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课堂学习“六要六不要”指南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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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Six Dos and Don'ts" for students at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t also details the criteria for earning credits through innovation, entrepreneurship, and personal development. This is a student hand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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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课堂学习“六要六不要” ## 六要六不要 - 课前要预习,带齐教材与用具,不要空手、空脑进教室。 - 到课要准时,因病因事应请假,不要迟到、早退与旷课。 - 听课要认真,做好笔记勤发言,不要零食、瞌睡与游戏。 - 课间要文明,礼待师长与同学,不要喧嚣、打闹与抽烟。 - 下课要有序,带走垃圾擦黑板,不...

#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课堂学习“六要六不要” ## 六要六不要 - 课前要预习,带齐教材与用具,不要空手、空脑进教室。 - 到课要准时,因病因事应请假,不要迟到、早退与旷课。 - 听课要认真,做好笔记勤发言,不要零食、瞌睡与游戏。 - 课间要文明,礼待师长与同学,不要喧嚣、打闹与抽烟。 - 下课要有序,带走垃圾擦黑板,不要乱刻、乱写与乱画。 - 课后要练习,完成作业按时交,不要抄袭、粘贴与拖延。 # 武汉东湖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拓展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武汉东湖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 -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课外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科技文化和体育艺术活动、技能训练、社团活动与志愿者服务、课外阅读、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等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学生思想品德行为,经学校审核后认定的学分。 ##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组成 -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由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与素质拓展活动学分组成。 - 创新创业实践包括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大学生科研训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自主创业、公开发发表的作品与成果(,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 - 素质拓展包括思想品德行为、科技文化和体育艺术活动、技能.训练、社团活动与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课外阅读等。 ##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集中实践计划学分外,必须修满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其中素质拓展学分中,学生必须修满思想品德行为2学分,具体评定办法按《武汉东湖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修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后超出 的学分可转化成选修课学分,但转换比例不超过人才培养方案中应修选修课总学分的30%。申请学分转换时,须填写转换对应的课程,且应大于或等于该门课程的学分。 ## 第六条 学生参加不同项目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 分可以累加,但同一作品或项目在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竞赛项目,获 得不同奖项,按获奖最高奖项对应的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团体 获奖项目,完成人按获奖类别对应分值计分,成员按依次 递减 0.5计分,排名最后的记 0.5分。 ##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每学年认定一次,由学 生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初审后,经学校教务处审 定,认定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 第八条 对在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过程中弄虚作 假取得的学分,经查实后将取消该项目所获学分,情节严重者按考 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对于审核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相关 规定处理。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东湖学院课外学 分实施办法》(武东院教字〔2013〕18号)同时废止。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 附表 ## 武汉东湖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标准 | 项目 | 分类 | 学分 | 认定标准 | | :-------- | :------------- | :--- | :--------------------------------------------------------------------------------- | | 论文 | 被 SCI、EI、CSS CI、CPCI-S 收录 | 6 | 以武汉东湖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并能够在中 国知网检索。 | | | 中文核心期刊 | 4 | 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 0.5 个学分。 | | |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2 | 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 | 作品 | 国家级 | 3 | 发表作品指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 | | | 省级 | 2 | | | | 校级 | 0.5 | 校级刊物发表作品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 2 个学分。 | | 发明国家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5 | 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3 | 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 0.5 学分,最低 按 0.5 分计算。|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第一专利权人 | 3 | |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2 | | | 参与教师教研 | 国家级 | 3 | 所参与的项目已经通过结题验收。 | | | 省级 | 2 | | | | 校级 | 1 | 由主持该项目的老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科研课题 | 国家级 | 4 | 以当年教务处发布的结题验收名单为准。 | | | 省级 | 3 | 项目成员依次递减 0.5。 | | | 校级 | 1 | |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公司正常运营2年以上 | 6 | 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需审核正常运营的财务台账、报 | | | 通过选拔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 | 4 | | | 自主创业 | | | | #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创造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学校后勤处是学校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 ##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 -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老生新学年报到注册时须缴清当年住宿费后方可住宿。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时,经后勤处管理人员验收室内家具设备完好后,方可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 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安排。学生住房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如违反规定,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须有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由所在二级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办理。 - 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家具及室外设施,均为学校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处置。后勤处房产管理科对宿舍内公用设施、家具逐一登记建卡、编号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 学生不得私自将公物搬出宿舍,学生经批准更换宿舍、毕业离校时要如数移交,并办理好物品交接手续,公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 - 学生应爱护公物,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等在墙壁、天花板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人为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 学生要有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三防”意识,如发现有可疑人或事以及不安全因素、事故等应区别情况予以制止或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学生宿舍除值班人员负责门卫值班工作外,学生应当认真做好宿舍安全自我管理工作。 - 学生凭证进入所住楼栋,未经允许,其他楼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居住楼栋。外来人员找楼栋内的学生,须经该楼栋的管理员查验有关证件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楼栋,强行进入的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 学生宿舍实行分栋封闭管理。不得任意进出异性宿舍,需联系事情时,可请宿舍值班人员通知学生在宿舍楼下处理。特殊情况,须经后勤处房产管理科批准并经该楼栋的管理员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后并方可进入楼栋。 - 严禁学生到校外租房住宿。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夜不归宿,宿舍内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异性。 -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熄灯。不得在宿舍内赌博、大声喧哗、酗酒滋事、打架骂人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 学生宿舍每天 6:00开门,23:00 点锁门,未按.时回宿舍的学生回宿舍时学生证将被扣留在楼栋值班室处,并经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次日凭辅导员证明领回学生证。 - 每个学生配发一把房间钥匙,学生要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学生离校时须退还钥匙,否则照价赔偿。学生不准私换门锁和私配钥匙,钥匙丢失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处房产管理科后,方可重新领取钥匙或更换门锁,并由遗失者按成本付费;如不报告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 学生的贵重物品个人应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应存入银行,各宿舍做到人走关灯、及时关闭水龙头、关窗、锁门,发生物品现金被盗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案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 学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携带有毒、有害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经商。 -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 - 学生宿舍水电计量一律以宿舍为单位计算,需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每人每月定额用电量8度,定额用水量3吨,超 过额定用量的,到学校卡务中心自费购买。 - 宿舍内照明设备由寝室长与同室人员共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报修,电器具自然损坏以旧换新,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 学生要安全用电,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热壶、电热棒(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等器具.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网线,禁止私自安装空调、热水器。 - 学生宿舍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楼栋值班人员每 天负责打扫室内走廊及室外卫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自己打扫,学 生应在每天上午8点、下午2点前将室内垃圾装袋放入垃圾桶。 - 学生应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室内物品 应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内焚烧废纸、随地吐痰、乱刻乱画、在墙 壁留脚印、打球,不得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扔杂物等。 - 学生不得在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用地方 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 - 学校后勤处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维修,宿舍公用设 施等出现破损,学生应在楼栋值班室进行登记,值班人员要及时 向后勤处房产管理科报修,房产管理科应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维修不及时造成水电浪费或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不留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学,.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值班室登记。 - 留校学生采取相对集中原则住宿.此后,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签字后由本宿舍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 -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 第三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东湖学院的学生。 ##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 对违纪学生,学校视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 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生,学校责成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且应当受处分者,应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 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 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 有立功表现; -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 ##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 不思悔改,态度恶劣; - 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 - 在重要活动中违纪; - 违纪群体为首; -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 - 侮辱、殴打教师; - 在课堂及网络、各类媒介上传播不实或非法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秩序者;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 第十条 扰乱、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以及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组织并开展活动,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经商等活动,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其他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在校园内外酗酒、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异性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攀爬学校围墙和建筑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财物价值损失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攀爬围墙和建筑物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 打架斗殴者,除负担相应医疗费用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 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 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对打架斗殴挑起事端(指使、煽动、怂恿或胁迫他人打架)或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及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赃物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 伪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赌博、赌博性质的活动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接受.、提供色情服务,或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 动,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第十二条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除如数偿还、按值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偷盗、损坏、骗取、抢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财物价值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贪污、冒领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含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有价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涂.写、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宿舍楼门窗、防盗网.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有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编造或传播非法虚假或有害信息,视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 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 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 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有其他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住宿场所秩 序,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擅自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者,给予警告 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 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 擅自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 籍处分; - 私接电源.、私拉网.线、电线或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 备以及偷电者,一经发现,没收.电器,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 在楼内焚烧物品,.留下火种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批评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逾时晚归或夜不归宿,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 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经销商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攻击辱骂宿管员、宿舍检查人员等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籍及考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20-35 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36-5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达到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较 严重行为. ##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组织.作弊; -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 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严重行为. ## 第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 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 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 第二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 对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考试规定和旷课给予处分的, 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对学生其它方面违纪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工作 处负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 校授权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该部门审 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授权学院查证并提出处 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报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 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 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 为,相关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责成学院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 学院应当执行学校的决定。 ##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由学院送交 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 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递交学 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 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 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 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学校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视情况设置 6-12月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解除其处分.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 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 第三十条 处分文件上应写明处分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 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向处分文件下达部门提交撤销处分申请书, 申请书上带班辅导员及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后交由该部门处理,所有撤销处分材料需向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 案。 ## 第三十一条 处方决定.、相关查证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应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 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 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 新提交申诉书;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 -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从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10个工作日的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东湖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武东院字〔2018〕23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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