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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discusse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cluding its concepts, subjects, sources, and basic principles. It further explores the evolv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and various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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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十二章 国际货币法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第十四章 国际证券法 第十五章 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十七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作为“二战”后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 法。跨国经济交往的发展,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必然会产生广泛而复杂的国际经济 关系,其中既包括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也包括国家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合作关系。 调整这种国际经济关系需要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相互配合。因 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法律渊源、基本原则等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 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 广义: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 的经济关系。  狭义: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第 1 页 共 115 页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义经济关系, 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从事跨国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主要还是自然人和 法人,而不是国家。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其所含不同层次的经济关系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主要在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因此,其法律规范既包含有关国内 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 “私法”规范。 包括:合同法和公司法涉外的部分、税法涉外部分、进出口管制法、多边条约、双边条约、 国际惯例等等。 (二)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 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 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1、最早出现在 威尼斯 / 地中海沿岸国家; 2、后逐步发展到普遍适用于各个国家的商人; 3、由商人自己来选择法官; 4、后被各国吸收至自身的民法典中; 5、内容包括海上货物运输的标准条款、保险等。 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第 2 页 共 115 页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4 主体 + 3 渊源 + 2 对象) 第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 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国际条约,而且包括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国内法中有关涉外 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的国际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主要是解决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主要是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的经济活动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讲解归纳与举例: 1、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 ) 第 3 页 共 115 页 A.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B.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C.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仅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 D.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只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 答案:A 解析: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讲解归纳与举例: 2、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 ) A.西班牙 B.法国 C.威尼斯 D.英国 答案:C 解析: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 扩及西班牙、法国、 英国及德国,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以及破产程 序等。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 自然人 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殊资格+限制 法人  依内国法设立+独立担责+承认 非法人组织  无法独立担责  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跨国公司  分设多国能力取决于一国内法 (一)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自 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不仅应具有 一般权利能力,而且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有的国家法律对自然 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资格予以限制。 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内国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法来决定的。每个主权国家都 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其接受的国际法给予外国人以相应的待遇。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 第 4 页 共 115 页 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法人的属人法不 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而且还决定法人的内部关系、特殊的权利能 力、行为能力等问题。 任何法人,如果不具有某国的国籍,在该国就是外国法人。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 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承认外国法人主 要方式有:一般许可、特别许可、相互承认制度。 各国税法上对法人或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三)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联营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非法人外资企 业等。 这些非法人组织通常有自己的商号和名称,有特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 财 产或经费,能以其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组织体 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创办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非法人组织是否 具有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取决于其成立地国家的。 (四)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等。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 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 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 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因素的联系, 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 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一)国家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因此,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以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 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有权参加其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 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并可自 由行使此项主权。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二)单独关税区 第 5 页 共 115 页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随后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对外贸易 关系和 GATT 或 WTO 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 的非国家实体。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 12 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 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 WTO 议定的条件加入 本协定。此加入适用于本协定及所附多边贸易协定。”目前在 WTO 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 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 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第 6 页 共 115 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主要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世界银行  世界贸易组织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主要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 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 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 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 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二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基金组织的资金主 要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 1944 年 7 月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 1945 年 12 月 27 日正 式成立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采用加权投票制,中国是创始国之一。 2、世界银行: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组成,世界银行提供贷款和投资, 最高机构是理事会。 世界银行的使命已从过去通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促进战后重建和发展,演变成为目前通 过与其下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其他成员机构密切协调,推进世界各国的减贫事业。 (接上页)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中等收入国家政府和信誉良好的低收入国家政府提供贷 第 7 页 共 115 页 款;国际开发协会向最贫困国家的政府提供无息贷款和赠款;国际金融公司则是专注于私营 部门的全球最大发展机构,通过投融资、动员国际金融市场资金以及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咨询 服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增长。 世界银行的资本一般来自成员国缴纳的股金,它也可以发行债券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 款。 3、世界贸易组织: 是关税总协定马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协商一致。分为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 处。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是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运用提供便利, 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为成员方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 程序进行管理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什么是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词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其实质渊源是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其形式渊源 指的是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其历史渊源是指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 国际条约  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 习惯国际法  对有关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  国际商事惯例  国际私人经济交往关系的,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规范,经国家认可或者当事人选择适用, 具有法律拘束力。 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托收统一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等。 一般法律原则  通常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 根据组织的章程确定,一般只具有建议性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  包括:宪法、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在英美法系国家 还包括判例法 统一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和涉外各种经济立法; 分流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法,但内外有别,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并行适用; 第 8 页 共 115 页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讲解归纳与举例: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渊源中国际法方面的渊源的是( ) A.《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B.《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C.《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D.《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 答案:A 解析:《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其他三个均属于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 9 页 共 115 页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是指国家 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具体表现在: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的财产收归收归国有或征收。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是指实质上的平等,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公平合理; 互利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 我国在 1954 年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则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 内政、和平共处等原则结合起来,共同积极倡导把这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 准则。 公平互利原则的体现之一是“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第 10 页 共 115 页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国际社会所谋求的发展、应该是可持续发展。包括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社会三 方面协调统一; 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讲解归纳与举例: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B.公平互利原则 C.最惠国待遇原则 D.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答案:C 解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第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第二公平互利原则,第三国际 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经法与国际经济秩改革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其相互依赖的程度更为提高。在 这种相互紧密依赖的世界里,要促进经济自由化并在此条件下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各国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并借助国际性组织进行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 界贸易组织的作用就日益突出起来。 WTO 继承和发展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制度,建立了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 在某些国际经济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WTO 及其规则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国际法规则范围的扩大与作用的增强  首先,一些原先纯属国内法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已同时置于 WTO 规则的控制之下。  其次,WTO 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 或趋同化。  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 WTO 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 突出起来,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涉及的领域日益宽泛。 (二)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步伐的加快 1、世界各地经济相互依存度日益提高,需要建立更为协调和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便利国际贸 易和投资。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致力于国际商事交易法的统一化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例如,作 为联合国系统核心法律机构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业务就是拟订一些商法重要领域 的立法和非立法文件,促进其被使用和采纳,以推动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和现代化。 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此方面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例如,其 1994 年制定并于 2004 年、2010 第 11 页 共 115 页 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 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 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 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 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 3.国际商会近几十年来主持、修订、更新了有关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化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为“软法”,因为他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 则和规则,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据此,WTO 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 三、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化 1、规则更明确、具体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其协定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WTO 的有关协定要求各成员 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其规则。若因成员采取了某些违反 WTO 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 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 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成员的国内法律措施若与 WTO 规则相 抵触,则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 WTO 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2、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 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无须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 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可以釆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 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国内措施违反 WTO 规则的成员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 责,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 3、受理范围十分广泛 因为 WTO 所涉及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 WTO 协定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力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 入 WTO 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 者和广 播组织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等都被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定》,这样一来,由这些协定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 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第 12 页 共 115 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 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相关协定为基础的, 在国际 经济合作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也需要改革,以适应经济全球化 深入发展的需要。  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仍然是发达国家主导的,未能反映新兴经济体和发 展中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 另一方面又釆取各种保护主义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仍 然掌控在发达国家手里。  对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就需要改变某些传统的国际法律制度和规 则,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一)多哈回合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 13 页 共 115 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WTO 的决策程序问题 先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再投票决定。在实践中主要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投票表决鲜少被用 到。协商一致虽然有优点,但是缺陷在于不容易达成全体共识。 WTO 谈判的权限范围问题 除了传统的货物贸易外,还要包括全球共同关心的贸易或者与贸易直接相关的问题。尤其 需要考虑到成员国家的资源和能力问题,尤其是若平等地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可能对发展 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有较为稳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二)区域经济合作协定的发展与影响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二)区域经济合作协定的发展与影响 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对国际经济关系和秩序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区域性协定可使其成员在更为广泛的领域进行合作,促进经济自由化的发展。 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范围更为广泛且在逐步扩大,不仅包括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则,还涉及投资、环境、竞争、劳工政策等问题。 由于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和自由的政策,促进合作深化,因而相 关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可以根据区域合作的具体情况更具特色。 区域性经济合作协定与多边另一方面,区域性协定对区域外国家产生的壁垒可能会带来 负面影响。贸易体制是互补关系还是竞争关系,抑或互补加竞争的关系、存在着不同意见。 区域性协定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内外有别”的政策及其“贸易转移” 效应,既可能损害非协定方的贸易利益,有悖于 WTO 的非歧视规则,从而给多边贸易体制带 来负面影响。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三)国际货币金融秩序的改革  国际货币体系与治理体制改革 第 14 页 共 115 页  国际货币体系  现状:国际货币体系仍旧以美元为主导,美元仍处于霸权地位;  发展: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够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避免主 权信用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 国际货币体系与治理体制改革 治理体制改革  现状:IMF 成立后,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汇率稳定、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其缺陷和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受发达国家主导、对发 展中国家贷款条件苛刻、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不足等。  发展:改变治理结构,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 IMF 中的份额和话语权等。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 金融自由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步伐也发展迅速,但是其负面影响也日 益增加,例如汇率波动的不可预测性使得金融市场风险增大,各国的金融监管难度更大。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合作。所以需要改革原有的国际金融秩序, 使之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实际需要。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及其意义 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与应急储备安排:宗旨:为金砖国家级其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 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动员资源,作为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的补充,促 进全球增长和发展。 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重点支持本地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特点在于是第一个 由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多边金融机构,发展中国家占据多数而且拥有较大话 语权。 (四)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  投资自由化与外资准入管理  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权益的保护 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一)投资自由化与外资准入管理 在外资准入方面,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实行投资审查制,以引导和管理外资, 而发达 国家则主张尽可能地减少投资壁垒和障碍,促进投资自由化。进入 21 世纪后,则在促进投 资自由化的同时,又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对外资准入进行审查和限制,以 维护其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对于投资东道国来说,其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放宽外资准 入的同时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权益的保护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总是片面地强调投资保护,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传 统的双边投资条约,是以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为宗旨和目标的。投资条约中通常只规定投资 者的权利和东道国的义务,没有考虑到东道国的权益保护问题。条约中规定的投资保护包括 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优惠待遇,东道国实行征收或 国有化时要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以及保证投资利润和原本的自由汇出等条款,东道 国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由投资产生的经济 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东道国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障本国安全 第 15 页 共 115 页 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投资条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国际社会的广 泛关注。世界银行设立了一个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 资争端提供便利。但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该中心的利用率很低,提交到该中心仲裁的案 子很少,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也多有限制。 然而,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交国际仲裁的投资者与东道国 间投资争端也越来越多,而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不少 仲裁庭倾向于扩大解释投资条约中的有关条款,以便扩大仲裁庭的管辖权或者过于强调投资 者的保护,无视东道国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得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权益保护二者间严重失 衡。同时,现行的投资条约仲裁机制也存在缺陷,缺乏合适的矫正机制,难以纠正裁决不公 或裁决不当等问题。 (四)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 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中国应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坚持对外开放的 基本国策,积极参加全球治理,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 首先,中国是现行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参加者和维护者。对于有利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 的国际秩序与规则,中国坚定地予以维护。  其次,中国是旧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参与者。  最后,中国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规则和秩序的倡导者和促进者。 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讲解归纳与举例: 1、不属于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是 A.石油输出国组织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世界贸易组织 D.世界银行集团 答案:A 解析: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组 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石油输出国组织属于专业性国 际经济组织 讲解归纳与举例: 2、下列不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的是 A.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B.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 C.促进汇价稳定 D.为各成员国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讲解归纳与举例: 答案:D 解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 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 第 16 页 共 115 页 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 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 等。 3、世界银行集团是由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的,这三个国际金融组织不包括 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B.国际金融公司 C.国际开发银行 D.国际开发协会 答案:C 解析: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这三个国际金融 组织组成的。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 第一,合同具有国际性。 第二,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第三,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第四,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 标的物条款;  价格条款;  运输条款;  保险条款;  支付条款;  商检条款;  免责条款;  不可抗力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 索赔条款; 第 17 页 共 115 页  法律适用条款;  仲裁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 国际商事惯例  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惯常 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2 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1941 年修正本》、《托收统一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国际商事公约  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 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 国际商事公约对缔约国法院具有拘束力,因而是重要的国际商事法律渊源。  按公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国际商事公约,可分为双边、 区域性和普遍性国际公约。  其中,对国际商事交易最具影响的当属普遍性的统一私法公约,即由多数国家参加的, 旨在统一与国际商事交易有关的私法公约。 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一项重要的统一法公约,那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内容 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 条。 公约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 第一部分共 13 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规定。  第二部分共 11 条,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  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共 5 章 64 条,是货物买卖统一法部分,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 则、 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的一般义务作出规定。  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岀等作出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体适用范围 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 为唯一的标准 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不同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 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客体适用范围  以下情况不适用《公约》  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 拍卖;  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 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第 18 页 共 115 页  电力的买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 2010 年版序言对其目的及其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序言,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规定一般规则,并可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1)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本通则管辖时,得适用本通则; (2)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规则管辖时,可适用本通则; (3)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本通则: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5)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6)本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FOB +装运港 风险转移:装运 FCA 价格构成:成本 上船 Free carrier 买方包运包险 交货地:装运港: 投保:买方(非 买方办进口: 在 FCA 项下,卖 义务) 卖方办出口: 方可以要求买 风险转移:货交 运费:买方 海运、河运: 方,承运人向卖 第一承运人 因为运费和保险 方签发已装船提 交货地: 是由买方承担, 单: 装运地: 所以卖方有两个 通知义务;装船 全能运输 通知义务+投保 通知义务 CFR +目的港 CPT 价格构成:成本+ Carriage paid 运费 to 卖方安排运输 投保:买方(非 义务) 运费:卖方 卖方安排运输后 通知买方,以便 买方投保 CIF +目的港 CIP 价格构成:成本+ Carriage 运费+保费 insurance paid 卖方包运包险 to 投保:卖方 运费:卖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第 19 页 共 115 页 DAP  delivered-at-p  买方将货物运到 区别:卖方卸不卸货 lace 指定目的地  运到即可,无需  买方办进口; 卸下  卖方办出口: 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 运到+卸下: DDP  delivered duty  (卖方)完税后交货/送货上门 paid 卖方不仅负担出口,还要负担进口手续 EXW  EX works  (卖方)工厂交货  买方不仅负担进口,还要负担出口手续 卖方义务,最小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FAS  Free along side  船边交货:(海运) ship  与 FOB 区别:卖方要不要装: FAS 卖方无需装船(船边交货) FOB 卖方需要装船(船上交货)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1、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买方)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 价格条件。采用 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 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于该合同 C.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D.甲国公司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 讲解归纳与举例: 答案:A 第 20 页 共 115 页 解析:在 FOB 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转移。选择 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在 FOB 的情况下,卖方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 2、在《2010 贸易术语通则》中,由卖方支付保费的是: A.FOB B.FCA C.CFR D.CIP 答案:D 解析: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 3、在《2010 贸易术语通则》中,FOB 卖方的交货地点是: A.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 B.目的港; C.装运港卖方指定的船上; D.目的港船上 答案:A 解析:在 FOB 项下,买方保运包险,既然运费是由买方自己负担,所以是买方指定的船上交 货(卖方有协助义务) 4、根据《2010 通则》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上时,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是: A.FAS B.FOB C.CPT D.CFR E.DDP 答案:BD 解析:FAS:船边交货;CPT 货交承运人;DDP:完税后交货。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被称为“发盘”或“发价”。 构成要件如下:  第一,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 第二,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 第三,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货物、数量、价格三要素  第四,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要约 生效时间:邀约到达受送达人时生效。 第 21 页 共 115 页 撤回:撤回通知于邀约送达送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得撤回。 撤销:邀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自我允诺 + 保护信赖利益】 1、要约自身表明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该信赖做了相应准备; 承诺  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 法律上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 第三,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 受。 承诺 逾期承诺: 逾期接受原则不生效。但如发价人毫不迟延地通知被发价人其接受逾期,则该接受有效; 如因传递原因导致接受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向被发价人表示拒绝,否则该接受有效。 承诺 生效时间:对于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的通知于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从而使得承诺通知自始即不能发生效力。 承诺无撤销的问题,撤销就意味着毁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承诺图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讨价还价的法律分析 第 22 页 共 115 页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 B 国的乙公司:供应 50 台拖拉机,100 匹马力,每台 FOB(天津)30000 人民币,合同成立后 3 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 5 日内日回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传真构成要约; B:甲公司传真构成邀约邀请; C: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 D: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与答复; 答案:A 解析: B:构成要约,而不是邀约邀请;(具体明确) C:到达才生效,而非发出生效(到达主义); D:一般情形,收到对方的信息没有答复的义务。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要约发出时; B: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 C: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时; D:合同成立时; 答案:B 解析:要约生效时间:到达受送达人时生效。 讲解归纳与举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下列关于逾期接受的说法,错误的是: A:逾期接受原则有效; B:如发价人毫不迟延地通知被发价人其接受逾期,则该接受有效; C:如发价人接受逾期,逾期接受到达发价人时,为合同成立地时间; D:如因传递原因导致接受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向被发价人表示拒绝,否则该接受 有效。 第 23 页 共 115 页 答案:A 解析:A:逾期接受原则不生效,是否生效主要看发价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对发价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有: A:要求降低价格; B:要求增加供货数量; C:要求提前一个月交货; D:要求变更争议解决方式; E:要求多提供 3 份发票复印件; 答案:ABCD 解析:ABCD 对交易至关重要,所以属于对原要约实质性改变,而多提供几分发票复印件, 对交易不产生任何影响。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交付货物 支付价款 提交有关单据 收取货物 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货物风险转移 是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到买方后,若发生灭失,则买方仍需 支付价金。若风险尚未转移到买方即发生灭失,则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 若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话还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 【A 把房子卖给 B,B 已经住进去,但是在还没有过户的时候房子因为意外毁损灭失,B 是否 还要给 A 房款?】 【A 把手机卖给 B,已经交付给 B 使用 ,约定下月个 1 号支付价款,谁知在本月的最后一天 手机被偷,B 是否还需要支付价款?】 货物风险转移——交付主义 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 交付货物,而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 担。 货交指定承运人规则: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 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例外: 在途货物买卖: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违约,否则在途货物买卖的, 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 第 24 页 共 115 页 货物风险转移 答: 【A 把房子卖给 B,B 已经住进去,但是在还没有过户的时候房子因为意外毁损灭失,B 是否还要给 A 房款?】 【A 把手机卖给 B,已经交付给 B 使用 ,约定下月个 1 号支付价款,谁知在本月的最后 一天手机被偷,B 是否还需要支付价款?】 ——答:根据规则,风险负担采用交付主义(与动产和不动产无关),除非出卖人有违约的 情形,否则在货物交付后,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卖方,在该 2 件案例中,虽然房子没有过户, 虽然手机被偷,但是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所以买方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若拒不支付 的,视为违约。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无过失责任) 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即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 即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或称违约行为。 根本违反合同:  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 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 下可以预知的。  对于根本违约,公约规定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损方一般不能 解除合同。 二、买卖双方的救济 卖方的救济 买方的救济 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 给与宽限期 给与履行宽限期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订明货物规格 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减价请求权 第 25 页 共 115 页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1、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买方)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 价格条件。采用 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兴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 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于该合同 C.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D.甲国公司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 讲解归纳与举例: 答案:A 解析:在 FOB 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转移。选择 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在 FOB 的情况下,卖方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 讲解归纳与举例: 2、总的说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上是( ) A.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B.以买方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C.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D.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讲解归纳与举例: 答案:D 第 26 页 共 115 页 解析: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 点交付货物,而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承担。 货交指定承运人规则: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 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式有( ) A.实际履行 B.给予宽限期 C.减价 D.订明货物规格 E.损害赔偿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答案:ABDE 解析: 卖方的救济 实际履行 给与宽限期 解除合同 订明货物规格 损害赔偿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了解) ★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了解) ★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实际上就是规定海上运输的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 在国内法层面主要体现为各国海商法中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专门规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在 缺乏前述规则时也可予以适用;在国际层面主要体现为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则。在国内法层面 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往往肇始于海运大国,以此为基础逐渐形成国际层面的国际条约,然 后又影响更多国家海商法中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由国际海事委员会起 草,1924 年在比利时通过,1931 年生效。截至 2016 年,共有 95 个国家和地区是《海牙规 第 27 页 共 115 页 则》缔约方。有的国家将其纳入国内立法;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 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它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 这一公约的精神。 所以,这一公约是目前海上货物运输中仍被普遍采用的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 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不少船 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 《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 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 适用范围:任何缔约方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  (《海牙规则》主要内容就是不得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排除承运人的最低责任)  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 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每单件 100 英镑。  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从货物交付之日或者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货物说明正确义务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损害赔偿责任等。 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  免责事项: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驾驶船舶的过失、火灾(若是承运人本人 的过失导致的火灾,则承运人无法免责)、战争、天灾或者法令行为、卸货港政府要求 等与承运人无关的事项。 (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是按照议定书修改后的《海牙规则》。修 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共有两个。 第一个议定书,即《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68 年在 布鲁塞尔通过,1977 年生效。该议定书没有强制取代《海牙规则》条款。这意味着, 《海牙 规则》原有成员可以选择是否批准修改后的海牙—维斯比体系。截至 2018 年,有 22 个国家 加入了由第一个议定书修改的《海牙—维斯比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异同 第二个议定书名为《修改经 1968 年议定书修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 约〉议定书》。该议定书于 1979 年在布鲁塞尔通过,1984 年生效。 《海牙—维斯比规则》  诉讼时效从货物实际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 1 年内;  向第三方追偿不受 1 年的时效限制,但前提是受理案件法院当地法律允许。向第三方追 偿的时效期间不低于 3 个月,自原告和他方和解或被他方起诉之日起算; 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比海牙规则提升了 4.31 倍,即 431 英镑。或者每件、每运输单位 为 666.67 计算单位或者每千克毛重 2 个计算单位。  如承运人和船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货物损害的,则不能主张责任限制;  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 (三)《汉堡规则》 全称是《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是由联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 因在汉堡举办的政府间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故称《汉堡规则》。截至 2018 年,共有 34 个 国家批准了《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 第 28 页 共 115 页 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利益更好的平衡。例如,《汉堡 规则》增加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同时也定义了托运人和收货人。《汉堡规则》下 的货物也包括活动物和舱面上运输的货物。按照《汉堡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再与提 单或类似文件挂钩,“是指规定承运人收取运费而承担由海上自一港口运送货物至另一港口 的任何合同”。因此, 《汉堡规则》 能更全面和平衡地规范海运合同双方利益。 《汉堡规则》  增加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同时也定义了托运人和收货人。  也包括活动物和舱面上运输的货物。(《海牙规则》未规定)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再与提单或者类似文件相挂钩。  诉讼时效:2 年。  责任制度:完全过失责任,有过失才担责,无过失不担责。(比海牙更严格:不完全过 失)  承运人责任期间:收到交。(海牙是钩至钩)  责任限额:每件/每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 2.5 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四)《鹿特丹规则》  目前还未生效;  体系更为合理、同时兼顾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  不仅适用于海运,还适用于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 (五)中国《海商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于 1992 年颁布,并于 1993 年生效。 中国内地尚未明确接受任何现有的国际海运规则体系,如必须面对《海商法》与国际海运规 则的关系的话, 《海商法》一般被视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结合。当然, 除了部分与这两个规则类似的条款外,还包括其他中国法特有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  时效:1 年,向第三方追偿的不低于 3  提单; 个月;  钩至钩;  不完全过失;  适航和管货义务(强制);  每件 431 英镑;/每单位 666.67 计算单  每件 100 英镑; 位或者每千克毛重 2 个单位  不完全过失:过失、火灾、战争、天灾、 法令、政府要求等免责;  时效:1 年;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未生效。  2 年; ——————  完全过失责任; 航空:  收到交; 《华沙公约》:每公斤 250 金法郎  每件 835SDR/毛重每公斤 2.5SDR,高者 《蒙特利尔公约》:每公斤 17 特别提款权 为准;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运单证 第 29 页 共 115 页 (一)运输合同 国际海运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始发港和目的港位于不同国家或法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主体一般指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一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为另一方的两个合同相对 方。鉴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承运人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托运人则可能是法人、其 他组织或自然人。虽然《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包括电子数据)方式。 鉴于海运的特殊性,特别是托运人和收货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实践中,海运提单或类 似单证和电子运输证据往往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主要证据。即使承运人与托运人存在 长期货物运输安排,他们之间也往往会 签署单独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证明此长期安排的 存在,而此安排下每次运输所签发的提单或电子单证则是该次运输合同的证据。 (二)提单或者其他类似单证  提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凭证。  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是:适用的法律;  注意:  海运单:证明承运人接管海上运输货物,并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 的书面运输单据,没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运单证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1、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法定免责是由有( ) A:天灾 B:战争 C:公敌行为 D:当地政府检疫限制 E:暴动和骚乱 答案:ABCDE 解析:在《海牙规则》下,适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驾驶船舶的过失、 火灾、战争、天灾或者法令行为、卸货港政府要求等与承运人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第 30 页 共 115 页 讲解归纳与举例 2、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17 年真题)★★★ A:签发提单 B:办理出口手续 C: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D:适当和谨慎管理货物 E:办理进口手续 答案:CD 解析: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 (此题考的是知识点而不是常识,切记!!) 讲解归纳与举例 3、 《汉堡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答案:B 解析:《汉堡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2 年。《海牙》《维斯比》是 1 年。 4、 《汉堡规则》规定赔偿限额是每件货物或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 ) A:100 英镑 B:1000 欧元 C:10000 金法郎 D:835 特别提款权 答案:D 解析:《汉堡规则》责任限额:每件/每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 5.2 特别提款权, 以高者为准。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华沙公约体系》 责任限额:每公斤 250 金法郎; 蒙特利尔公约体系》 责任限额:每公斤 17 特别提款权。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华沙公约体系》 华沙公约体系由《华沙公约》和一系列修订该公约的协议和议定书构成,包括:1929 第 31 页 共 115 页 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于 1958 年 批准该公约;由于各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批准各修订议定书,导致华沙公约体系出现了错综 复杂的规则体系和交错的成员现象。截至 2018 年, 《华沙公约》有 152 个成员,但此后修改 该公约的议定书的成员往往不足此数。由于华沙公约体系错综复杂,且已经出现了被蒙特利 尔公约体系取代的趋势,故在此不作详述。 二、《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也是《统一若干国际航空规则公约》,由于在蒙特利 尔通过,故以此命名,以区分 于《华沙公约》。截至 2018 年, 《蒙特利尔公约》有 134 位成员。中国于 2005 年成为《蒙特 利尔公约》成员。与《华沙公约》成员总数相比,显然还有部分成员没有加入《蒙特利尔公 约》,但大多数国家已经加入了后者,故这个公约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应当高于《华沙公约》 , 但《蒙特利尔公约》没有简单地要求其成员退出华沙公约体系。为了避免华沙公约体系和蒙 特利尔公约体系并存所导致的冲突,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其成员间和在成员的领土内《蒙 特利尔公约》规则优先。这就意味着在《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和那些没有加入《蒙特利尔公 约》的《华沙公约》成员间,仍然适用相关的华沙公约体系。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5、 《华沙公约》规定赔偿限额是每公斤不超过( ) A:100 金法郎 B:160 金法郎 C:220 金法郎 D:250 金法郎 答案:D 解析:《华沙公约》责任限额:每公斤 250 金法郎。 6、在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提单是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不清洁提单 答案:C 解析:指示提单经背书后发生转让,实现提单的流通,在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了解)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了解)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约)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CIM)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了解) 第 32 页 共 115 页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CIM) 1、适用范围: CIM 适用于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地位于两个不同缔约国的有偿的跨国铁路货物运输合 同,与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和国籍无关;或虽然仅一地为成员国,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 择 CIM 作为准据法。由此可见,只要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有一地位于成员国,当事人协议选 择 CIM 作为准据法,CIM 就可适用于该跨国铁路运输合同。 2、铁路运输合同及运单: 承运人提供有偿运输服务将货物交付给目的地收货人的合同。运输合同一般通过铁路运 单(consignment note)确认其内容,运单为缔结运输合同以及合同内容的凭证,而非合同 本身,亦不是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运单的瑕疵或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与效力。运单 是所运送货物的收据。 3、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处置货物和修改运输合同条款的权利; (2)托运人还享有根据公约条款起诉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则包括支付运费、如实填写货物信息、赔偿承运人因危险货物或海关手续 不符等类似情况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装载货物不当导致的承运人损失等。 4、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要求承运人及时交付铁路运单和货物的权利,以及按照第 18 条修改货物运输合同的权 利。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在缺乏约定时承担卸载货物的义 务。 5、承运人应对在接运货物至交付期间发生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货物的损坏,以及运 输逾期负责。在责任期间方面,CIM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接收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 的免责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指示、货物 自身特性、运输活畜等。 6、CIM 规定货物运输逾期的诉讼时效为 2 个月,自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起计算;其他理由 的诉讼,应在 9 个月期间内提出;关于货物短少、毁损(腐坏)赔偿请求,关于货物灭失的 赔偿请求,自货物运到期限届满后 30 天开始计算。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1 年,对于 代收货价货款的诉讼、收回由承运人出售货物之盈利的诉讼、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故意错误行 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诉讼、因欺诈行为提起的诉讼等情况下,诉讼时效为 2 年。关于诉 讼时效的起始日期,对于超过运输期限、部分灭失损坏提起的赔偿诉讼,诉讼时效自实际交 货日起计算。对货物全部灭失提起的赔偿诉讼,自运输期限届满后第 30 天开始计算。 7、争端解决 CIM 第 4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选择 成员国的法院或仲裁庭管辖。没有选择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庭为被告经常居住地、 (如 果是法人的话)总公司或订立运输合同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承运人承运货物地或者货物运 输目的地的法院或仲裁庭。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了解) 第 33 页 共 115 页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是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条约。中国尚未参加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只能受国内法管辖。与海运、空 运和铁路运输相比,中国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使用范围更小,主要在内地和港澳贸易及中国 与南方边境邻国间使用。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沿线国家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 将变得更为频繁,为了促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加入有效的国际公路货物 运输公约体系势在必行。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 (了解)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了解) 多式联运指使用了一个以上运输模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有效的多式联运法律规则体系。当缺乏统一国际规则时多式联 运的法律规则只能散见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质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对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特定 事件,自愿达成支付和赔偿协议。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间就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根据风险的性质、损害程度以及投保财产(标的)的价值达成保险协议。按照该类协议,投 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而保险人则承诺如果投保标的或财产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灭 损,则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当然,如果保险标的或财产没有受到损害,则已经 收取了保险费用的保险人无须赔偿。如果不发生货物灭损情况,则投保人支付保费的对价就 是一种由保险人提供的交易安全保障。 (二)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损失赔偿原则 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我国 《保险法》第 12 条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的人,而被保 险人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方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据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的一方。 二、适用法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没有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均由国内法调整和规 制。由于各国法律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规定存在差别和冲突,就需要确定准据法。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当然 也可以选择国际惯例。 第 34 页 共 115 页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常见保险条款 自然灾害:海上发生,且为人力意志不可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 意外事故:海上发生,但承运人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常见保险条款 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就是说,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 全损的损失都称为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航程中,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遇到危难,处于共同危险时,船方 第 35 页 共 115 页 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做出牺牲或支付特 殊费用,这些特殊牺牲和费用就叫做共同海损。 例如,船舶因故搁浅船长为了挽救船舶和全船货物,不得不下令将船上部分货物抛下大 海以减轻重量,使船舶上浮转危为安。因此而被抛下大海的货物便属于共同海损。 又如,船在航行中推进器失灵或打落,以致船舶失控。船长为了脱险不得不向附近港口 呼救,要求派拖船拖曳。由于雇用拖船拖曳而支出的这笔额外费用也属于共同海损。 三、常见保险条款 共同海损一般必须具备下列特点: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首先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而 且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的; 2)所有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的; 3)而损失又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或合理的后果,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又是额外支付 的,所以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利益关系人负担。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相对于共同海损而言,虽也是一种部分损失,却纯粹是偶然的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并无人为的因素在内;遭受的损失也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自身利益,并不关系 到船、货甚至运费等各方的利益。它直接造成的损失,应由货物保险利益人单独承担。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 特别外来风 特殊外来风 险 险 险 平安险 全损√ √ × × × 共损√ 单损× 水渍险 √ √ × × × 一切险 √ √ √ × × 特别和特殊外来风险;政治、拒收险、行政、战争、罢工等等; 一般外来风险;盗窃、短量、串味、勾损、淡水雨淋。 三、常见保险条款  做题小技巧  先看题目给的哪个险种;  碰到政治、行政、战争、罢工,都不赔;  碰到意外事故都赔;  碰到盗窃、短量、串味、勾损、淡水雨淋、受潮受热等,只有一切险赔;  碰到自然灾害,全损、共损都赔;单损只有平安险不赔。 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 1、被保险人故意、过失造成的; 2、属于托运人行为引起的; 3、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缺; 4、被保险物自然损耗、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导致的; 第 36 页 共 115 页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7、依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 )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意外损失 答案:C 解析: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8、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国属于基本险的是( ) A.拒收险 B.战争险 C.平安险 D.一切险 答案:C 解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国属于基本险是平安险。拒收险、战争险属于附加险。 9、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将因被包险标的发 生灭失或者损害而遭受损害,或因其安全运到得到的利益,被称为( ) A.保险金额 B.可保利益 C.期得利益 D.所有权 答案:B 解析: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有权对其进行投保,从而在出险时获得到的补 偿或者赔偿等利益,称为可保利益。 讲解归纳与举例 10、分析:CIF: 参考答案: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 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 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 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 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 第三节 信用证 ★★★ 第四节 国际保理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第 37 页 共 115 页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在国际结算中,汇票的应用最为广泛。 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通常都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指定以 卖方本人或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作为收款人,通过汇票的移转代替现金的运送来实现货款的结 算。 二、汇票的行为  出票  背书  提示  承兑  付款  拒付  追索 出票: 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即在汇票上填写必要项目,然后把作成的汇票 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 背书:  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 的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二、汇票的行为  提示: 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 (1)承兑提示,一般适用于远期汇票,特别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更须及时向 付款人作承兑提示,否则无法确定付款日期。持票人持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 示,然后到期付款时再作付款提示。  (2)付款提示,持票人持即期汇票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须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提示 应在规定的地点提示,即持票人应在汇票上指定的地点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承兑: 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承兑 对于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他就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就有义务付款。  付款:  拒付: 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  当持票人持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使 追索权,而无须等待远期汇票到期时再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并于遭到拒付后才行使追 索权。因为付款人拒绝承兑就表示他拒绝承担汇票的付款义务。  追索: 第 38 页 共 115 页 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票款。被追 索的对象有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因为他们对持票人负有连带偿付责 任,而持票人是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唯一债权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第 39 页 共 115 页 讲解归纳与举例 1、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追索 答案:B 解析: A:出具票据的行为;不符合题意。 C:主要在于提供保障;不符合题意。 D:被拒付时可以向前手追索;不符合题意。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支付中, 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 (1)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2)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 (3)汇入银行接受付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收款通知书。 (4)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二)托收 第 40 页 共 115 页 1、托收参与人  委托人。委托人又称岀票人,是指开岀汇票并委托银行代其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的人。 在国际贸易中委托人通常就是卖方。  托收银行。托收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 代收银行。代收银行是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买方收取货款的银行。 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在委托人开出的汇票上载明支付票款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就是 买方。  提示行。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 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己作为提示行。 2、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 银行除要检查所收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人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内容并无审核之责,即付 款人如对单据内容提出异议拒付,代收行不负责任。【单单一致】  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否则,该行无义 务提取货物,仍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在委托书上必须指明是付款交单 (D/P 即期付款、远期付款)还是承兑交单(D/A,远期汇票)。未指明,代收行只能在 付款后交单。 (二)托收 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文、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或丢失所引起的后 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信系统在传送中的延误、残缺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 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或责任。【单据免责】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2、关于托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委托人是买方 B.托收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托收人和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D.托收行必须向委托人开出即期汇票 第 41 页 共 115 页 答案:B 解析: A:委托人是卖方。 C:托收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D:不一定,有可能是远期。 讲解归纳与举例 3、在托收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是托收当事人中的: A.付款人 B.委托人 C.受益人 D.议付人 答案:B 解析:卖方是托收当事人中的委托人。 第三节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 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信用证当事人:  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就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即买方。  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就是应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 受益人。受益人就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即卖方。  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就是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议付银行。议付银行就是对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予以买入贴现的银行。一般又 称为押汇银行。  付款银行。付款银行就是对受益人付款的银行。付款银行一般为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 第 42 页 共 115 页 开证行委托的另一家银行。  保兑银行。保兑银行就是应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 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  偿付银行。偿付银行就是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第 三国银行。它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集中在该第三国银行,故要求该银 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 2、信用证分类:  光票信用证(信用证+汇票)和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汇票+单据)。 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 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是否是条款相符合就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 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是否经过另一家银行加以兑付)。 二、信用证特点:  独立性;  审单标准:  严格相符;  审单期限:5 个工作日;  不含单据的条件处理。 三、信用证欺诈  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三种:  一是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 等;  二是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也称伪造单据内容,如以没有价值的货物充作合同 货物;  三是伪造信用证本身,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  因此,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 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 的不披露,使银行信赖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 第 43 页 共 115 页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4、信用证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即予以付款 的信用证是 A.跟单信用证 B.即期付款信用证 C.光票信用证 D.议付信用证 答案:B 解析: A:不仅包括汇票,还包括其他票据;不符合题意。 C:只需要签发汇票而无须提供其他单据;不符合题意。 D:对信用证有权议付的银行支付价款以交换受益人的票据;不符合题意。 5、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 A.即期付款信用证 B.延期付款信用证 C.承兑信用证 D.议付信用证 答案:A 解析: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即期付款信用证。 6、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责任最终主体是: A.议付行 B.通知行 第 44 页 共 115 页 C.开证行 D.保兑行 答案:C 解析:承担付款责任的最终主体是开证行。 7、下列关于信用证说法,正确的是: A.调整跟单信用证交易的最新国际惯例是 UCP500 B.卖方是信用证交易下的开证申请人 C.卖方是信用证交易下的受益人 D.通知行与买方一般位于同一国家 答案:C 解析: A:调整跟单信用证交易的最新国际惯例是 UCP600; B:买方是信用证交易下的开证申请人; D:通知行与卖方一般位于同一国家。 讲解归纳与举例 8、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是 A.保兑行 B.议付行 C.偿付行 D.托收行 答案:B 解析: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是议付行。 第四节 国际保理 第四节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 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提前获得对应的现金流),保理商则为供应商 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服务。 一、国际保理类型 在直接保理中,只有一个保理商,即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 订保理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与国外的债务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间接保理中,有两个保理商,即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和位于进口国的进口保理商。 被告知保理关系的债务人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出口保理商向 供应商提供融资。这种保理中,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主要与本国的供应商或债务人打交 道,也能够比较容易地对供应商或债务人的资信作出评估。 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买断型),保理商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债务人名单进行资信调查, 并为每个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然后在该信用额度内购买供应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 款,而且不保留追索权。即如果保理商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不能 第 45 页 共 115 页 再向供应商追回已购买款项,或当未付购买应收账款的款项时不能拒付。这种保理为供应商 提供其所迫切需要的坏账担保,为供应商所乐意选择,但保理商会承担较大风险。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回购型),保理商不负责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 仅提供包括融资服务在内的其他服务。无论债务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而形成呆账或坏账, 保理商都有权索回已购买款项或拒付未付的购买款项。 二、国际保理当事人 (1)供应商;(卖方) (2)出口保理公司,该公司一般设在供应商所在国内,主要负责融通资金,即向供应商垫 付每笔经过保理的发票的货款; (3)债务人;(买方) (4)进口保理商,该公司一般设在债务人所在国内,主要负责有关债务人信用风险评估, 账务管理,并按销售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直接向债务人追收账款。 三、国际保理流程 (1)供应商与岀口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协议,约定采用保理的方式。 (2)供应商通过出口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公司申请信用额度。 (3)供应商与债务人签署贸易合同,合同应注明使用保理方式进行结算。 (4)货物发运后,供应商向岀口保理公司递交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的通知书及其全套单据。 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所有权将通过出口保理公司转让给进口保理公司,以便据此向债务人催 收货款。 (5)进口保理公司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到期向债务人催款。 (6)债务人向进口保理公司付款,由其转付给出口保理公司。 (7)出口保理公司收到进口保理公司付款后,为供应商结汇。 四、国际保理流国际协议和惯例 1、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很早就意识到国际保理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积极致力于 制定这一领域的国际统一规则。经过 10 年的努力,协会终于制定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 际保理公约》(简称《国际保理公约》)。公约已于 1995 年 5 月 1 日生效。 2、 《国际保理习惯守则》 随着国际保理的发展,国际保理惯例初步形成,国际保理组织也相继建立并进行国际保 理惯例的编纂。目前的国际保理组织主要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 、国际保理协会等。其 中 FCI 影响最大,它成立于 1968 年,总部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FCI 一直致力于国际保 理惯例的编纂,并在 1988 年制定了《国际保理习惯守则》,也译为《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 五、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供应商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据他们的贸易协议,但由于采取了保理 的支付方式,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支付方面也有以下特点:  一是供应商应通知债务人其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  二是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向保理商而且只向保理商履行付款义务。当然,在向保理 商履行付款义务时,债务人向供应商付款时可主张的抗辩同样可以对抗保理商,这符合 第 46 页 共 115 页 债权转让的原理。 (二)供应商和出口保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 供应商的主要义务: (1)转让应收账款。 (2)瑕疵担保。供应商应保证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本身不存在法律上的 瑕疵。 (3)权利担保。供应商应保证只有出口保理商获得这一债权,而且获得完整的权利。 (4)披露义务。 (5)向出口保理商支付各项费用。 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 (1)传递信用额度申请书和信用额度确认书。 (2)购买应收账款。 (3)发生贸易纠纷时的付款。 (4)对应收账款提供账务管理。 (5)保密义务。 (三)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间的法律关系 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 (1)转让应收账款; (2)瑕疵担保和权利担保; (3)保证本人和/或供应商在必要时给予进口保理商协助; (4)通知和披露义务。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讲解归纳与举例 9、名词解释:汇票: 参考答案: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 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支付凭证。 10、名词解释:托收: 参考答案: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 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 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做法是跟单托收。 11、名词解释:信用证: 参考答案:代号为 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 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的得名, 是因为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议付行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它在收到符合信用证 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 47 页 共 115 页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第一节 贸易待遇制度 ★★★ 第二节 关税及相关制度 ★★★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 ★★★ 第四节 贸易救济措施 ★★★ 第五节 其他贸易制度 ★ 第六节 义务例外制度 ★★★ 第一节 贸易待遇制度 第一节 贸易待遇制度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外一致 一成员对产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 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产自或运往所有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同类产品。 例外(不适用):除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和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之 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和边境贸易优惠,是最惠国待遇 义务的重要例外。 特征:多边性、普遍性、无条件性。 适用范围:  进出口关税和费用;  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 进出口的规章手续;  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摊销、购买、运输、分销或者法律规章。 二、国民待遇原则:内外一致 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重要原则,二者共同构 成了非歧视原则。  国民待遇义务的两项适用例外,即该条的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补贴。  情形:  第一种: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待遇;  第二种:具有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关系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待遇。 进口成员是否违反国民待遇义务,需要审查三个方面: (1)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是否为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2)进口产品承担的税费是否没有同等征收; (3)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是否为了保护国内生产,直接竞争或者替代产品需个案确定。 三、特殊差别待遇 遵循非歧视待遇原则,并不能保证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同一起 跑线上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实践确认了特殊差别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义务的 例外。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差别待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关税及相关制度 第二节 关税及相关制度 第 48 页 共 115 页 一、约束关税 关税是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根据其法律及关税税则的规定,代表国家或政府按照货 物进岀关境时的状态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等。还包括 特殊税:反倾销、反补贴。 分类:  按照独立程度:  自主关税:  协定关税: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的关税。  按照征收方法:  从价税:  从量税:  混合税; 二、海关估价 总的原则是,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据此估价,则适用 其他的相关估价方法。具体来说,《海关估价协定》规定了下述 6 种估价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指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相同 货物的成交价格; (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指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类似 货物的成交价格; (4)倒扣价格,即以国内销售价格(转售价格)为依据扣除相关的价格因素; (5)估算价格,即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的价格; (6)合理评估价格,即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 约束关税分阶段消减是《关税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各缔约国的关税还应不断地减让降低、由此来促进国际贸易地发展。一国在做出关税减 让后,除非与其他成员【重新谈判并提供其他补偿】,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例外: 第一种,对国内产品生产的投入物征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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