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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details key knowledge points for a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exam, focusing on water policy in China. It outlines key concepts, strategies, and historical contexts. The document highlights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water management, including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nservation initiatives, and the need for a balanced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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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水利政策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 1.2014 年 3 月 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 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 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这是习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的 思想主线。 2.节水优先强调治水的关键环节是节水,从观念、意识、 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
第一部分 水利政策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 1.2014 年 3 月 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 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 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这是习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的 思想主线。 2.节水优先强调治水的关键环节是节水,从观念、意识、 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 3.空间均衡强调要树立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 则,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力作为刚性约束。 4.系统治理强调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待治水问题, 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水和治草、 治水和治沙、治山和治林等,立足生态系统全局谋划治水。 5.两手发力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6.保障水安全,无论是系统修复生态、扩大生态空间, 还是节约用水、治理水污染等,都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 作用。 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 格用水总量控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大力推进农 —1— 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 8.南水北调工程是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功在当代,利 在千秋,要从守护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 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 9.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省南阳市主持召开推进南水北调 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用系 统论的思想方法分析问题;处理好开源和节流、存量和增量、 时间和空间的关系,做到工程综合效益最大化。 10.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的实施,使我们积累了实施重大 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宝贵经验,其中一条经验是重视节水治 污,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 11.继续科学推进实施调水工程,要在全面加强节水、强 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前提下,统筹加强需求和供给管理。 12.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畅通的国内大循环,促进南北方协调 发展,需要水资源的有力支撑。 1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 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生命躯体,应该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 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林等。” 14.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前提是坚持生态优先,把修复 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逐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透支 问题。 15.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 —2— 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 开发。 16.推动长江经济带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关键是要处理好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关系。 17.2019 年 9 月 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 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 中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京津冀协同发 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 展一样,是重大国家战略。 18.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坚持山水林田湖 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 强协同配合。 19.治理黄河的功利好坏,要以百年千年计,不能急,不 能马虎,当下的迫切任务,就是确保大堤不决口、河道不断 流、水质不超标、河床不抬高。 20.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黄河一直体弱多病,水患频繁。 究其原因,既有先天不足的客观制约,也有后天失养的人为 因素。这些问题表象在黄河,根子在流域。 21.要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领导,发 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干大事的优越性,牢固树立 “一盘棋”思想,尊重规律,更加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 整体性、协同性,抓紧开展顶层设计,加强重大问题研究, 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迈 —3— 出新的更大步伐。 22.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洪水风险 依然是流域的最大威胁,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 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 23.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全方位贯彻 “四水四定”原则。“四水四定”就是以水定城、以水定地、 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坚决落实“四水四定”,走好水安 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 发展之路。 24.继续科学推进实施调水工程,要加快构建国家水网, “十四五”时期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优化 水资源配置体系、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为重点,统筹存量 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25.2014 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 5 次会议上,习近平指 出,我国水安全已全面亮起红灯。高分贝的警讯已经发出, 部分区域已出现水危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 之危、民族存续之危。 26.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上的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 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 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 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4— 27.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上的报告指出,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 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 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 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28.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 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 29.实现新时代治水事业蓬勃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30.党领导下的治水事业,不论是革命、建设、改革时期, 还是新时代,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我国国情水情, 适应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需要,制定正确的治水战略策 略,革故鼎新、攻坚克难、众志成城,不断取得新成效。 3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 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治水作出了一系列重大 部署,水利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大台阶,在我们党领导治水 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2.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 一就是我国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重同步 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33.新时代新征程,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要求立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水灾 —5— 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 保护的制度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市场化配置体系、技 术支撑体系和社会协同环境。 34.要充分认识水利在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防灾减 灾,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 生态安全中的重要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 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各类要素、各方资源、各 种手段,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全面提 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 3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未来 5 年‘三农’工作要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 2035 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到本 世纪中叶建成农业强国。” 36.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中央的政 治要求体现到水利系统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 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 37.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传承和弘扬 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发扬治水优良传统,大力弘扬红 旗渠精神、抗洪精神等,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 大兴调查研究,确保水利系统山清水秀、风清气正。 38.要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 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不能腐上深化 拓展、不想腐上巩固提升,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6— 39.紧盯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水利资质审批监管、水利资 金使用管理、水利工程招投标等关键岗位、重点领域,坚决 查处“靠水吃水”等腐败问题;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微腐 败”问题。 40.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生态规律 认识不够,发展中没有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 力,造成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的问题不断 累积、矛盾日益突出。 41.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水旱灾害 频发多发重发的内在机理,即独特地理气候环境决定了我国 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均、年内分配不匀、年际丰枯不定。 4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 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 成损失重,这是一个基本国情。” 43.近年来,伴随全球变暖,极端强降雨、高温干旱以及 超强台风等气象事件呈多发、频发、重发之势,水旱灾害的 突发性、异常性、不确定性愈发突出。 44.从发展质量看,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进一步提高供 水质量、保证率和可靠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然要求退 减超采的地下水,退还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用水,加强生态脆 弱区的水资源保护。 45.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 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 —7— 发展的物质基础。 46.低品质植树造林、单一结构植树造林,单位面积水土 流失治理标准低,撒胡椒面式的治理方式,导致有些水土流 失只是初步治理、简单治理,二次流失的风险较大。 4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 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 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48.习近平总书记将我国的水问题划分为老问题和新问 题;强调新老水问题交织,治水必须要有新内涵、新要求、 新任务,要统筹做好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 修复、水环境治理。 49.新老水问题交织的实质,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等自 然因素和水资源无序利用、江河湖泊过度开发、水污染物肆 意排放等人为因素相互叠加交织所形成的水危机。 50.我国历史上的治水,总体上是如何以更好的工程体系 来达到兴水之利、除水之害的目的,通过大规模的工程建设 来疏导水流、蓄集调配水量,降低对生产生活的威胁,这在 本质上就是如何更有效地提高水利的生产力问题。 51.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畅通的国内大循环,促进南北方协调 发展,更需要水资源的有力支撑。 52.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世界性水危机带来的重大挑 战,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 —8— 维,不断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53.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 福祉。 5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 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5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北方地区不能因为有了南水北调 这样的调水工程就随意用水,搞大水漫灌,搞不符合地区实 际的城市扩张。 56.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安全中的老问题仍有 待解决,新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紧迫。老问题就是地理 气候环境决定的水时空分布不均以及由此带来的水灾害。新 问题主要是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 5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建立双控的市场化机制,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多用市场手段 实现双控目标。 58.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治水思路,聚焦治水中长期存在的不平衡问题,是 协调发展理念在治水领域的集中展现。 59.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治水思路,聚焦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 问题;以协调为内生特点,使水利基础设施布局、水生态产 品供给、水资源配置更加均衡,提升治水的整体效能。 60.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9— 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深刻洞察人 类社会发展的治水教训和经验,主动融入全球水治理体系, 提出了一系列富有中国特色、具有时代特征、引领世界治水 的重要战略,为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水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 和中国方案,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共同思想财富。 61.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治水思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发展目标, 坚持治水为了人民,在发展中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 现实的涉水利益问题;顺应人民意愿、符合人民所思所盼。 62.水利与生活、生产、生态密切相关,进入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人民群众对水安全、水资源、 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更加强烈。 63.我国生产要素比较优势出现变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 能力达到瓶颈,河湖生态环境问题长期积累凸显,流域和区 域水资源情势动态演变,水旱灾害安全隐患依然严峻。 64.坚持严格执法,全面落实各项涉水法律法规,把“纸 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治理体系,推进职能转变,创新水行政 管理和服务方式。 65.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对不同河流和不同河段的 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必要的分区,综合水资源条件及供需, 合理界定功能定位和开发利用强度,科学布局跨流域调水, 优化全国水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与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 — 10 — 在更大空间上的均衡。 66.系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有效规范空间开发 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 的空间均衡,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 内。 67.面对水安全的严峻形势,发展经济、推进工业化、城 镇化,包括推进农业现代化,都必须树立人口经济与资源环 境相均衡的原则。 68.无论是土壤、矿石等非可再生资源,还是森林、草原、 水等可再生资源,其在一定空间或时间范围内的最大供给和 可持续供给能力都是有物理极限的,一旦突破其供给承载能 力就会导致损害甚至不可逆转的严重破坏。 69.在管理理念方面,要更加重视水的商品属性,认识到 水是有限、有价、有成本的。 70.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要把需水管理摆在 水资源管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更新水资源管理理 念、调整管理对象、转变管理目标、完善管理手段,在保障 合理用水供给的同时,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 源供需平衡。 71.要针对京津冀地区城市人口产业集聚、水资源刚性需 求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和特点,加快推动南水北 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加大外调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完 善多源联调联供的水资源调配体系。 — 11 — 72.要针对长江经济带地域广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 已建工程调控能力不足、局部地区和部分时段水资源供需矛 盾突出的问题和特点,进一步健全现代生态水网体系,规划 建设一批重点水源、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 73.要针对长三角区域江湖海通达、河网水系密布、水资 源环境承载压力大等特点和问题,加快水资源供给保障体系 互联互通,加强水资源联合统一调度,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全面提升区域防洪(潮)和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74.围绕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针 对流域水资源短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弱、地区发展不平衡 不充分等特点和问题;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统筹考虑 全流域水资源科学配置,细化完善干支流水资源分配,统筹 当地水与外调水,在充分考虑节水的前提下,留足生态用水, 合理分配生活、生产用水。 75.为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必须按照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要求,依据确定的水资源刚 性约束指标,加大取用水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将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76.要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科学谋划建 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全面增强我国水资 源统筹调控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为经济社 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77.水作为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在山水林田湖草沙生 — 12 — 态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水循环及其伴生的物质、能量 和信息流动,串联了山、林、田、湖、草等要素,形成了流 域生命共同体。 78.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是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 护和修复的重要途径,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 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79.要抓住共建“一带一路”的时代机遇,将水文化国际 交流与合作放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创新宣传 交流手段,传播中华治水理念、治水经验,讲好中国治水故 事,传播好中国水利声音,提升中国水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80.建设幸福河湖,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的现实需要,是人民共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 各方面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来 源。 81.从供给侧来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价,充分考虑水 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 报。 82.从需求侧来看,水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属性,需要通 过市场“无形之手”对用水行为产生有力影响,把节约用水 变成全社会自发自愿行为,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 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市场化配置体系。 83.针对水利建设资金供需矛盾,在充分发挥中央投资引 — 13 — 导带动作用的同时,要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挥开 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 程建设运营,拓宽水利投资渠道,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资 金需求,推动资金要素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84.要多措并举推进常态化水利普法,结合“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等重要节点,开展立法、执法和依法行政全过 程贯通普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85.水利规划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根 本遵循,坚持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明确水利规 划功能定位,着力提高水利规划的方向性、前瞻性、科学性、 实践性,确保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协调衔接。 86.水利规划批准后,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规 划导向约束作用,压实规划实施责任,加强规划实施跟踪评 估,实现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 87.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综合监督、专业监 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建立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 范、处置、责任等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狠 抓水利安全生产,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统筹水利监督检查, 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初步建立起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水利 行业监督体系。 88.要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 幅增强水利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不断增强防洪减 灾、供水保障、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农田水利等水利 — 14 — 公共产品供给和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改革发展成果。 8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系统考虑税收和价格手段,区 分生产者和消费者、饮用水和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城市 和乡村用水、工业和农业用水等,研究提出实施水资源税、 原水水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的一揽子方案,从实际出 发,分层负责,分步实施。 90.水利基础设施具有覆盖面广、产业链条长、创造就业 机会多等特点,是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领域。 91.在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的同时,水利部联 合金融机构制定出台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金融支持 政策,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 和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发挥多 种政策工具合力,推动水利投融资改革实现重大突破。 92.加快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推动建立长江、黄河等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 沿线省份在干流及重要支流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水生态保 护补偿机制,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受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试点。 93.“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中的两个 坚持是指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 常态救灾相统一,三个转变是指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 — 15 — 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 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94.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就是要在面对极端恶劣的 暴雨洪水时竭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应对极端干 旱时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这是我们党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治国理政核心理念和使命 担当,是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最高价值准则,也是打赢水旱 灾害防御硬仗的根本遵循。 95.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新挑战,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必 须把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根本目标和 首要前提。 96.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要以“预”字当先、“实”字托底, 立足最不利情况、做最充分的准备,织牢织密组织责任体系, 滚动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健全河湖“清四 乱”、工程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 预”措施,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坚决打有准备 之仗、有把握之仗,健全完善防洪抗旱减灾工作体系。 97.要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根据预报 预警情况及时开展重大水旱灾害演进及防御预演,提出切实 管用的应对预案并做好队伍、物资等准备,“宁可备而不用, 不可用时无备”。 98.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早抓实抓细各项 水旱灾害防御措施,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以防御 — 16 — 措施的确定性有效应对水旱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 99.抵御水旱灾害,需要准确把握气候水文特点以及洪涝 等灾害规律,依托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 术,实现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推动由源头至入海 口的全域统筹和科学调控,全面提高水旱灾害风险防控能 力。 100.精准超前的预报、快速直达的预警、前瞻科学的预 演、细化实化的预案,是及时有效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的 重要举措。 101.要以流域为单元,以提升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为 抓手,进一步完善水旱灾害风险综合监测、早期识别、科学 应对体系。 102.开展水工程联合调度,要统筹防洪、抗旱、生态等 需求,强化多目标高效耦合,以控制性水工程为重点,充分 发挥集群效应、协同效应,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影响和损 失,努力实现流域调度“帕累托最优”。 103.数字孪生流域是以物理流域为单元、时空数据为底 座、数学模型为核心、水利知识为驱动,对物理流域全要素 和水利治理管理全过程进行数字化映射、智能化模拟、前瞻 性预演,与物理流域同步仿真运行、虚实交互、迭代优化, 实现对物理流域的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优化调度的新型基 础设施。 104.要遵循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重大水利 — 17 — 工程论证原则,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深化 国家水网工程前期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布局 和方案,力争实现国家水网综合效益最大化。 105.国家水网建设主要任务是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 间配置,以大江大河大湖自然水系、重大引调水工程和骨干 输配水通道为“纲”,以区域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和供水渠道 为“目”,以控制性调蓄工程为“结”,同步推进数字孪生 水网建设,加快构建国家水网,全面促进水资源利用和国土 空间布局、自然生态系统相协调,不断增强我国水资源统筹 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和战略储备能力。 106.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 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通过东、中、西三条调水 线路,与长江、淮河、黄河、海河相互连接,形成长江流域 向北方战略性输水通道,构成我国水资源“四横三纵、南北 调配、东西互济”的总体格局。 107.在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特殊类型地 区和西南地区、海岛地区,科学谋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稳步推动一批中小型水源工程及输水管线建设,全面增强城 乡供水和抗旱保障能力。 108.实施国家“江河战略”,有利于从国家安全全局的 高度统筹水安全和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 全,实现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统筹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和 经济社会发展,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 18 — 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及实施路径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防洪提升工程, 解决防汛薄弱环节,加快防洪控制性枢纽工程建设和中小河 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南水北调东中 线后续工程建设,深化南水北调西线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 设珠三角水资源配置、渝西水资源配置、引江济淮、滇中引 水、引汉济渭、新疆奎屯河引水、河北雄安干渠供水、海南 琼西北水资源配置等工程。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面向服务国家重大 战略,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国家水网、雅鲁藏 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星际探测、北斗产业化等重大工程。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大中型灌区节 水改造和精细化管理,建设节水灌溉骨干工程,同步推进水 价综合改革。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农村水系综合 整治,深入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 — 19 — 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大气污染联防 联控联治,强化华北地下水超采及地面沉降综合治理。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创新黄河中游黄土 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旱作梯 田和淤地坝建设。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能效、水效“领 跑者”制度,强化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深化生态文明 试验区建设。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 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 排和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再生水利用,单位 GDP 用水量下 降 16%左右。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水源涵养区保 护修复,加大重点河湖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恢复水清岸绿 的水生态体系。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重大科研设施、 — 20 — 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重大引调水、 防洪减灾、送电输气、沿边沿江沿海交通等一批强基础、增 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黄河下游二级 悬河治理和滩区综合治理,加强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和修 复。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立足流域整体和水 资源空间均衡配置,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水系治理保护和骨干 工程建设,强化大中小微水利设施协调配套,提升水资源优 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节水优先,完 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水资源配置骨干项目,加强重点水 源和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 制,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推动工业污染源 限期达标排放,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 场化交易。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环境保护、节 — 21 — 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河长 制、湖长制。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构建智慧水利体 系,以流域为单元提升水情测报和智能调度能力”。 126.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部门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 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集约 节约转变。 127.大江大河基本形成以河道及堤防、水库、蓄滞洪区 等组成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通过综合采取拦、分、蓄、滞、 排措施,基本具备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实际发生的最大洪水 能力。 128.十年来,我国水利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 性变革,主要表现是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实现整体性跃升、农 村饮水安全问题实现历史性解决、水资源利用方式实现深层 次变革、水资源配置格局实现全局性优化、江河湖泊面貌实 现根本性改善、水利治理能力实现系统性提升。 129.目前,大江大河基本形成河道及堤防、水库、蓄滞 洪区为主要组成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和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30.近十年,我国用水总量基本保持平稳,以占全球 6% 的淡水资源养育了世界近 20%的人口,创造了世界 18%以上 的经济总量。 — 22 — 131.在流域层面,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 花江辽河、太湖 7 个流域机构都建立了本流域内省级河湖长 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各流域管理机构,旨在强化流域 统筹,形成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工作机制。 132.2022 年 9 月 13 日,中宣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 列主题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发展取得的成就。 其中之一是全面解决了 1710 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饮水安 全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的农牧民群众生活都实现了从水桶到 水管的进步。 133.2022 年 9 月 13 日,中宣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 列主题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发展取得的成就。 其中之一是水利治理能力实现系统性提升,长江保护法、地 下水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水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不断健全。 134.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是抵御洪涝灾害威胁、保障防洪 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关乎国家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 135.以流域为单元,通过固底板、补短板、锻长板,加 快完善由河道及堤防、水库、分蓄洪区等组成的现代化防洪 工程体系,大幅提升洪涝灾害防御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防洪安全保障。 136.要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 — 23 — 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建立健全水量分配、监督、 考核的节水制度政策,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 平。 137.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四个次级目标或四个能力 是: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 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提升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和治 理能力。 138.坚持系统观念治水,关键是要以流域为单元,用系 统思维统筹水的全过程治理,强化流域治理管理。 139.做好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把流域水资源量逐级分解 到流域内的行政区域和河流控制断面。 140.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 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 治理等。 141.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建立健全以流域为单元的治水 管水体制,强化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充分发挥流域治水管水效能。 142.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 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 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143.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 偿,推进补偿标准化、实用化、市场化。 — 24 — 144.必须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这个头等 大事,按照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要求,科学谋划 全国农田灌溉发展,统筹推进灌区骨干工程与高标准农田灌 排体系建设,为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提供水利支撑。 145.2022 年,面对长江流域 1961 年有完整实测资料以 来最严重长时间气象水文干旱,科学调度以三峡水库为核心 的长江上游梯级水库群、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和鄱阳湖 赣抚信饶修“五河”干支流水库群,累计为下游补水 62 亿 立方米,大旱之年实现供水无虞、粮食丰收。 146.2023 年,加快推进七大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加 大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 失治理力度,全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6.2 万平方公里以 上。 147.数字孪生系列包括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 数字孪生水利工程。 148.智慧水利建设遵循的要求是需求牵引、应用至上、 数字赋能、提升能力。 149.“四预”具体是指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其中, 预演是关键。 150.推进数字孪生流域建设,要加强算据、算法、算力 等方面的建设。 151.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重点任务主要有:做好顶 层设计、推进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建设、完善区域水网工程 — 25 — 布局、加强重点调蓄工程挖潜和建设、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行 管理水平等重点任务。 152.把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作为实施国家水网工程 的基本前提,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强化水资源 刚性约束。 153.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重点任务包括:推进解决河道 断流、湖泊萎缩问题;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强河湖保护, 加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154.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确定断 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单,组织制定“一河一策”“一 湖一策”,明确修复目标、任务和措施。 155.到 2025 年,京津冀地区约 2/3 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实 现采补平衡,超采区城镇力争全部实现采补平衡;重点区域 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控制。 156.2025 年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目标:海河、 辽河、西北内陆河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用水得到一定退还。 157.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四个统一”是:强化统一规 划,强化统一治理,强化统一调度,强化统一管理。 158.必须坚持创新发展。积极识变应变求变,以理念创 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方法创新,塑造水利 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不断提升水利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 159.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把水资 源问题考虑进去;中国式现代化,也包括水利现代化;大涝 — 26 — 大灾之后,务必大建大治,大幅度提高水利设施、防汛设施 水平;水网建设起来,会是中华民族在治水历程中又一个世 纪画卷,会载入千秋史册。 160.2024 年是新中国成立 75 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 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 10 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 划任务的关键之年。 161.加快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完成七大流域防洪规 划修编基础工作。准确把握流域特点及洪水特征,科学布局 水库、河道、堤防、蓄滞洪区建设,全面提升流域防灾减灾 能力。 162.按照“应设尽设、应测尽测、应在线尽在线”原则, 统筹结构、密度、功能,重点围绕流域防洪、水库调度实际 需求,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 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 163.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 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目标,贯通“四情”防御,强化“四 预”措施,绷紧“四个链条”,依法严格落实各方面防汛抗 旱责任制。 164.完善水治理体制机制法治体系。坚持目标导向、问 题导向、效用导向,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不断提升水利 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 165.建构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强化数字赋能,实 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 — 27 — 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 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 安全“四管”工作,提升水库运行管理精准化、信息化、现 代化水平。 166.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深刻认识农村饮水安全 保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 抓紧编制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优化布局、改善结 构,强化管理、提质增效。 167.加快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优化布局工程建设。实 施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全覆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测,加强 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8.获取算据,要锚定构建数字化场景的目标,建立天 空地一体化水利感知网,构建全国统一、及时更新的数据底 板,保持与物理流域交互的精准性、同步性、及时性。 169.优化算法,要锚定智慧化模拟的目标,推进水利专 业模型技术攻关,构建水利业务知识库,建设水利业务智能 模型,确保数字孪生流域模拟过程和流域物理过程实现高保 真。 170.提升算力,要根据数据处理、模型计算的需要,扩 展计算资源,升级通信网络,完善会商环境,提升高效快速、 安全可靠的算力水平。 171.建设数字孪生水利工程,要锚定安全运行、精准调 度等目标,开展工程精细建模、业务智能升级,保持数字孪 — 28 — 生水利工程与实体水利工程的融合性、交互性、同频性。 172.完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构建纵向到底、横向 到边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是筑牢水旱灾害防御防线的 必然要求。 173.我们必须坚持把水资源承载力作为前提和基础,坚 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开源节流并重,科学规划建设跨流 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全面增强水资源统筹调控能力、 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 坚实水资源保障。 174.“节水优先”是习近平总书记确定的一条重要治水 方针。节水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领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工 作、系统性工程。 175.完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提前储备抗旱水资源, 精准范围、精准对象、精准时段、精准措施,保障城乡居民 饮水安全和农作物时令灌溉用水需求。 176.强化流域统一调度。实施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 度,强化流域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多目标统筹 协调调度,建立健全各方利益协调统一的调度体制机制,强 化流域防洪统一调度、水资源统一调度、生态流量水量统一 调度,努力实现流域涉水效益最优。 177.新征程上,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 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水利 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 — 29 — 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178.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 要坚持民生为上、治水为要,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 直接、最现实的涉水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179.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 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水灾害突发性、极端性、反常 性越来越明显,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 问题越来越紧迫。 180.黄河流域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 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共同抓好大保护、 协同推进大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18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 要增强文化自信,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水文化,立足 治水实践,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 的科学的大众的先进水文化。 182.我国纪念 2023 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 题为“强化依法治水 携手共护母亲河”。 183.我国纪念 2024 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 题为“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 184.促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水资源论证和 取水许可管理,落实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根据水资源 — 30 — 承载能力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 185.促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打好黄河流域深度 节水控水攻坚战,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 节水降损。 186.提升流域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黄河保护治理 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快建设数字孪生黄河,提升流域治理 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187.提升流域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深 入推进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 诉讼协作机制落地见效,加强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188.国家水网是以自然河湖为基础、引调排水工程为通 道、调蓄工程为结点、智慧调控为手段,集水资源优化配置、 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 189.加快构建国家水网,建设现代化高质量水利基础设 施网络,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 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190.水资源的承载空间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必须 适度超前开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资源跨流域跨区域 科学配置,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和供给能力,促进人口经济 与水资源相均衡,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 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191.水是维系生态系统的基础性与控制性要素。必须系 — 31 — 统谋划水资源优化配置网络,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既保障 经济社会用水需求,又实现“还水于河”,复苏河湖生态环 境。 192.《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明确要坚持立足全局、 保障民生,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坚持人水和谐、绿色 生态,坚持系统谋划、风险管控,坚持改革创新、两手发力, 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 193.加快建设一批跨流域跨区域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 以及大江大河大湖防洪治理骨干工程,加快实施重要江河堤 防达标提质升级和河道综合治理,增强流域间、区域间水资 源统筹调配能力,巩固拓展重要江河洪水宣泄能力。加强重 要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打造河湖绿色生态廊道。 194.着力织密国家水网之“目”。以区域性河湖水系连 通工程和供水渠道为“目”,重点解决区域性水资源空间分 布不均问题。 195.着力打牢国家水网之“结”。以具有控制性地位、 控制性功能的调蓄工程为“结”,这是水流集蓄、中转、再 分配的枢纽,重点解决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问题。 196.《关于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 到 2025 年,防洪突出薄弱环节得到有效解决,流域防洪工 程布局进一步优化,流域防洪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流域防 洪工程调度水平进一步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进一步提 升,洪涝灾害损失率有效降低。 — 32 — 197.《关于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突 出流域单元,从流域整体着眼把握洪水发生和演进规律,科 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河道及堤防、水库、分蓄洪区 建设,统筹安排洪水出路,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着力提升防 御能力。 198.《关于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 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顶层设计、提高河 道泄洪能力、增强洪水调蓄能力、确保分蓄洪区分蓄洪功能、 补齐防洪短板弱项、加强洪水风险管理。 199.提高河道泄洪能力,包括加快大江大河大湖治理, 实施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加强河湖行洪空间管控。 200.加强洪水风险管理,包括加强流域防洪智慧化调度, 强化防洪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加强洪涝灾害社会风险管 控。 201.《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 了加快推进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围绕完 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系统部署各项任务措施。 202.《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提出了 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前期工作、强化资金保障、开展监督考 核等四项保障措施。 203.《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 到 2025 年,建设一批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序实施省市县 水网建设,着力补齐水资源配置、城乡供水、防洪排涝、水 — 33 — 生态保护、水网智慧化等短板和薄弱环节,水安全保障能力 进一步提升。 204.《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 到 2025 年,在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方面,建成一批重 大引调水和重点水源工程,新增供水能力 290 亿立方米,水 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性明显增强。 205.《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 到 2025 年,大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体系逐步完善,新增、 恢复有效灌溉面积 1500 万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 精细化调度水平有效提升。 206.建立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包括科学确定 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逐步明 晰区域初始水权、逐步明晰取用水户的用水权、引导推进水 权交易。 207.严格水资源监管,包括严格生态流量监管与地下水 水位管控、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 全面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 许可监管、实行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和健全水 资源监测系统。 208.《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5 年,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水资源刚性约 束“硬指标”基本建立,水资源监管“硬措施”得到有效落 实,推动落实“四水四定”的“硬约束”基本形成,面向全 — 34 — 社会的节水制度与约束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 得到严格管控,用水效率效益明显提升。 209.《关于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指导意见》指 出,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 重要保障。 210.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 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快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 制障碍,构建更加完善的水法治体系,不断提升水利治理能 力和水平。 211.《关于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指导意见》提 出了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是注重协同 高效,不断完善水利管理体制;二是坚持两手发力,充分发 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强化 风险防控,完善水利安全管理体系;四是坚持依法治水,夯 实水利法治基础。 212.强化风险防控,完善水利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完善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完善 水利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213.坚持依法治水,夯实水利法治基础,包括健全水法 律法规制度体系、健全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化水利“放 管服”改革、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214.《关于大力推进智慧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 推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智慧水利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 — 35 — 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谋划、坚持整合共享、坚持协同推进、 坚持急用先建,坚持融合创新。 215.“十四五”期间,智慧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是构建 数字孪生流域、建设“2+N”水利智能业务应用体系和完善 水利网络安全体系。 216.《关于大力推进智慧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 推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智慧水利建设的保障措施是落实 责任、加大投入、加强监督、建强队伍。 217.健全水利网络安全制度体系,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为基础,以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为重点,强化重要数 据和供应链安全,完善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推进水 利商用密码应用。 三、水利法律法规 (一)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8.1988 年,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出台,标志着水利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 新阶段。 219.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发挥水资源的 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220.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 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在不同行政 — 36 — 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 合所在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221.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 2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2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 许可证。 224.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 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 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 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 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25.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 区和部门的意见。 226.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 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 — 37 — 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 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227.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 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 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 给予补偿。 228.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 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 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 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29.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 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 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0.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31.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 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 38 — 23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 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 产业。 233.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 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 划。 2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 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 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2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 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 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23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 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37.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 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 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 — 39 — 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38.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239.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 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综合规划 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24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 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24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 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42.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 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 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243.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 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 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 — 40 — 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 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 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244.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 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 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 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 调。 245.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 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 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 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24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 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 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247.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 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 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41 — 248.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 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 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 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49.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 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 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防治 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 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250.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 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 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 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51.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 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252.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 — 42 — 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 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53.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 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 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 254.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 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 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 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 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25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 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 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 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56.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 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 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 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 — 43 — 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三)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5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 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 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25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 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 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 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 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260.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 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水土 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 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 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 专项部署。 26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 44 — 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62.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 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63.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 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 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264.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 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 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 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 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265.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 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 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 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 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 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 45 — 266.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 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 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67.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 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 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68.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 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69.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 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 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 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270.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 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 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 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 — 46 —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 271.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 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 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27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 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 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 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273.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 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 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 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 等措施。 274.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 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 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 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 — 47 — 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 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275.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 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 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276.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 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 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 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77.2016 年,中央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 278.2020 年 12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从根本上夯实了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保障。 279.《长江保护法》中所称的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 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 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 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 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 行政区域。 — 48 — 280.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 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 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 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 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281.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 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 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282.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 等信息。 283.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 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 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 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284.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 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 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49 — 28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 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 法侵占河湖水域。 28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 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287.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28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 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 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289.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 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 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290.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 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50 — 291.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292.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 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 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 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 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29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 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 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 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294.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 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 调查职权的机关。 295.违反《长江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 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 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 — 51 — 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使用岸电的。 296.违反《长江保护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 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 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 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297.《黄河保护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通过,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98.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 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 299.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 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 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00.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 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301.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 — 52 — 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 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302.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 发布。 303.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 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 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304.国家加强黄河流域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 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体系建设,维 护相关工程和设施安全,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 危害。 305.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 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 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306.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 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 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 急调度。 307.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 — 53 — 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 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 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 力。 30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 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 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 部署。 30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 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 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310.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 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 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 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311.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 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 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312.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 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 — 54 — 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313.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 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 314.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 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315.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 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316.国家鼓励黄河流域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 通运输、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公开。 (六)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17.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18.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 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319.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32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 55 — 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 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 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 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 32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 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32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 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2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 32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25.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 — 56 — 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 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 部门。 32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 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 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七)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27.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 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 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 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28.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 河道主管机关。 329.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330.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 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 求。 331.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 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 — 57 — 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332.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 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 管理。 33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 外侧各 10 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 工程。 33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 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 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 土、垃圾等。 335.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 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 费用。 33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 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 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 58 — (八)选自《地下水管理条例》 33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338.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 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 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339.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 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 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34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 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 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341.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 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3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 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 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43.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 — 59 — 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 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 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 源费。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 控制要求;(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三)不 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 准;(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 高耗水项目;(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 地下水。 345.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 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 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 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 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布。 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 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二)地下水超 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 需求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 — 60 — 区域。 (九)选自《节约用水条例》 347. 《节约用水条例》中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用 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 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 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348.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 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 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349.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 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 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350.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 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节水规划应 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 务和措施等内容。 35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 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 — 61 — 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 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352.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 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 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 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353.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 别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 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 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 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 水计量。 354.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 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 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 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355.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 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 — 62 — 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 额累进加价。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 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6.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 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 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 357.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 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 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358.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