部信息。严禁盗用他人身份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一百四十三)严禁伪造、变造、涂改、隐匿、损毁档案信息。严禁违规调阅、提供、交接档案,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类档案。严禁违规使用档案库房(含自有库房、租赁库房和第三方外包库房)。严禁违规使用档案管理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一百四十四)严禁违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转发、发布涉密文件和涉密信息,严禁违规持有、外带和使用涉密载体,严禁擅自扩大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一百四十五)严禁将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使用非涉密设备存储或处理国家秘密信息,通过非涉密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涉密设备改作其他用途;严禁在涉密设备与非涉密设备之间违规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一百四十六)严禁伪造、变造机构证照。严禁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机构证照。严禁擅自或恶意使用机构证照。 (一百四十七)严禁在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内吸烟(各大厦设置的临时吸烟点除外),严禁在办公区域使用明火销毁文件垃圾等。 (一百四十八)严禁在办公和营业区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个人电器(如电炉、电暖器、电热杯等),严禁在办公和营业区域私拉、私接电线或者擅自改造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安装改装电器、燃气设备。 (一百四十九)严禁在办公和营业场所、库房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 (一百五十)严禁擅自移动、毁坏、挪用、埋压或者堵塞办公区域配置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将杂物和办公用品等堆放在走廊、紧急出口处阻碍消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