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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 ( 線路 ) 規例 工作守則 2020年版 電 力(線 路)規 例 工作守則 機電工程署 二 ○ 二 ○ 年版 (第二次印刷) 1 2 目錄 頁數 鳴謝 11 第I部 1. 引言 12...

電力 ( 線路 ) 規例 工作守則 2020年版 電 力(線 路)規 例 工作守則 機電工程署 二 ○ 二 ○ 年版 (第二次印刷) 1 2 目錄 頁數 鳴謝 11 第I部 1. 引言 12 2. 釋義 13 3. 適用範圍 19 3A 守則的一般適用範圍 20 3B 對第 2 類電路的適用 20 3C 獲豁免的固定電力裝置 20 4. 一般安全規定 21 4A 概要 22 4B 工藝及材料 23 4C 設計、建造、安裝及保護 23 4D 識別、維修、檢查及測試 24 4E 工作空間 26 4F 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 26 4G 在低壓裝置上進行工作的安全預防措施 28 4H 在高壓裝置上進行工作的安全預防措施 30 4I 一般安全守則 36 5. 各類電路的分隔 38 5A 電路類別 39 5B 第 1、2 及 3 類電路的分隔 39 5C 第 4 類電路與其他類別電路的分隔 41 5D 電路與架空電訊線路及電話線路的分隔 42 6. 電路的安排 44 6A 裝置須分為若干電路 45 6B 電路的基本要求 45 3 頁數 6C 環形最終電路的安排 47 6D 使用符合 BS 546 的 5 安培或 15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 47 6E 使用符合 BS 1363 的 13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 47 6F 使用符合 IEC 60950 -1 的通用串列匯流排 (USB) 插座的 最終電路 48 6G 使用符合 IEC 60309 的 16 安培工業用插座的最終電路 49 6H 使用符合 IEC 60309 的 32 安培、63 安培或 125 安培工業 用插座的最終電路 49 6I 高壓電路的保護要求 50 7. 電流需求量 57 7A 電路的電流需求量 58 7B 電流需求量的決定 58 8. 隔離及開關 62 8A 隔離及開關的設置 63 8B 隔離及開關器件的要求 66 9. 過流保護器件 70 9A 一般要求 71 9B 電路導體及過流保護器件之間的關係 72 9C 過流保護器件的斷流容量 73 9D 過流保護器件的位置 73 9E 過流保護器件的其他要求 74 10. 中性導體保護器件、隔離器及開關掣 78 10A 連動斷路器.連動隔離器及連動開關掣 79 10B 中性導體的保護 79 10C 接地導體的單極開關掣 79 4 頁數 11. 對地漏電電流及接地故障電流 80 11A 概要 81 11B 基本要求 81 11C 保護導體 82 11D 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 83 11E 等電位接駁 84 11F 輔助接駁 85 11G 總接地終端 86 11H 接地導體 87 11I 接地故障環路阻抗(Zs) 87 11J 電流式漏電斷路器(RCD) 88 11K 接地極 89 12. 接地安排 101 12A 概要 102 12B 連接供電點的接駁 102 12C 接地極 103 13. 導體、接頭及連接 105 13A 電纜導體的選擇和大小 106 13B 基本防護 108 13C 接頭及連接 108 13D 電纜的其他要求 109 14. 線路裝置的外殼 112 14A 一般要求 113 14B 鋼導管系統 113 14C 鋼線槽系統 114 14D 塑膠或聚氯乙烯(PVC)導管或線槽 115 14E 外殼的電纜容量 116 5 頁數 14F 匯流排槽系統的外殼及電軌系統 117 14G 工藝 117 15. 在不利情況下的裝置 121 15A 存有水分(AD)或濕度過高 (AB) 122 15B 環境溫度(AA) 123 15C 存有腐蝕性或污染性物質(AF) 124 15D 在容易發生火警或爆炸環境中的裝置 125 15E 碰撞(AG) 126 15F 震動(AH) 127 15G 其他的機械性應力(AJ) 127 16. 架空電纜的裝置 132 16A 概要 133 16B 架空電纜的裝置 133 16C 架空電纜的接頭 133 16D 供電予建築物 133 16E 導線的離地淨高 133 16F 電杆 134 16G 繫緊線 134 16H 載送鋼纜 135 16I 金屬部分的接地及對地漏電保護 135 17. 展示作識別及警告用的告示 136 17A 電力分站及開關掣房的警告性告示 137 17B 接地及接駁導體連接處的警告性告示 138 17C 進行修理的警告性告示 138 17D 電力裝置定期進行測試的告示 138 17E 電流式漏電斷路器(RCD)進行測試的告示 139 17F 電力裝置包含新舊顏色電線的警告性告示 139 17G 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的告示 139 6 頁數 18. 改裝及增設 140 18A 固定電力裝置改裝或增設的規定 141 18B 取得供電商的批准 141 19. 首次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142 19A 簽發電力裝置完工證明書 143 19B 完工證明書 143 20. 定期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145 20A 規例第 20(1)條所指定的固定電力裝置 146 20B 規例第 20(2)條、20(3)條及 20(4)條所指定的固定 電力裝置 147 20C 定期測試證明書 148 21. 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的程序 149 21A 低壓電力裝置的檢查 150 21B 低壓電力裝置的測試 151 21C 高壓電力裝置的檢查 155 21D 高壓電力裝置的測試 156 21E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留意的事項 156 21F 在連接至電力公司變壓器的主配電板進行定期檢查、測試 及發出證明書工作的停電安排 158 22. 備置及保存記錄 166 22A 由須定期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的電力裝置擁有人保存 記錄 167 22B 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備置及保存記錄 167 22C 記錄的類別 167 22D 核對表 167 23.(保留後用) 169 24.(保留後用) 169 7 第 II 部 頁數 25. 一般工藝 170 25A 使用導管的線路裝置 171 25B 使用線槽的線路裝置 173 25C 電纜的安裝 173 25D 電纜接頭及電纜終端 176 25E 插座的安裝 179 26. 特別裝置及器具的規定 185 26A 家庭用途的裝置及用具 188 26B 匯流排槽配電系統 193 26C 電動機 194 26D 變壓器的連接電源 196 26E 焊接工具的連接電源 196 26F 熒光及氣體放電燈的安裝 196 26G 第 3 類電路的安裝 196 26H 高壓放電照明(霓虹招牌) 196 26I 避雷裝置 200 26J 上升總線裝置 200 26K 為建築或拆卸地盤、或維修及測試而提供的臨時供電裝置 200 26L 蒸汽浴裝置 203 26M 泳池及噴水池裝置 205 26N 空間局限導電區的裝置 210 26O 高對地漏電電流器具的裝置 212 26P 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 214 26Q 展覽、表演、攤位及節日燈飾的臨時電力裝置 217 26R 裝設於樓宇構築物內的電熱系統 219 26S 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 219 26T 組裝合成建築法的裝置 221 8 頁數 附錄 238 1. (保留後用) 239 2. (保留後用) 239 3. (保留後用) 239 4. (保留後用) 239 5. 決定電纜導體大小的額定值因數 239 6. 聚氯乙烯(PVC)絕緣及交聯聚乙烯(XLPE)絕緣電纜的 載流量及電壓降表 245 7. 電纜的典型安裝方法 262 8. 電氣圖表的圖解符號 266 9. (保留後用) 274 10.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274 11. 開關設備的內部間隔排列形式 276 12. (保留後用) 278 13. 電力線路測試記錄表樣本及核對表 279 14. 參考資料 305 15. 帶電工作的安全 313 16. 工程許可證 / 測試許可證(高壓)樣本 316 17. 高壓範圍出入記錄簿 / 高壓掛鎖關啟記錄簿樣本 320 18. 固定電力裝置所採用的新電線顏色代碼 — 安裝指引 322 索引 329 9 10 鳴謝 編製本守則時,承蒙下列機構允許轉載其有版權的刊物部分內容,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電工程署謹此致謝。有關機構包括: 英國標準協會 工程及科技學會(與英國標準協會為 BS 7671—英國電機工程師學會 佈線規例(電力裝罝規定)的共同版權持有人)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上述機構保留轉載資料的版權,未經有關機構批准,不得翻印本守則轉 載的資料。 工程及科技學會和英國標準協會有限公司允許轉載 BS 7671:2018 的摘 錄內容。未經有關機構批准,不得將摘錄內容作其他用途。 由 IEC 國際標準中轉載的資料為瑞士日內瓦 IEC 版權所有。有關 IEC 的 更多資料,可瀏覽 www.iec.ch。 有關標準的完整文本可向個別機構購買,地址如下: 英國標準協會: 389 Chiswick High Road, London W4 4AL, United Kingdom 工程及科技學會: Michael Faraday House, Six Hills Way, Stevenage, SG1 2AY, United Kingdom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EC Central Office, 3 rue de Varemb é P.O. Box 131, CH-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此外,這些文本亦可透過創新科技署產品標準資料組購買,地址:香港 灣仔告士打道 7 號入境事務大樓 36 樓(電話:2829 4820)。 11 第I部 守則 1 引言 本工作守則定名為《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以下簡稱“守則”。 本守則印製的目的,是就如何符合《電力(線路)規例》內的各項法律規 定,提供一般技術指引。上述規例以下簡稱“線路規例”。 本守則的目錄編排,與線路規例配合,使每項守則能在線路規例內找到 相應的規例。另訂有額外的守則,分別載述有關一般工藝和特別裝置及 器具的規定。 遵守本守則而行應可達至符合線路規例各項有關規定的目的。不過,符 合本守則 2015 年版所載的規定,亦可視作符合線路規例的規定, 但上 述裝置或裝置的部分必須: (a)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完成及連接電力供應;及 (b) 符合有關供電商的供電則例。 12 守則 2 釋義 除了《電力條例》及其各項規例內所採用的所有定義外,下列各項定義 亦適用於本守則—— “用具”(appliance)——除照明器、獨立電動機或電動推動器之外的用電 器具。 “固定用具”(appliance, fixed)——正常使用時牢接在支架上或穩固裝於 或放置於特定地點的用具。 “可移動的用具”(appliance, portable)——正常使用及連接電源時,可輕 易由一處地方移往另一處地方的用具。 “障礙物”(barrier)——能有效防止未經許可而接近危險源的物件。 “基本防護”(basic protection)——防止因直接接觸裝置帶電部分而可能 引致的危險的保護。 “接駁”(bonding)——將金屬件永久連接一起,使形成一條導電通路,而 該通路將確保電氣連續性及有足夠載流量使能夠安全地傳導任何可能通 過的電流。 “接駁導體”(bonding conductor)——提供等電位接駁的保護導體。 “梱紥”(bunched)——兩條或以上電纜放置在同一導管、管道、管通或 線槽內;或如非封閉,電纜並非互相分開。 “匯流排槽系統”(busbar trunking system)——一個經典型試驗、以密封 導體系統形式、包含以絕緣材料分隔固體導體的組合。組合可包括脹縮 設備、饋電設備、分線設備、彎槽、T 形槽等設備。匯流排槽系統包括母 線槽系統。 “線溝”(cable channel)——設於地面或地下的外殼,可以是通風或不通 風的,其體積大小不容許有人進內,但可容許在裝置期間以及完成裝置 後接觸到導體及 / 或電纜的任何一處。線溝可以構成或不構成建築物的一 部分。 “電纜耦合器”(cable coupler)——用以隨意連接或截離兩條軟電纜的器 件。這個器件由一個連接器和一個插頭組成。 13 “線通”(cable ducting)——金屬或絕緣材料製造的外殼,但不包括導管 或線槽,其預定作用是保護在該線通裝設後拉放入內的電纜,但該線通 並非特別預定作為建築物結構的一部分。 “線槽”(cable trunking)——為保護電纜而製造的外殼,其截面通常為矩 形,其中一面可打開或掩開。 “斷路器”(circuit breaker)——能夠接流、載流及截斷正常負載電流的器 件,並可在預定情況下,接流及自動截斷非正常電流,例如短路電流。 “電路保護導體”(circuit protective conductor)——將電力器具的外露非 帶電金屬部分,連接至總接地終端的保謢導體。 “連接器”(connector)——設有插孔的器件,其預定用途是供繫上與電源 連接的軟電纜。 “危險”(danger)——由於觸電、灼傷、窒息或其他原因而令身體受傷、 健康受損或導致死亡的風險。 “不帶電”(dead)——電壓為零或接近零,並與任何帶電系統隔離。 “管道”(duct)——在地下或結構物內建成的封閉通道,其預定用途是放 置一條或以上可能拉入的電纜。 “接地極電阻”(earth electrode resistance)——接地極對地的阻力。 “接地故障環路阻抗”(earth fault loop impedance)——以接地故障點為 起點及終點的接地故障電流環路 ( 相至地的環路 ) 的阻抗。 “接地”(earthed)——與大地連接,用以確保能隨時立刻安全放電。當電 力器具接地時,各相電路均已短路,並有效接地。 “接地導體”(earthing conductor)——將電力裝置的總接地終端,連接至 接地極或其他接地設備的保護導體。 “電力工程”(electrical work)——根據《電力條例》,是指與低壓或高壓 固定電力裝置的安裝、校驗、檢查、測試、維修、改裝或修理有關的工 程或工作,包括監督工程、簽發工程證明書、簽發電力裝置設計證明書。 “外殼”(enclosure)——電力器具某一部分,這個部分使電力器具有適當 程度的保護,免受若干外來影響,並能提供指定程度的保護,使人避免 從任何方向接觸到帶電部分。 “器具”(equipment)——電力器具。 14 “等電位接駁”(equipotential bonding)——將各個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 和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作電氣性連接,使各部分電位在頗大程度上相等。 “特低壓”(extra low voltage) ——指於正常情況下,在導體與導體之間或 導體與地之間,不超逾 50 伏特均方根交流電或 120 伏特直流電的電壓。 “故障防護”(fault protection) ——防止因間接接觸裝置帶電部分(接觸正 常情況下非帶電但於故障時變為帶電的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而可能引 致的危險的保護。 “固定電力裝置”(fixe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根據《電力條例》,是 指固定裝設在處所內的低壓或高壓電力裝置,但不包括從該裝置中的插 座獲供電,而且無須使用工具即可在插座處截斷電力供應的任何電力器 具。 “熔斷元件”(fuse element) ——熔斷器的一部分,其設計是當熔斷器起 作用時這個部分便會熔斷。 “熔斷連桿”(fuse link) ——熔斷器的一部分,包括熔斷元件。該部分在熔 斷元件熔斷後,須換上全新的熔斷連桿,方可將該熔斷器放回繼續使用。 “發電設施”(generating facility)——根據《電力條例》,是指用以產生 低壓或高壓電力的電力裝置。 “高壓”(high voltage)(HV)——指於正常情況下高逾低壓的電壓。 “高壓範圍”(HV enclosure)——設有高壓器具的電力分站、後備發電機 房、配電中心、房間或其他範圍。高壓範圍的通道門外須永久張貼 「危險」 告示。 “裝置”(installation) ——電力裝置。 “帶電”(live) ——帶有電荷。 “帶電工作”(live work) ——於任何帶電導體上或其附近進行的電力工作, 這包括任何工程人員可接觸到的帶電導體、終端、匯流排或觸點。 “低壓”(low voltage) (LV)——指於正常情況下在導體與導體之間超逾特 低壓但不超逾 1000 伏特均方根交流電或 1500 伏特直流電的電壓;或在 導體與地之間超逾特低壓但不超逾 600 伏特均方根交流電或 900 伏特直 流電的電壓。 “架空電纜”(overhead line)——指置於高出地面之處的懸空導體。 15 “工作許可證”(permit-to-work)——指一種正式文件,由有關負責人員簽 發予負責於已接地的電力器具上工作的人士,以便該名人士確實知道, 那個電力器具已不帶電及與一切帶電導體隔離,並已放電及接地(如有 需要),可安全工作。 “負責工作人士”(person in-charge)——獲註冊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裝 置擁有人委派負責為裝置進行電力工作的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電軌系統”(powertrack system)——一個由不同系統組成部分(包括大 致成直線、相隔及受支承的匯流排)的組合,可供配件於電軌的一點或 多點(預設或非預設)連接至電力供應。 “預製線路系統”(prefabricated wiring system)——由線路分段組成,其 設計包含互相連接的裝置,讓各分段可以連接在一起,形成線路裝置系 統。 “保護導體”(protective conductor)——若干程度上具有防止觸電保護的 導體,並預定與下列任何一項連接起來: (i) 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 (ii) 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 (iii) 總接地終端; (iv) 接地極; (v) 電源的接地點或人造中性點。 “保護特低壓”(protective extra-low voltage, PELV)—— 指特低電壓系統, 該系統除與地在導電性不分隔外,其他皆符合安全特低壓的規定。 “電流式漏電斷路器”(residual current device (RCD)) [ 亦稱作 “電流式 漏電保護器件”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 ——指一 個器件或多個有關連的器件,其預定作用是當漏電電流在該器件製造商 指明的情況下達致指明的安培值時,能使接點打開。 “ 具 過 流 保 護 功 能 的 電 流 式 漏 電 斷 路 器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 breaker with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RCBO))——指設 有過載及/或短路保護功能的電流式漏電開關器件。 “ 不 具 過 流 保 護 功 能 的 電 流 式 漏 電 斷 路 器(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 breaker without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RCCB))” —— 指不設有過載及/或短路保護功能的電流式漏電開關器件。 16 “餘差啟動電流”(residual operating current)——在指明情況下能使電流 式漏電斷路器啟動的電流。 “負責評估員”(responsible assessor)——獲註冊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 裝置擁有人委派評估進行帶電工作的電力安全及建議合適控制措施的適 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電機 / 屋宇裝備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 安全主任。 “負責人員”(responsible person)——獲註冊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裝置 擁有人以書面委任操作及維修有關裝置的適當級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上升總線”(rising mains)——電力裝置的一部分,用作分配電力給通常 設有多戶單位的建築物的各戶單位。 “空間局限導電區”(restrictive conductive location)——指主要被金屬或 導電體包圍的位置。在這個位置內的人士,其身體頗大部分可能觸及圍 繞着的導電部分,而避免這類接觸的可能性很低。 “測試許可證”(sanction-for-test)——指一種正式文件,由有關負責人員 簽署並發給獲其批准負責於高壓電力裝置上進行測試的人士,以便該名 人士確實知道,那個電力裝置需進行測試,及測試時的狀況。 “屏障”(screen)——用以指出安全工作範圍,或隔開危險源的有效裝置。 “選擇性”(selectivity) [ 亦稱作“區分”(discrimination) ] ——指協調兩個 或以上的保護裝置的運作特性,以使當發生在指明的限流內過流或電流 式漏電,應當啟動的保護裝置會在限流內啟動,而其他則不會。 “分隔特低壓”(SELV)——與地及其他系統作電氣性分隔的特低壓,其分 隔方式會令到發生單一的故障時不致引起觸電危險。 “短路電流”(short circuit current)——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有電位差的帶電 導體之間出現了極低阻抗的連接,因而產生的過量電流。 “插座”(socket outlet)——具有低壓插孔的器件,預定連同固定線路一起 裝設,並預定供插頭放入使用。 “開關房”(switchroom)——指處所或處所的圍起部分,內有電力器具以 供開關、控制或調節低壓電力或高逾低壓的電力,而在裝置該電力器具 後,該處仍有足夠地方容納一人進內。而且,這類處所或房間主要是供 配電之用,包括主開關房、次開關房、電掣房及電錶房。 17 (此頁留空) 18 守則 3 適用範圍 3A 守則的一般適用範圍 3B 對第 2 類電路的適用 3C 獲豁免的固定電力裝置 19 守則 3 適用範圍 3A 守則的一般適用範圍 (a) 本守則適用於各類建築物及房產 ( 包括商住建築物、工廠和工業 經營 ) 之內的低壓或高壓固定電力裝置,但不適用於下列固定電 力裝置: (i) 獲得署長豁免的裝置;或 (ii) 航空器、汽車及出海船隻等類活動設備。 (b) 永久地接上低壓或高壓電源的龍門及塔式起重機、吊機、輸送 器、牽引器具及架空索道,皆被視為固定電力裝置。這些器具 的線路安裝,須符合線路規例以及對其適用守則的規定。 3B 對第 2 類電路的適用 第 2 類電路由安全電源供電,故不受線路規例所限制 ( 除了該規例 第 5(1) 條 )。 3C 獲豁免的固定電力裝置 (a) 凡署長信納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能安全地裝設及維修他的固定 電力裝置,可藉命令作出豁免,使該擁有人、他的電力裝置、 他的電業工程人員、其中任何二者或全部不受《電力條例》中 關於電力裝置的任何條文規限。 (b) 雖然由政府擁有的固定電力裝置以及獲署長豁免的固定電力裝 置無須符合線路規例或本守則的要求,但這些裝置的擁有人可 自行令其裝置符合線路規例及本守則的部分或全部要求。 20 守則 4 一般安全規定 4A 概要 4B 工藝及材料 (1) 工藝 (2)材料 4C 設計、建造、安裝及保護 (1) 設計 (2)建造及安裝 (3) 保護 4D 識別、維修、檢查及測試 (1) 識別 (2)維修 (3) 檢查及測試 4E 工作空間 4F 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 (1) 上鎖設施 (2)出口 / 入口的設置 (3) 照明及通風 (4) 禁止作貯存用途 4G 在低壓裝置上進行工作的安全預防措施 (1) 在低壓裝置上進行的工作 (2)須使用電弧焊接設備的工作 (3) 連接電源的預防措施 (4) 重大改裝的預防措施 (5) 高空工作 (6) 可移動器具的使用 (7) 假天花內工作的預防措施 4H 在高壓裝置上進行工作的安全預防措施 (1) 概要 (2) 進入高壓範圍 (3) 在高壓電力器具進行的工作 4I 一般安全守則 21 守則 4 一般安全規定 4A 概要 (1) 所有器具如依照署長所認可的有關國家 / 國際標準或規格來設計、 建造和製成,並獲得署長所認可或核准的有關國家 / 國際機構或任 何測試及認證當局簽發證明書,可被視為已應用良好工藝和適當材 料妥為設計及建造。 (2) 現 時 獲 署 長 所 認 可 的 有 關 國 家 / 國 際 標 準 及 機 構 名 單, 載 於 表 4(1)。 (3) 就 電 氣 產 品 的 測 試 及 核 證 而 言, 署 長 承 認 下 列 組 織 所 發 出 的 測 試證明書或報告: (a) 由參與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電工產品檢測與認證組織所實施 CB 體系(電工產品測試證書互認體系)的國家核證團體發出的 CB 測試證明書; (b) 由獲香港認可處或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審定的實驗所發出的 認可測試證明書或報告,而該證明書或報告上必須蓋上香港認 可處 /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的認可標誌; (c) 由與香港認可處 /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訂立互相認可協議的 團體所審定的實驗所發出的認可測試證明書或報告。有關與香 港認可處 /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訂立互相認可協議 / 安排的認 可團體最新名單, 可瀏覽創新科技署網頁(網址: http://www. itc.gov.hk) 。 (4) 現時獲署長認可的有關短路測試機構如下: (a) 短路試驗機構協會 (ASTA); (b) N.V. tot Keuring van Elektrotechnische Materialen (KEMA); (c) Association de Stations d’ Essais Francaises d’ Appareils electriques (ASEFA); (d) 上文第 3 分段節所指的認可實驗所; (e) 其他國際上被承認與短路試驗機構協會具有同等地位的短路 測試當局。 22 4B 工藝及材料 (1) 工藝 (a) 每一電力裝置的建造和安裝,都應使用良好工藝。 (b) 有關一般工藝的說明,載於守則 25。 (c) 在製作線路裝置的接頭、終端及外殼時,應特別注意所採用 的工藝,並應參考本守則的下列有關條文: 守則 13 —— 導體、接頭及連接 守則 14 —— 線路裝置的外殼 (2) 材料 (a) 電 力 裝 置 所 選 擇 和 使 用 的 一 切 材 料, 應 按 預 定 用 途 專 門 設 計,且不應構成不應有的火警或電氣性危險及對其他設備造成 損壞。 (b) 下列的電力裝置,尤應特別留意選擇專門設計的材料: (i) 暴露於各種天氣、腐蝕性大氣或其他不利情況,或容易 有水滲入者; (ii) 暴露於易燃環境或爆炸性大氣者。 (c) 有關在不利環境情況下裝置的說明,載於守則 15。 4C 設計、建造、安裝及保護 (1) 設計 電力裝置必須由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設計,根據《電力(線 路)規例》或其工作守則為任何人及財產提供保護,以確保電力裝 置按預定用途適當運作。 (2) 建造及安裝 必須使用良好的工藝及適合的材料建造電力裝置。安裝電力器具時 應考慮到製造商的建議。 (3) 保護 (a) 電力器具應加以機械性及電氣性保護,以避免任何人引致觸電、 灼傷或其他傷害,或造成財物損毀,或因電氣故障引起火警。 23 (b) 機械性保護包括設置障礙物、外殼、保護罩、檔板以及作識別 用的設備,展示警告性的告示,以及將有關器具放置於不易觸 摸的地方。如有需要移走障礙物或打開外殼、保護罩、檔板等, 必須使用鎖匙或工具。 (c) 電氣性保護包括提供隔離、保護器件和接地設施,並把所有外 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及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作等電位接駁。 (d) 選擇及安裝電力器具時,應確保器具在正常操作下的溫度及發 生故障時可能出現的溫升不會引致火警。 (e) 如電壓下降或中斷及其後恢復電壓時會產生危險,應採取適當 的預防措施。 4D 識別、維修、檢查及測試 (1) 識別 (a) 每一開關掣、熔斷開關掣、開關熔斷器、斷路器、匯流排箱、 分錶及配電箱,都應在前蓋上加以適當標示,列明電路名稱或 號碼、熔斷器或斷路器的額定值,以及每一條電路的作用(例如: 照明、插座、水泵、升降機等) 。熔斷器及斷路器如果裝置於配 電箱內部,只在打開或移去配電箱的前蓋時方可看到,則應在 配電箱內部加上標誌,使該前蓋在打開或移去後可輕易識別個 別的熔斷器或斷路器。開關設備或配電箱的相位標記所使用的 顏色和 / 或編號,應符合表 13(2) 的規定。 (b) 某件器具或外殼內的帶電部分,例如電動機內部的發熱線,如 果不能由單一個器件隔離,而且沒有提供連鎖設備以隔離全部 有關電路,則應在適當位置加上標誌,提醒任何有機會觸及該 帶電部分的人士,必須採取特別的預防措施以及啟動指定的隔 離器件。 (c) 標誌必須清楚易讀和耐用,並應穩固貼在有關器具之上。刻字 的標誌以及有堅硬透明膠封套的紙製標誌,如果用膠水永久貼 上或固定於有關器具的表面,也可以接受。對於室內的器具, 使用油漆在器具上作標記,亦可以接受。但使用絕緣帶或透明 膠紙來固定標誌,則不可以接受。寫在或刻在標誌上的每一個 符號或文字,其高度不應少於 5 毫米。 24 (d) 作識別用的標誌,最好用中文和英文一同書寫。但警告性的標 誌則必須中英文並用。 (2) 維修 (a) 在設計、建造及安裝電力裝置時,必須考慮日後的維修問題。 應該留意的是,電力器具不得只為適應操作該器具的情況而建 造及作防護,同時其裝設的方式必須容許進行維修、檢查及測 試,並充分顧及安全的問題。 (b) 在電力器具的維修上,必須使那些接觸電力器具以便進行工作 或照料該器具的人士,安全有所保障。有關提供足夠及安全的 接觸途徑和工作空間的準則,分載於守則 4E 及 4F。 (3) 檢查及測試 (a) 在電力裝置或電力裝置加設部分的工程完成後,必須進行適當 的檢查及測試,以求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證實已符合線路規例 的要求。 (b) 在用戶載荷的供電點量度所得的功率因數應最少維持滯後 0.85, 並應安裝所需的功率因數校正裝置。 (c) 對可能影響其他電力器具、其他服務或電力供應的設備特性進 行評估。這些特性包括: 過電壓; 電壓不足; 波動負荷; 失衡負荷; 功率因數; 起動電流值; 諧波電流; 直流電反饋; 高頻振蕩; 附加接地裝置。 25 4E 工作空間 (a) 所有額定值不超逾 100 安培的低壓開關設備,例如用戶總掣連 配電箱及隔離開關掣,應在設備所在處前面(範圍不少於其闊 度),最少留空 600 毫米的間隙空間。 (b) 額定值超逾 100 安培的所有低壓控制和開關設備,例如開關掣 板、配電盤及電動機控制中心等,應在器具所在處前面(範圍不 少於其闊度)及在電表前,最少留空 900 毫米的間隙空間。 (c) 這類器具如須由背後或側旁接近以便進行連接及維修工作, 則 須在該器具背後或側旁留空最少 600 毫米的間隙空間。 (d) 這類器具如果沒有例如熔斷器或開關掣等可更換的零件,亦無 任何部分或連接口須從該器具背後或側旁接近,則無須在該器 具背後或側旁留下間隙空間。 (e) 這類電力器具如以高壓操作,則 (b) 節所指定在有關器具前面 留空的間隙空間,應最少增至 1400 毫米。 (f) 如屬抽出型的器具,或有外殼門或有鉸鏈的面板,上文 (a)、(b) 或 (e) 節所指的間隙空間,不應少於抽出有關器具或將外殼門 或面板打開至最少 90 度角所需的空間。 (g) 上文 (a) 節所指的間隙空間,高度由建成地面水平量度最少為 1000 毫米,而 (b)、(c)、(e) 及 (f) 節所指的間隙空間,高度 由建成地面水平量度最少為 1800 毫米,兩者皆由底座起量度。 在正常操作情況下,當裸露帶電部分並無掩護,則所有上述的 間隙空間,高度皆不得少於 2100 毫米。 4F 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 (1) 上鎖設施 (a) 每一開關掣房或電力分站應設置適當的出口 / 入口,而其設 置的方式應能防止任何人擅自進入,但獲許可的人士則隨時可 以進入。為防止任何人擅自進入或接近低壓電力裝置,如果有 關器具不易為公眾接觸,則採用展示適當警告性告示的方式也 可接受。但如屬高壓電力裝置,則應設置可上鎖的外殼及展示 適當警告性告示。 26 (b) 當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的出口或入口設有可上鎖的門或閘,則 該鎖的裝配方式,應令到該門或閘必須使用鎖匙方可從外面打 開。 (c) 每一高壓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除非有人看管,否則應予上鎖。 每一高壓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應多配備一條鎖匙,放於指定地 點的鎖匙箱內,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所有其他在高壓開關掣 房 / 電力分站內使用的鎖匙,應由一名負責人保管。 (d) 在例外情況下,某人如因職務而須經常進入高壓開關掣房 / 電 力分站,亦可持有一條鎖匙。若然如此,該人應向有關負責人 索取授權書,說明他擔任什麼職務而須持有該匙。 (2) 出口 / 入口的設置 (a) 總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最少應有一個出口是向外開門的,而這 個緊急出口應清楚標明。總開關掣房所指的開關掣房,其供電 點 (i) 在電氣上最接近特定用戶載荷或任何其他載荷連接或可能 連接供電商供電系統的電源端;或 (ii) 直接來自用戶的變壓器。 (b) 設於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的入口 / 出口附近的導體,必須妥為 設置或作防護,以免任何人進出時意外觸及任何帶電的金屬部 分。 (c) 為使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內的電力器具任何時間都維持暢通無 阻,以便進行維修或操作,該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的每一入口 / 出口不可設有或放置任何障礙物,包括 —— (i) 上鎖設施(依照第 1 段的規定設置者除外) , (ii) 結構物 / 貨物 / 材料,及 (iii) 垃圾或廢物,而致妨礙有關人員從公眾地方進入該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 27 (3) 照明及通風 (a) 每一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應有足夠照明,在地面量度的照明度 最少要達 150 勒克斯而垂直面亦要有不少於 120 勒克斯的平均 照明度,使人能夠適當操作有關電力器具。如果開關掣房 / 電 力分站內的電力器具須在電源電力故障時操作,則應提供足夠、 不依賴總線電源的緊急電力照明,而且最少能夠維持 30 分鐘時 間。如果所提供的照明度只達上述的最低水平,則在進行維修 時應額外提供照明。 (b) 電力器具的周圍應有適當的通風或空氣調節,以免形成過高的 環境氣溫,超出這類器具許可的溫度水平。 (4) 禁止作貯存用途 開關掣房 / 電力分站除了放置用以操作及維修開關設備的工具及零 件外,不得作貯存用途。 4G 在低壓裝置上進行工作的安全預防措施 (1) 在低壓裝置上進行的工作 (a) 註冊電業承辦商應聘用一名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掌管 電力工作,以確保電力裝置的質素及工作安全。 (b) 在進行電力工作時,應使用適當及足夠的個人防護裝備及合適 的工具。進行電力工作常用的個人防護裝備及工具的標準一覽 表,載於附錄 14。 (c) 在可行情況下,必須待有關低壓電力器具隔離後,才可在該電 力器具上進行工作。 (d) 有關帶電工作的條件及安全預防措施,載於附錄 15。 (e) 如在帶電部分進行工作難以避免產生危險,便須隔離電力器具, 並使用認可電壓顯示器確定器具已不帶電,以及發出工程許可 證(樣本載於附錄 16) 。 (f) 如需對不帶電低壓器具施工,而該器具是由斷路器或開關掣控 制,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須鎖上斷路器或開關掣,並張貼警 告告示。用以鎖上斷路器或開關掣的鎖匙,須由負責人員加以 保管。 28 (2) 須使用電弧焊接設備的工作 (a) 焊工應受適當訓練避免直接觸及電極夾或焊條的外露帶電部分, 例如穿着保護衣和手套等。 (b) 在着手進行焊接工作前,應把須予焊接的工件,有效地與焊接 回路作電氣性連接。 (註:請參考勞工處的相關工作守則 / 指引) (3) 連接電源的預防措施 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不應把電路接上臨時或永久性的電源: (a) 該電路及其最終電路(如有者),是完整及已適當終接的;或 (b) 該電路或其最終電路中不完整的部分,已被切斷或隔離,而有 關隔離器件已關鎖。 (4) 重大改裝的預防措施 對電路進行重大改裝之前,例如改變該電路的位置,應該: (a) 先在有關的配電箱上切斷該電路的電源;或 (b) 先關鎖有關的隔離器件或除去其操作把手,使電路受到隔離。 所使用的鎖匙或把手,不可與有關裝置其他部分為類似目的而 使用的鎖匙或把手通用,並應交由負責人員保管。 (5) 高空工作 如電力工作不能在地面上或從地面處或從永久性構築物的某部分安 全地進行,請參考勞工處相關刊物內的規定。 (6) 可移動器具的使用 在進行電力工作時使用的可移動器具,應定期加以檢查及維修,特 別是插頭處的連接口,以確保該器具經常保持安全操作狀態。 (註:請參考勞工處的相關指引) (7) 假天花內工作的預防措施 (a) 工作開始前,應進行針對相關工作的風險評估,以識別在假天 花內工作帶來的所有潛在風險。相關工作的風險評估應由註冊 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所委派的合資格人士進行。 29 (b) 註冊電業承辦商或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應按照相關風險評估 制定備有安全工序及安全措施的合適施工方案,並提供所需的 安全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予進行工作的人員,以避免危險。 (c) 應確定工作範圍和工作地點及工作區域附近地方的帶電電力裝 置電路。 (d) 應向進行工作的人員提供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及測試設備,並 適當地使用有關裝備及設備。 (e) 應評估並消除在工作地點、工作區域附近地方(1.5 米以內), 以及其通道內可能不經意接觸帶電導體/帶電電力裝置帶電部 分的風險。嚴禁任何人進入或在易碎的假天花或同類不安全地 方工作。如須進入及在此類地方工作,則應提供及妥為使用合 適的進出途徑/作支持用的設施/工作平台。 (f) 工作區域和通道應適當地照明。 4H 在高壓裝置上進行工作的安全預防措施 (1) 概要 (a) 應採取預防措施(包括那些在守則 4G 載述的適用預防措施), 並確保工作的程序妥當,不會對任何人或財物構成危險。 (b) 關於高壓電力裝置的工作程序,必須參考以下 (2) 節及 (3) 節以 及各項有關的國際標準、製造商的建議、操作及維修的指示。 (c) 委任一名負責人員管理裝置的操作及維修工作。 (d) 負責人員認為處於危險狀況的器具均應予以隔離,並應採取行 動以防止該器具被重新接上電源。 (2) 進入高壓範圍 (a) 除負責人員或獲負責人員批准的人士外,任何人均不得進入高 壓範圍。如遇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任何人均不得單獨進入高 壓範圍。凡有外露高壓帶電導體、已連接的測試器具或測試連 接的地方,均應以屏障或欄柵圍封,並豎立適當告示 / 指示以 防有人未經准許進入。 30 (b) 每個高壓範圍均須上鎖,惟有人在其中工作則除外。進入高壓 範圍所用的通道門鎖匙,須由負責人員負責保管,而在每個裝 置或廠房的總務室或廠長室內須設有一個可上鎖的鎖匙櫃, 該 櫃須存放高壓範圍通道門的複製鎖匙。可上鎖鎖匙櫃的鎖匙, 須發給負責人員。如負責人員下班,他須將所有鎖匙交予接替 他的人員。 (c) 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如獲負責人員批准的人士須經常進出高 壓範圍執行職務,根據上文 2(a) 節的規定,該合資格人士可持 有鎖匙。遇這種情況,負責人員須發出授權書,說明該獲負責 人員批准的人士須持有鎖匙以執行的職務。 (d) 高壓範圍內必須設置獨立鎖匙箱,箱內的鎖匙是用以鎖上隔離 器或開關掣,或用以把開關設備鎖定於接地位置或鎖上範圍內 其他安全裝置的。鎖匙箱必須設有標明與器具項目相配的掛鈎, 並須用總鎖鎖上。器具安全鎖匙箱總鎖的鎖匙,只能發給負責 人員。鎖匙箱內必須存放一本記錄簿 ( 樣本載於附錄 17(A)), 以記錄掛鎖關啟的時間、日期和其他詳情。高壓範圍內亦須存 放另一本記錄簿 ( 樣本載於附錄 17(B)),以記錄進入該範圍的 時間、日期和其他詳情。 (e) 不論在任何時間,如須在高壓範圍進行檢查或工程,而在該高 壓範圍內設有使用氣體撲滅系統的固定自動滅火系統,須用鎖 匙將滅火系統調校至「手動」狀態。完成工程或檢查後,須先 確定所有人員已離開高壓範圍,而通道門亦已關閉及鎖上,才 將氣體撲滅系統轉回「自動」狀態。 (3) 在高壓電力器具進行的工作 (a) 不得進行涉及處理帶電部分的工作,或在可直接或間接觸及帶 電部分的範圍內工作 ( 獲發測試許可證並只涉及測試電壓的工作 除外)。 (b) 任何人均不得維修、修理、清潔及測試高壓電力器具的任何部 分,除非該等部分已: (i) 不帶電; (ii) 與帶電導體隔離,並採取所有可行步驟隔開帶電電源; 31 (iii) 在截斷該器具電源的所有截斷點,或在截斷點與進行工作的 位置之間,進行有效接地; (iv) 豎立修理警告告示、障礙物及 / 或屏障;及 (v) 已就進行有關工程獲發工作許可證 ( 樣本載於附錄 16(A)) 或測試許可證 ( 樣本載於附錄 16(B)),視何者適用而定。 所有在有系統連接的高壓器具上進行的工作或測試,均應按 守則 21D 載列的程序,分別以工作許可證或測試許可證授權進 行。負責人員有責任在發出工作許可證或測試許可證前,確保 上述規定已予遵行。 (c) 不可以手或工具 ( 設計用以進行有關工作的工具除外 ) 接觸任何 高壓導體,除非已由負責人員確定該導體不帶電。 (d) 當程序涉及使用電路主接地線時,須在可行情況下使用安全鎖, 以防止該些地線未經批准而被移除。 (e) 戳穿電纜的工作必須由曾受特別訓練以操作有關裝備的人士, 於負責工作人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f) 若變壓器的繞組仍然帶電,不可移除或更換該變壓器。若要移 除變壓器,必須先隔離該變壓器的供電器具及使其不帶電。 (g) 當已切斷抽出型電力器具的所有電源並將其從正常帶電位置抽 出時,其導體必須對地放電,但不必保持接地。有關範圍及任 何活門亦應上鎖。 (h) 在遙控或自動控制器具 ( 例如斷路器、隔離器、抽頭變換器件或 相關空氣壓縮器 ) 上進行工作前,須先關掉所有遙控及自動化功 能。除負責人員或由負責人員親身督導的負責工作人士外, 不 得在控制器具、電線或繼電器上進行工作。 (i) 在多組掣板的匯流排插座上工作或進行測試時,必須嚴格按 下列操作程序循序進行: (i) 負責人員應就需進行的工作或測試發出工作許可證或測試 許可證; (ii) 必須把需進行工作的匯流排插座部分與所有可能令致其帶 電的供電點隔離; 32 (iii) 應在各隔離點上鎖,以使其不能被操作,並將帶電插座的活 門在閉合位置上上鎖。應在所有隔離點設置警告牌; (iv) 如情況適用,應在要進行工作的區域範圍內的帶電電力器具 上或旁邊設置危險警告牌; (v) 應 以 經 批 核 的 電 壓 顯 示 器 檢 查 匯 流 排, 以 確 定 匯 流 排已不帶電,並應在緊接使用前及使用後立即測試有關電壓 顯示器。電壓檢查工作應在將會放置電路主接地線的掣板上 進行。這測試亦應在進行工作的掣板上進行; (vi) 必須按照開關設備生產商建議的方法,在匯流排隔離部分的 掣板位置(會進行工作的掣板除外)放置電路主接地線。為 進行這工作而將手或任何工具插入觸點插座,是不可接受的 做法; (vii) 接地線亦應放置在盡可能接近工作點的位置; (viii) 在工作進行期間,如情況適用,可以每次一個相位的方式 移除在工作點上的接地線。每一相位的接地線必須在移除 另一相位的接地線前放回; (ix) 應在工作完成後註銷工作許可證。 (j) 在饋電裝置或變壓器插座,或在單一掣板上的滙流排插座上工 作或進行測試,必須嚴格按下列操作程序循序進行: (i) 負責人員應就需進行的工作或測試發出工作許可證或測試 許可證; (ii) 必須把需進行工作的插座部分與所有可能令致其帶電的供 電點隔離; (iii) 應在各隔離點上鎖,以使其不能被操作,並將帶電插座的 活門在閉合位置上上鎖。應在所有隔離點設置警告牌; (iv) 如情況適用,應在要進行工作的區域範圍內的帶電電力器 具上或旁邊設置危險警告牌; (v) 應以經批核的電壓顯示器檢查插座觸點,以確定觸點已不 帶電;並應在緊接使用前及使用後立即測試有關電壓顯示 器; 33 (vi) 應在工作點或在所有電源隔離點(如屬可行),以經批核 的接地器具將電路接地。如要為金屬殼的開關設備接地, 應只用經批核的器具。為進行這工作而將手或任何工具插 入觸點插座,是不可接受的做法; (vii) 在工作進行期間,如情況適用,可以每次一個相位的方式 移除在工作點上的接地線。每一相位的接地線必須在移除 另一相位的接地線前放回; (viii) 應在工作完成後註銷工作許可證。 (k) 在配電變壓器的接點或繞組上工作或進行測試時,必須嚴格按 下列操作程序循序進行: (i) 負責人員應就需進行的工作或測試發出工作許可證或測試 許可證; (ii) 應關掉控制高壓繞組的開關設備或熔斷器,並以安全鎖上 鎖及設置警告牌; (iii) 應關掉控制變壓器低壓繞組的開關或隔離器,並以安全鎖 上鎖及設置警告牌,或採取其他實質措施,以防止該開關 在工作期間被通電; (iv) 如情況適用,應在要進行工作的區域範圍內的帶電電力器 具上或旁邊設置危險警告牌; (v) 如屬可行,應證實變壓器的隔離點不帶電; (vi) 應以開關設備將高壓繞組接地,並設置安全鎖。如有專用 的接地裝置可供低壓開關設備使用,便應裝設該裝置並扣 上安全鎖 ( 建議應在裝設該接地裝置前,重新進行測試以 證實不帶電 ); (vii) 負責人員在發出工作許可證前,應在工作地點及負責工作 人士面前確定及標示要進行工作的變壓器,然後應將工作 許可證及鎖匙保險箱的鎖匙交給負責工作人士; (viii) 若變壓器的導體在工作進行期間外露,負責人員應在有任 何實際接觸前,使用高壓顯示器確證該些導體不帶電,以 令負責工作人士信納; 34 (ix) 必須把變壓器從所有可能令致其帶電的共通中性導體接地 器具隔離,但無需切斷已固定接地的中性導體或只連接到 需進行工作的變壓器上的中性導體裝置。 (l) 當在發電機的接點或繞組上工作或測試時,必須嚴格按照下列 操作程序循序進行: (i) 負責人員應就需進行的工作或測試發出工作許可證或測試 許可證: (ii) 應關掉由高壓繞組供電的開關設備,並以安全鎖上鎖及設 置警告牌。必須小心確保任何輔助供電亦已被隔離,並以 安全鎖上鎖及設置警告牌; (iii) 應抑制引擎起動機能,並以安全鎖上鎖及設置警告牌。警 告牌應設置在引擎起動掣板上; (iv) 如情況適用,應在需進行工作的區域範圍內的帶電電力器 具上或旁邊設置危險警告牌; (v) 如屬可行,應在隔離點證實發電機不帶電; (vi) 應透過開關設備將高壓繞組接地,並設置安全鎖; (vii) 在發出工作許可證前,負責人員應在工作點並在負責工作 人士面前確定及標示要進行工作的發電機,然後應將工作 許可證及鎖匙保險箱的鎖匙交給負責工作人士; (viii) 如發電機的導體在工程進行期間外露,負責人員應在有任 何實際接觸前,使用高壓顯示器確證該些導體不帶電,以 令負責工作人士信納; (m) 在發出工作許可證或測試許可證前,負責人員應確定要進行工 作或測試的器具。若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接觸一些可能會令人 產生混淆的器具,負責人員應向負責工作人士確定該些器具, 並在該些器具上加上臨時標記。 35 (n) 在發出工作許可證或測試許可證前,負責人員應向負責工作人 士展示隔離及接地安排,並在隔離點及工作或測試點指出有關 的安全安排。負責人員應確保負責工作人士明白所有相關安全 程序及預防措施。若負責工作人士之後接受有關工程或測試許 可證,便要負起有關工作或測試的責任,直到有關工程或測試 許可證註銷為止。 (o) 負責人員若進行需工作許可證或測試許可證的工作,便會成為 負責工作人士。在展開工作或測試前,所有這些文件須由另一 位負責人員加簽。 4I 一般安全守則 守則 4G、4H 及在工作守則別處提到的其他規定,均為在電力器具上進 行工作時須依從的安全守則。此外,在電力器具上進行工作時,亦應遵 守下列一般安全守則: (a) 工作前先核對 在進行電力工程前,先核對工作範圍及有關的電路。工作地點 應有適度的燈光及充足的照明設備。進行電力工程前,亦應先 檢查工具和儀器的狀況。 (b) 隔離及鎖定 進行維修的電路及設備應盡量予以隔離,而有關的隔離器則應 鎖定,並在其附近展示適當的警告告示。 (c) 不帶電 檢查將會進行維修的電路及設備,確保這些電力裝置已經不再 帶電。 (d) 其他 (i) 保持工作地方整齊清潔。 (ii) 如非工作,切勿觸碰任何電路或器具或非電氣裝置金屬部 分。 (iii) 未經授權人士不應在工作地方逗留。 (iv) 必須遵守任何有關安全工作程序及檢查步驟的規定。 36 (v) 電力裝置(包括但不限於那些新安裝、已維修、已修理或 在發生故障時“跳掣”的電力裝置)在通電前必須妥為檢 查及測試。 表 4(1) 署長所認可的標準及機構 認可的國家 / 國際標準 (i)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標準 (IEC) (ii) 中國國家標準 ( 國標,GB) (iii) 英國標準 (BS) (iv) 歐洲標準 (EN) 協調文件 (HD) (v) 美國國家標準 (ANS) (vi) 日本工業標準 (JIS) (vii) 澳洲標準 (AS) 認可的國家機構 (i)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i)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iii) 英國標準協會 (iv) 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 (CENELEC) (v) 美國國家標準學會 (vi) 日本標準協會 (vii) 標準澳洲 37 守則 5 各類電路的分隔 5A 電路類別 5B 第 1、2 及 3 類電路的分隔 (1) 概要 (2) 第 1 類與第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3) 第 3 類與第 1 及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4) 無外殼或裝設於地底的第 1、2 及 3 類電路 5C 第 4 類電路與其他類別電路的分隔 5D 電路與架空電訊線路及電話線路的分隔 38 守則 5 各類電路的分隔 5A 電路類別 (a) 線路規例內界定了下列 4 類電路: (i) “第 1 類電路”(category 1 circuit) 指在低壓操作的電路, 但不包括第 3 類電路; (ii) “第 2 類電路”(category 2 circuit) 指電訊、無線電、電話、 聲音播送、警鐘、鈴、傳呼系統或數據輸送所使用並由安 全電源供電的電路,但不包括第 3 類電路; (iii) “第 3 類電路”(category 3 circuit) 指緊急照明設備、出口 指示牌、空氣加壓系統及消防裝置 ( 包括火警探測裝置、 火警鐘、消防泵、消防員升降機及排煙設備 ) 所使用的電路; (iv) “第 4 類電路”(category 4 circuit) 指高壓電路。 (b) 上文 (a) (ii) 節所指的安全電源是: (i) 符合 IEC 61558 或等效規定的雙重絕緣的安全隔離變壓 器, 其次級繞組與地絕緣,而其額定輸出電壓須不超逾 55 伏特;或 (ii) 一種電源,其所提供的安全程度與 (i) 節所指的安全隔離變 壓器所提供的安全程度相等 ( 例如繞組能提供相等隔離的 電動發電機 );或 (iii) 與較高壓的電路分開的一種電源,其所提供電力的電壓,須 不高逾特低壓。 (c) 用作連接內置式緊急照明器的電池充電器至正常主電路的電纜, 不應視作第 3 類電路的緊急照明電路。 5B 第 1、2 及 3 類電路的分隔 (1) 概要 (a) 低壓電路應與特低壓電路分隔。 (b) 火警鐘及緊急照明電路,應按照 BS 5839 及 BS 5266 或等效規 定,與所有其他電纜分隔以及彼此之間應要分隔。 39 (c) 電訊電路應按照 BS 6701、BS EN 50174 或等效規定作分隔。 (2) 第 1 類與第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a) 第 1 類與第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的分隔,應符合表 5(1) 所列的 其中一項允許安排。 (b) 在導管、管道、管通或線槽系統內,如果第 1 類及第 2 類電路 的控制器或出口安放在同一線盒、開關板或面板上,則應在電 纜之間和這兩類電路的連接口之間,設置堅固的分隔屏障或障 礙物。 (3) 第 3 類與第 1 及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a) 第 3 類與第 1 及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的分隔,應符合表 5(2) 所 列的其中一項允許安排。 (b) 第 1 類電路的電纜,不得與第 3 類電路的電纜,放入同一導管、 管道或管通內。 (c) 第 1 類及第 3 類電路,不得使用同一多芯電纜、軟電纜或軟電 線。 (4) 無外殼或裝設於地底的第 1、2 及 3 類電路 第 1、2 及 3 類電路的電纜,如果無外殼設置或裝設於地底,則應遵 守下列規定: (a) 第 1、2 與 3 類電路之間,應最少維持 50 毫米的水平及垂直分 隔距離。 (b) 對裝設於地底或線坑內的電纜,如果不能維持 50 毫米的分隔距 離,則若能在第 1、2 與 3 類電路之間放置混凝土板而分隔距離 不少於 25 毫米,也可接受。混凝土板的闊度和長度應使各條電 路在任何一點環繞該混凝土板的最短路徑,都能超逾 75 毫米。 (c) 第 1、2 及 3 類電路明敷線路的跨越點,應設置跨橋以分隔電路; 該橋應以耐用的絕緣材料製造,厚度不少於 6 毫米。跨橋在跨 越點每一邊,應最少有 25 毫米與有關電路的電纜重疊。 40 5C 第 4 類電路與其他類別電路的分隔 (a) 第 4 類電路的電纜,不得與其他類別電路的電纜,放入同一導 管、管道或線槽內。 (b) 第 4 類電路及其他類別電路,不得使用同一多芯的電纜、軟電 纜、或軟電線。 (c) 第 4 類電路的電纜如果裝設於地底或並無外殼設置,應遵守下 列各點規定: (i) 第 4 類電路與其他類別電路之間,應最少維持 300 毫米的 水平或垂直分隔距離。 (ii) 對裝設於地底的電纜,如果不能維持 300 毫米的分隔距離, 則若能在各條電路之間放置混凝土板,雖分隔距離較短, 也可接受。混凝土板應最少有 50 毫米厚,而其闊度和長度 應使各條電路在任何一點環繞該混凝土板的最短路徑,都 能超逾 180 毫米。 41 5D 電路與架空電訊線路及電話線路的分隔 有關架空電訊及電話線路,應參考有關當局所發出的有關守則及指引。 表 5(1) 分隔第 1 類與第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的允許安排 安裝方法 須符合的條件 不同導管、管道、管通或線槽 —— 同一導管、管道或管通 第 2 類電路電纜的絕緣,應符合第 1 類電路的最高電壓的要求 同一線溝或線槽 (a) 第 2 類電路的電纜,應與第 1 類 電路的電纜有效分隔;或 (b) 第 2 類電路電纜的絕緣,應符合 第 1 類電路的最高電壓的要求 同一多芯電纜、軟電纜或軟電線 (a) 第 2 類電路的線芯,應使用具有第 1 類電路線芯同等載流量的接地金 屬隔層,與第 1 類電路的線芯分 隔;或 (b) 第 2 類電路線芯的絕緣,不論個 別或整體地,應符合第 1 類電路 的最高電壓的要求 42 表 5(2) 分隔第 3 類與第 1 及 2 類電路 ( 連外殼 ) 的允許安排 安裝方法 須符合的條件 不同導管、管道、管通或線槽 —— 同一線溝或線槽 (a) 第 3 類電路的電纜,應以連續分隔 物與其他類別電路分隔,同時每個 共同出口皆應設有這些分隔物;或 (b) 如第 3 類電路採用礦物絕緣電纜或 性能符合 BS 6387 的電纜,則通常 無須設這種分隔物。 43 守則 6 電路的安排 6A 裝置須分為若干電路 6B 電路的基本要求 (1) 保護 (2) 控制 (3) 識別 (4) 主要電路的電氣性分隔 (5) 負荷分配 (6) 中性導體的安排 6C 環形最終電路的安排 6D 使用符合 BS 546 的 5 安培或 15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 6E 使用符合 BS 1363 的 13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 (1) 概要 (2) 支脈電路 (3) 獨立電路 (4) 永久連接的器具 6F 使用符合 IEC 60950-1 的通用串列匯流排 (USB) 插座的最終電路 6G 使用符合 IEC 60309 的 16 安培工業用插座的最終電路 (1) 插座 (2) 已為人接受的慣例 6H 使用符合 IEC 60309 的 32 安培、63 安培或 125 安培工業用插座的 最終電路 (1) 插座 (2) 已為人接受的慣例 6I 高壓線路的保護要求 44 守則 6 電路的安排 6A 裝置須分為若干電路 (a) 電力裝置應按需要或實際情況分為若干電路,而每一電路應分 別作保護及控制。 (b) 額定值在 100 安培或以上的總開關掣,應在附近展示主配電系 統的電路圖。 6B 電路的基本要求 (1) 保護 (a) 每一電路應設有防止過流的保護器件,其啟動的電流值須密切 配合所連接或預定連接的用電器具的電流需求量以及所連接導 體的載流量。這個安排將確保一旦發生故障時,保護器件可即 時按適當的電流值啟動,從而避免引起危險,如非這樣,電纜或 用電器具便會受到損壞。 (b) 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應避免因其中一條電路發生故障, 而引致裝置的任何不相關部分也被切斷電力供應。建議採用的 措施如下 —— (i) 裝置的固定照明設備應安排由兩條或以上的最終電路供電。 (ii) 照明最終電路應與電力電路作電氣性分隔,但可接駁至電鈴 變壓器或電鐘。 (iii) 廚房用的電力電路應與其他電源電路作電氣性分隔。 (c) 若有關設計是從多於一個變壓器取得電力,則應因應供電商的 要求提供總輸入斷路器彼此之間的互連設施。所有輸入及互連 線路斷路器皆應為四極式,以切斷所有帶電導體(即相及中性導 體) ,並有電氣性及機械性連鎖,以免與供電商的變壓器出現並 聯運行的情況。 ( 註:聯動鎖裝置是其中一種可接受的機械式連鎖。如一個裝置 使用多於一套聯動鎖裝置,每套鎖匙均應不同,並且每一 鎖匙只能插入其控制的開關掣板。備用的鎖匙不應容易獲 取。) 45 (d) 建議使用符合 IEC 62606 或等效規定的電弧故障檢測裝置,作 為預防因最終電路的電弧故障而發生火警的額外保護。如使用 電弧故障檢測裝置,應將其放置在電路的起始點。 可使用電弧故障檢測裝置的例子: (i) 住宿處所(例如住宅、酒店和賓館); (ii) 生產或存放易燃物質或易自燃物質的處所; (iii) 以可燃物料為主要建築物料的處所(例如木製建築物); (iv) 有瀕危或不可代替物品的處所。 (2) 控制 每一電路應裝設能在負載下截斷電源以及能夠隔離的設備,俾在進 行電氣性維修及測試時,不會影響其他電路。 (3) 識別 (a) 每一電路的保護器件,應加以清楚標示或識別,使人容易辨認 有關器件的額定值以及各器件所保護的電路。 (b) 三相裝置內的每一插座應永久標誌着適當的相位識別 ( 例如: L1、L2 及 L3 等 )。 (4) 主要電路的電氣性分隔 緊急照明、滅火器具及消防員升降機的最終電路,應彼此及與其他 電路作電氣性分隔。 (5) 負荷分配 三相供電裝置的單相負荷,應在各相位間均勻及合理地分配。 (6) 中性導體的安排 (a) 單相電路的中性導體,不可與其他電路共用。 (b) 三相電路的中性導體,只可在三相四線系統中與有關相位共用。 46 (c) 如為多相電路,中性導體至少應有相導體的載流量,以配合正 常操作情況下可能出現的不平衡或諧波電流。就平衡的三相供 電系統而言,如第三諧波電流或三倍數的諧波電流所產生的總 諧波失真率超逾基波電流的 15%,應考慮表 6(1) 所載的校正因 數。 6C 環形最終電路的安排 (a) 每一環形電路的電路導體,應照環形方式安裝,即由配電箱內 的電路起源點開始,接駁至與環形電路連接的插座終端,再返 回電路的同一起源點,見圖 6(1) 所示。 (b) 每一環形電路的電路保護導體(由內藏環形電路的所有導線的金 屬護層或外殼構成者除外),應照環形方式安裝,把兩端皆連接 至電路起源點的接地終端。 (c) 如裝設兩條或以上的環形最終電路,由該等電路供電的插座和 器具,應均勻及合理地分配至各別環形最終電路上。 6D 使用符合 BS 546 的 5 安培或 15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 (a) 應使用放射式最終電路。 (b) 每一 5 安培及 15 安培插座,應由額定值分別為 5 安培及 15 安 培的高斷流容量熔斷器或微型斷路器分別連接及保護。 6E 使用符合 BS 1363 的 13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 (1) 概要 (a) 應使用環形或放射式最終電路。 (b) 該電路,可包括其支脈電路,可供電予永久連接的器具和數目 不限的插座,但供電樓宇面積則以表 6(2) 所示為限。圖 6(2) 為 一條典型的電路。 (c) 帶有 USB 電路的 13 安培插座應符合 2016 年版 BS 1363 第 2 部分或最新版本的相關規定。 47 (2) 支脈電路 (a) 符合表 6(2) 規定的最終電路,可連接數目不限的有熔斷器支脈 電路,但無熔斷器支脈電路的數目,則不可超逾永久連接該電 路的插座與固定器具的合計數目。 (b) 每一無熔斷器支脈電路,只應供電予一個單頭或雙頭插座、或 一件永久連接的器具。這一條支脈電路,應在插座終端或接線 箱或配電箱的電路起源點,與電路接連。 (c) 有熔斷器支脈電路,應經由一個內有熔斷器的連接盒與電路連 接,該熔斷器的額定值,不得超逾構成該支脈電路的電纜載流 量,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逾 13 安培。 (3) 獨立電路 下列各項須由獨立電路供電: (a) 廚房內的插座及固定用具; (b) 電熱水器; (c) 永久連接的戶內空間加熱器;及 (d) 空氣調節機。 (4) 永久連接的器具 除符合 IEC 61558-2-5 或等效規定的鬚刨供電裝置外,器具如永 久地連接(即並非使用插頭與插座)至依照表 6(2) 安排的某一條最 終電路上,應設一個額定值不超逾 13 安培的熔斷器加以個別保護, 並應在易於接觸的位置設一開關掣加以控制,或設一個額定值不超 逾 16 安培的微型斷路器加以個別保護。見圖 6(3) 所示。 6F 使用符合 IEC 60950-1 的通用串列匯流排 (USB) 插座的最終電路 (a) 應使用放射式最終電路。圖 6(4) 所示為 USB 插座的最終電路的 電路安排。 (b) 過流保護器件應設在每個 USB 電路的初級側,可作為器具的組 成部分或線路裝置的一部分。 (c) 如 USB 電路依靠的過流保護器件為線路裝置的一部分,則應遵 循 USB 電路的安裝說明。 48 (d) 除 13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外,USB 插座的電路應與其他電路隔 離。當 USB 插座的電路由 13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提供電源時, 支脈電路應經由一個內有熔斷器的連接盒與電路連接,該熔斷 器的額定載流量應符合製造商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逾 13 安培。 6G 使用符合 IEC 60309 的 16 安培工業用插座的最終電路 (1) 插座 這些設有鎖扣器件的工業用插座,可供戶內或戶外使用,並可配合 單相或三相供電。 (2) 已為人接受的慣例 (a) 只應使用放射式最終電路。 (b) 有熔斷器或無熔斷器的支脈電路皆不可使用。 (c) 由該電路供電的器具的電流需求量,視乎器具的種類及操作需 求而定,但不應超逾過流保護器件的額定值。 (d) 過流保護器件的額定值不應超逾 20 安培。 (e) 插座的數目可以不受限制。 (f) 這一類的電路安排,見圖 6(5) 所示。 6H 使用符合 IEC 60309 的 32 安培、63 安培或 125 安培工業用插座 的最終電路 (1) 插座 這些設有鎖扣器件的工業用插座,可供戶內或戶外使用,並可配合 單相或三相供電。 (2) 已為人接受的慣例 (a) 只應使用專用的放射式最終電路。 (b) 每一最終電路的插座數目不應多於一個。 (c) 過流保護器件的額定值,不應超逾插座的額定值或構成該電路 的電纜的載流量。 49 6I 高壓線路的保護要求 應根據生產商的資料設定高壓裝置的保護器件,並需妥善設計以確保故 障消除時間在器具的額定值範圍內。 表 6(1) 四芯及五芯電纜中三重諧波電流的額定值因數 線電流的第三諧波含量 * 額定值因數 百分率 根據線電流選擇尺寸 根據中性電流選擇尺寸 0-15 1.0 - >15-33 0.86 - >33-45 - 0.86 >45 - 1.0 * 註:第三諧波含量以總諧波失真率表示。 50 表 6(2) 使用符合 BS 1363 所載規定的 13 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 電路類別 過流保護器件 ( 高 電路及無熔斷器 最大的供電樓宇 斷流容量熔斷器 支脈電路所採用 面積 或微型斷路器 ) 的橡膠或聚氯乙 的額定值 烯絕緣電纜中銅 導體的最小截面 積 ( 見註 ) ( 安培 ) ( 平方毫米 ) ( 平方米 ) A1 環形 30 或 32 2.5 100 A2 放射式 30 或 32 4 50 A3 放射式 20 2.5 20 註: 1. 如果超過一條電路的電纜捆紮在一起,或環境溫度高於 30℃,電纜的截面積便應 跟據相關的額定值因數(見附錄 5)增加,使導體大小與下列的載流量配合: (i) A1 或 A3 類別電路不少於 20 安培 (ii) A2 類別電路不少於 30 安培或 32 安培 2. 有熔斷器支脈電路的導體大小,應取決於由該支脈電路供電的總電流需求量,而 該需求量以 13 安培為限。如該支脈電路供電予插座,則橡膠或聚氯乙烯絕緣電 纜中銅導體的最小截面積為 1.5 平方毫米。 51 支脈電路 分線盒 E N L 熔斷器或微型斷路器 熔斷器/微型斷路器配電箱 E=接地線 N=中性線 L=相線 環形電路的電路導體安排 守則 6 圖 6(1) 52 1.5平方毫米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接線箱 有熔斷器支脈電路箱13安培熔斷器 供電樓宇面積不超逾100平方米 電路保護 30安培或32安培 2.5平方毫米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使用13安培插座的典型最終電路 守則 6 圖 6(2) 53 熔斷器 環形或放射式電路 器具 不超逾13安培 開關掣 (A)熔斷器保護 斷路器 環形或放射式電路 器具 不超逾16安培 (B)斷路器保護 與使用13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永久連接的器具 守則 6 圖 6(3) 54 USB插座 熔斷器或 微型斷路器 (A) 放射式電路 插座 電路保護 30安培或32安培 附有USB端口 的插座 有熔斷器的 連接盒 USB 插座 (B) 由13安培插座的最終電路供電 插座 附有USB USB插座 端口的插座 USB最終電路的安排 守則 6 圖 6(4) 55 不超逾20安培 16安培工業用插座 使用16安培工業用插座最終電路的電路安排 守則 6 圖 6(5) 56 守則 7 電流需求量 7A 電路的電流需求量 7B 電流需求量的決定 (1) 概要 (2) 非同時或周期性負荷的電路 (3) 最終電路 (4) 設有多個最終電路的電路 57 守則 7 電流需求量 7A 電路的電流需求量 每一電路的電流額定值,不應低於該電路的電流需求量。 7B 電流需求量的決定 (1) 概要 本守則所提供有關決定電流需求量的資料和數值,只擬作為一般指 引,因為若要就每一類電力裝置訂明所用的適當容許參差額,是不 可能做到的。 (2) 非同時或周期性負荷的電路 電路如供應非同時或周期性負荷,即任何時間內只有其中一種負荷 在使用中,則在決定該電路的電流需求量時,應按其中最大的負荷 來計算。 (3) 最終電路 應採用下列方法來決定每一最終電路的電流需求量: (a) 依照守則 6 設計的標準最終電路,電流需求量應與其過流保護 器件的額定值相同。 (b) 上文 (a ) 節以外的最終電路的電流需求量,應按所連接或預定 連接的用電器具的下列假定電流需求量總和計算: (i) 放射式最終電路的每一插座,應假定以其額定電流值為需求 量; (ii) 照明供電點應假定以所連接的負荷為需求量,而每一白熾 燈的燈座應為 60 瓦特或所安裝電燈的實際瓦數,以較大者 為準。除非與燈座有關聯的照明器設計僅允許將小於 60 瓦 特的電燈插入燈座中,在此情況下,該燈座的連接負載為 可容納的最高額定電燈的瓦數。 (iii) 電鐘、鬚刨插座、電鈴變壓器、以及額定值不超逾 5 伏安的 用電器具,可以不計; 58 (iv) 熒光燈及其他放電燈(例如低壓或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 燈等)應假定為該電燈的額定瓦特乘以一個因數,並已顧 及控制設備損耗及諧波電流等因素。若欠缺準確的製造商 資料,該因數則不可少於 1.8;及 (v) 所有其他固定器具,應假定以額定或正常電流為需求量。 (4) 設有多個最終電路的電路 設有多個最終電路的電路,其電流需求量應按表 7(1) 所列的容許參 差額,乘以連接該電路的所有器具的總電流需求量來作決定,而不 應以依照第 (3) 段計算所得的個別最終電路的電流需求量相加來計 算。 使用表 7(1) 時,應留意下列各點: (a) 表 7(1) 只應適用於每相電流需求量不超逾 400 安培的裝置。 (b) 每相電流需求量超逾 400 安培的裝置,應按適當情況由 B 級或 C 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來評估容許參差額。 (c) 在表 7(1) 內,容許參差額的數字乃按電流需求量或用電器具額 定滿載電流的百分率列出。 (d) 表 7(1) 不適用於工廠及工業經營的裝置。這類裝置的容許參差 額,將視乎廠房與機械類別及其操作要求而定。 59 表 7(1) 容許參差額 此表只適用於每相電流需求量不超逾 400 安培的裝置。 須應用參差額計 房產類別 算的導體或開關 個別家庭裝置, 小型商店、倉庫、小型酒店、宿舍、 設備的用途 包括一幢大廈內 辦公室及商業樓 賓館等 的個別居住單位 宇 1. 照明 總電流需求量的 總電流需求量的 總電流需求量的 66% 90% 75% 2. 發熱及電力 總電流需求量首 最大用具滿載電 最大用具滿載電 10 安培的 100% 流的 100% + 其 流的 100% + 次 ( 參閱下列第 3 + 超過 10 安培後 餘用具滿載電流 大用具滿載 電 流 至 10 項) 的 50% 電流需求 的 75% 的 80% + 其餘 量 用具滿載電流的 60% 3. 煮食用具 10 安培 + 煮食用 最大用具滿載電 最大用具滿載電 具滿載電流減去 流的 100% + 次 流的 100% + 次 10 安培後的 30% 大用具滿載電流 大用具滿載 電 流 +5 安培 ( 如用具 的 80% + 其餘 的 80% + 其餘 內裝有插座 ) 用具滿載電流的 用具滿載電流的 60% 60% 4. 電動機 —— 最大電動機滿載 最大電動機滿載 ( 除升降機的電 電流的 100% + 電流的 100% + 動機外,見第 次大電動機滿載 其餘電動機滿載 8項) 電流的 80% + 其 電流的 50% 餘電動機滿載電 流的 60% 5. 熱水器 最大用具滿載電 最大用具滿載電 最大用具滿載電 ( 即熱式) 流的 100% + 次 流的 100% + 次 流的 100% + 次 大用具滿載電流 大用具滿載電流 大用具滿載電流 的 100% + 其餘 的 100% + 其餘 的 100% + 其餘 用具滿載電流的 用具滿載電流的 用具滿載電流的 25% 25% 25% 60 須應用參差額計 房產類別 算的導體或開關 個別家庭裝置, 小型商店、倉庫、小型酒店、宿舍、 設備的用途 包括一幢大廈內 辦公室及商業樓 賓館等 的個別居住單位 宇 6. 熱水器 無容許參差額 (自動調溫控制) 註: 必須確保在無應用參額下,配電箱的額定值足以 7. 貯熱式空間加 承受與其接連的總負荷。 熱裝置 8. 升降機的電動 註: 由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香港法例第 618 機 章 ) 註冊的升降機工程師訂定有關的要求。 9. 水泵 最大水泵電動機滿載電流的 100% + 其餘水泵電動機 滿載電流的 25%。 10. 空氣調節機 樓宇內最大空氣 最大用電點電流 最大用電點電流 調節機 滿 載 電 需求量的 100% 需求量的 100% 流 的 100% + 其 + 其餘每一用電 + 其餘每一用電 餘空氣調節機滿 點電流需求量的 點電流需求量的 載電流的 40% 75% 75% 11. 按照守則 6D 最大電路電流需 最大電路電流需求量的 100% + 其 的最終電路安 求量的 100% + 餘每一電路電流需求量的 40% 排 其餘每一電路電 流需求量的 30% 12. 按照守則 6E 最大電路電流需 最大電路電流需求量的 100% + 其 的最終電路安 求量的 100% + 餘每一電路電流需求量的 50% 排 其餘每一電路電 流需求量的 40% 13. 除以上所列項 最大用電點電流 最大用電點電流 最大用電點電流 目外的同類固 需求量的 100% 需求量的 100% 需求量的 100% 定裝置,如雪 + 其餘每一用電 + 其餘每一用電 + 主要房間 ( 如 櫃、冰箱等 點電流需求量的 點電流需求量的 飯廳 ) 內每一用 40% 75% 電點電流需求量 的 75% + 其餘每 一用電點電流需 求量的 40% 61 守則 8 隔離及開關 8A 隔離及開關的設置 (1) 一般裝置 (2) 用具、器具或照明器 (3) 無護罩的活動部分 (4) 電動機 (5) 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 (6) 緊急開關 (7) 11 千伏及 22 千伏總開關掣 (8) 直流電系統 8B 隔離及開關器件的要求 (1) 概要 (2) 隔離器件 (3) 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的器件 (4) 緊急開關器件 62 守則 8 隔離及開關 8A 隔離及開關的設置 (1) 一般裝置 (a) 裝置必須有總開關掣或斷路器以及可切斷所有電壓的隔離設備。 上述兩個功能亦可由單一個器件合併執行。總開關掣或斷路器 應切斷所有帶電導體 ( 即相及中性導體 ),並能自電源切斷裝置 的滿載電流。若為三相四線交流電源,可安裝連動開關掣或連 動斷路器以便只截斷相導體的電源,在此情況下,應在中性導 體中設一連桿,並用螺栓或螺絲穩妥固定。在三相四線交流電 系統上工作而沒有切斷其中性導體的電源乃屬帶電工作。因此, 必須遵從附錄 15 載述的條件及安全預防措施進行工作。 (b) 裝置如供電給多過一幢大廈,則每一幢大廈內部的裝置,應視 為獨立裝置,而根據 (a) 節的規定,每一幢大廈須設有獨立的 總開關掣或斷路器以及獨立的隔離設備。 (c) 每條或每組電路,必須設有: (i) 隔離設備; (ii) 在負載下截斷電源的設備。 (d) 若有安裝後備發電機,應使用電氣性及機械性連鎖的四極轉換 器件連接於正常與後備電源間,以確保任何不平衡的中性線電 流與故障電流能返回正確的電源。 (e)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保護導體之內設隔離設備或開關器件。 (f) 直接從供電商變壓器取得電力所用的斷路器,通常應為抽出型。 若斷路器為固定型,則須與隔離開關並用,而兩者之間須有機 械性連鎖。 (2) 用具、器具或照明器 (a) 用具、器具或照明器,除非以插頭與插座連接電源,否則應設 有可在負載下截斷電源的設備。 63 (b) 若放電照明裝置通常以開路電壓超過低壓操作,應安裝有效 的就地設備使電路與電源隔離 ( 須在通常用以控制電路的開關掣 之外加設 ),以隔離每個獨立的照明器或每一供電予照明器而超 過低壓的電路。 (3) 無護罩的活動部分 必須供人進入內部或在近距離進行工程的裝置,如其活動部分通常 沒有護罩以致可能構成危險,則除了設置緊急開關掣外,還應在活 動部分附近裝上隔離設備。 (4) 電動機 除了額定功率不超過 50 瓦特的抽氣扇和伺服電動機外,電動機應設 有: (a) 在適當位置安裝的隔離設備,並妥為連接使所有電壓能自該電 動機及所連用的一切儀器 ( 包括自動斷路器 ) 切斷。如果該隔離 設備與電動機的距離很遠,則應在電動機毗鄰另設隔離設備, 或按照守則第 8B(2)(g) 條的規定防止任何人無意啟動隔離設 備; (b) 起動及止動設備,應設於適當位置供隨時操作;及 (c) 在電動機突然再起動會引起危險的情況下,應設防止電動機因 電壓降低或中斷電力而停頓後自行再起動的設備。如果該電動 機於電力暫時中斷後不能自行起動會有可能引起更大危險, 例 如驅動通風扇或防火系統的電動機,則無須設有這類設備。此 外,如果已採取足夠的保障措施,防止電動機突然再起動所產 生的危險,例如在自動處理機械中裝上按序驅動設備,或使用 如檔板、障礙物等安全器具,則本規定不阻止使用自動控制器 件來隔一段時間把電動機起動。 (5) 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 (a) 當進行機械性維修時會有灼傷危險或因移動機器而受傷的危險, 必須設有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的設備。這包括供電予下列器 具的每一電路: (i) 電動機; (ii) 電力加熱器具; 64 (iii) 有可能引起機械性意外的電磁器具; (iv) 照明器 ( 更換及清潔電燈列為機械性維修 );及 (v) 使用電能時有可能引起機械性或過熱危險的任何其他用電 器具。 (b) 除非用以關閉電源的設備一直由進行機械性維修的人控制, 否 則應提供適當設備,以防止電動器具在進行機械性維修時無意 地再次啟動。 (c) 若電動器具屬於 IEC 60204 的範疇,則該標準有關關閉電源作 機械性維修的規定適用。 (6) 緊急開關 (a) 若裝置的任何部分可能有需要控制電源,以消除任何突發性危 險,則應為該部分設置緊急開關設備。 (b) 應設置緊急開關設備,俾能盡速切斷電路的有關電源,以便在 危險情況顯露時,盡快加以避開或消除。必須設置緊急開關設 備的典型例子,便是一部用可能引起危險的電力驅動的機器。 (c) 若電動器具屬於 IEC 60204 的範疇,則該標準有關緊急開關的 規定適用。 (7) 11 千伏及 22 千伏總開關掣 (a) 11 千伏總開關掣,即用以直接從供電商變壓器獲取電源的斷路 器,其額定電壓須為 11 千伏及額定故障水平須為 18.4 千安均 方根 ( 最少維持 3 秒 )。雷電衝擊耐受電壓峰值不得少於 75 千 伏。 (b) 22 千伏總開關掣,即用以直接從供電商變壓器獲取電源的斷路 器,其額定電壓須為 22 千伏及額定故障水平須為 25 千安均方 根 ( 最少維持 3 秒 )。雷電衝擊耐受電壓峰值不得少於 125 千 伏。 65 (c) 總斷路器的過流設定不得大於供電商同意的允許負載量,並通 常應為抽出型及可在抽出時上鎖,此外亦須額定為可接通及切 斷故障電流,並有接地開關將來電電纜接地。可採用固定型斷 路器,惟須與隔離器並用。該隔離器與斷路器之間必須有機械 性連鎖,同時必須有清楚指示以分辨斷路器是處於閉合抑或隔 離位置,及可在隔離位置上鎖。 (d) 斷路器、接地開關及隔離器之間須設有連鎖設施。 (e) 開關設備的插座必須設有安全活門。 (f) 接駁主電源開關的接地開關必須能夠在斷開或閉合位置上鎖, 並且屬可接通故障電流的類型。接地開關應只能以機械操作方 式將電路接地。 (g) 為防止不經意地將電源接地,須由供電商將總開關掣的接地裝 置於斷開位置上鎖。將電源接地只可在得到供電商許可下才能 進行。 (8) 直流電系統 (a) 除上文 (b) 節的情況外,隔離設備須具備阻隔所有直流電電路導 體的功能。 (b) 在直流電電路有一個導體連接接地或保護接地導體的情況下, 該導體不需要隔離或有開關掣。 8B 隔離及開關器件的要求 (1) 概要 若使用同一器件執行下列功能的其中一項或多項: (a) 隔離設備; (b) 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的設備; (c) 緊急開關的設備; 該器件的安排和特性,應符合守則 8 對各項有關功能的所有要求。 66 (2) 隔離器件 (a) 隔離器件應能: (i) 在空載情況下使電路的所有帶電導體 ( 即相及中性導體 ) 斷 開及閉合,但三相四線交流電源可設置連動隔離器以便 只切斷相導體,在此情況下,應在中性導體中設一連桿, 並用螺栓或螺絲穩妥固定; (ii) 載送正常電路電流; (iii) 在一段指明的時間內載送非正常電流,即可能在過流情況 ( 即過載或故障 ) 下產生的電流。 (b) 各觸點或其他隔離設備的位置應看得見或清楚及可靠地標示。 隔離位置的標示應只在每極已達到所指明的隔離時才出現。 (c) 隔離器件應妥為設計及 / 或安裝,以防止隔離器件無意地或意 外地閉合。 (d) 下列符合 (a) 節要求的器件,可接受作為隔離設備: (i) 隔離器 ( 切斷器 ); (ii) 熔斷開關掣及開關熔斷器; (iii) 連桿,包括熔斷連桿及熔斷器終端盒; (iv) 插頭及插座; (v) 電纜耦合器; (vi) 斷路器,包括微型斷路器、模製外殼斷路器、具過流保護功 能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及電流式漏電斷路器 (RCD)。 (e) 緊急停止按鈕及半導體器件,如“觸式控制開關掣”或“光電 式開關掣”,不得用作隔離。 (f) 若某一電路的隔離器件距離擬隔離的器具很遠,則應採取適當 措施,以便將隔離設備可穩固地處於斷開位置。若這項措施是 使用鑰匙或可拆去的把手,則所用的鑰匙或把手不得與同一處 所內為類似用途而使用的任何其他鑰匙或把手通用。 (g) 用作隔離的每個器件應根據位置清楚標示或以耐用的標記顯示 所隔離的裝置或電路。 67 (3) 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的器件 (a) 用以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的器件,應: (i) 以人手操作; (ii) 有看得見或清楚及可靠地顯示各觸點開合位置的標示; (iii) 妥為設計及安裝,以防止意外或無意地開啟; (iv) 能夠切斷裝置中有關部分的滿載電流;及 (v) 可容易接觸以便操作。 (b) 下列符合 (a) 節要求的器件,可接受為關閉電源作機械性維修 的設備: (i) 開關掣; (ii) 斷路器; (iii) 啟動接觸器的控制開關掣; (iv) 插頭及插座。 (4) 緊急開關器件 (a) 緊急開關的設備應盡量直接作用於相應供電導體。這項安排應 能使相應電源只通過單一引動便能切斷。 (b) 作緊急開關用途的中斷電源設備,應能切斷裝置有關部分的滿 載電流。 (c) 除非作緊急開關或作重新通電用途的操作設備均由同一人控制, 否則操作設備應能被鎖定或被抑制在“關”或“停”的位置上。 鬆開緊急開關裝置不應重新啟動裝置的相關部分。 (d) 操作緊急開關設備的器件 ( 把手、按鈕等 ) 應該: (i) 清楚標示; (ii) 最好漆上紅色;及 (iii) 安裝於發生危險時可容易接觸的位置,以及 ( 在合適情況下 ) 可消除危險的任何額外較遠位置。 68 (e) 下列符合 (d) 節要求的器件,可接受為緊急開關掣: (i) 主電路的開關掣 ( 例如高壓放電照明裝置的消防員開關掣 ); (ii) 控制器或輔助電路的按鈕或同類器件 ( 例如機器的緊急止動 掣 )。 (f) 不應選擇插頭及插座或類似器具作為緊急開關器件。 (g) 消防員開關掣應該: (i) 髹上紅色,並穩固裝於一塊永久耐用註明“消防員開關掣 FIREMAN’S SWITCH”的銘牌上,或把該塊銘牌裝於該 掣附近 ( 該銘牌的尺寸最小為 150 毫米 × 100 毫米,字體 須使站於現場適當距離的人亦可以清楚讀出,在任何情況 下字體高度應不小於 13 毫米 ); (ii)“開”與“關”位置應清楚顯示,所用字體須使站於現場地 上的人亦可清楚讀出;“關”的位置應放在上; (iii) 設有適當器件,防止開關掣無意地返回“開”的位置;及 (iv) 妥為排列,方便消防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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