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第二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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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马皑,赵桂芬,邢红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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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犯罪心理学教材, 系统介绍了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应用, 包括犯罪心理结构, 犯罪心理成因, 犯罪心理发展变化。适合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专业的学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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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第二版)** ![](media/image2.png)**犯罪心理学(第二版)** **版** **次**2012年12月第1版 **印** **次** 2016年11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45.00元 马 皑(1962 --- ),北京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 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专业犯罪心理学方向博士研究生导师,心理...
**犯罪心理学(第二版)** ![](media/image2.png)**犯罪心理学(第二版)** **版** **次**2012年12月第1版 **印** **次** 2016年11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45.00元 马 皑(1962 --- ),北京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 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专业犯罪心理学方向博士研究生导师,心理学硕士研究生导 师,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刑事司 法心理学、越轨社会学。主要论著:《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的归因分析》、《论犯罪选择》、 《论群体犯罪心理》、《对犯罪人社会化水平的思考》、《卖淫活动的共生模式》、《对吸毒者的心 理分析》、《"法轮功"练习者受精神控制的心理分析》、《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思考》、《弱 势群体与心态失衡》、《犯罪人特征研究》、《犯罪人本质属性辨析》、《Analysis on essential at- tributes of criminals in china》、《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析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与社会控制》、 《相对剥奪感与社会适应方式: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 《中国人心态扫描》及《再论犯罪选 择》等。 赵桂芬(1968--- ),安徽省宁国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侦 查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侦 查心理学。主要论著:主编、参编《侦查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多部教材。个人专著《供 述心理与讯问对策解密》,翻译《犯罪人特征剖析》及参译《罪犯心理矫治》等多部著作,在 《政法论坛》、《西北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邢红枚(1978 --- ),黑龙江省绥化人,法学博士。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中国 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家庭暴力与 妇女儿童保护。出版专著1部,参编著作4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亚太地区比较法研究》等杂志上发表中俄文文章二十余篇。 时值再版之日,本教材主编、中国犯罪心理学科的主要奠基者、我们共同的导师罗大华教 授于2015年11月11日永远地离开了他为之奋斗半生的犯罪心理学事业。我们所有参著者特 借本教材再版付梓之机会表达对老师的哀思,并力求继承他精益求精的风格,认真对待每一次 教材修订。 为尽可能反映当下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状况,吸收更多的知识点,同时也为法律等文科专业 的学生借助本教材步入心理学领域,我们在本版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以下方面。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包含基本理论和应用方法的综合性学科,它致力于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方 法探究犯罪行为产生的一般性规律,不仅包括对犯罪人的认识,也包括对支配犯罪行为的内在 心理因素的认识,还包括对不同类型犯罪人、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认识。如果说发现规律是犯 罪心理学的基本任务,那么运用规律去分析犯罪,解决实践当中诸如预测犯罪、矫治犯罪心 理、指导诉讼实践就成为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目的。 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犯罪心理学》是一本适合大专院校法学、心理学、社 会学等专业的学生使用,适合司法、执法系统从业人员阅读的简明教材。它系统地介绍了犯罪 心理学在理论、方法、应用等诸方面的基本知识,总结了国内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具备 理论与实践的指导性。本教材分为四大部分,分别是总论、基本理论、类型论和对策论,并由 此构成广义犯罪心理学体系,以适应不同读者的需求。 本教材在认识论上倡导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坚持物质决定意识、人的意识是对客观事 物的主观能动反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在方法论上注重以心理学为主导,兼容社会学、法 学的理论方法,体现犯罪心理学的整合性特点;在实践论上侧重理论与实战的结合,不仅强调 科学研究的信效度,也兼顾犯罪心理学的特点,重视经验性描述在实践中的价值,致力于以心 理学为视角解决司法、执法中的公平、公正和效率问题。 本教材以犯罪行为及支配该类行为的犯罪心理为切入点,对犯罪、犯罪心理、犯罪行为、 犯罪人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进行了描述与总结,较系统地从犯罪人特征入手,归纳了犯罪人与一 般守法公民在心理和行为方面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学科定义和研究目的。 犯罪心理结构理论是本教材使用的描述犯罪心理形态的观点,它具有理论性与实证性,归 纳了各种可能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外变量,能够从整体性、系统性、可观察性的角度让学生 体会犯罪心理的存在形式和作用过程。得到实证支持的犯罪综合动因论和犯罪心理机制理论是 本教材倡导的认识犯罪心理发生、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理论,该理论不仅强调大的社会背景 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也能够从心理学角度,从个体心理一般性机制的层面,系统地解释为什么 有人会选择犯罪的方式适应环境,以及在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过程中都具有哪些模型和变化 规律。对规律的认识是开展预测的前提,通过对个体、群体犯罪心理发生过程的基本了解,能 够帮助读者以全新的视角掌握犯罪控制的理论与方法。 对不同类型犯罪和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描述与解释,是犯罪心理学理论在个别化研究中的 重点。结合中国社会的司法实践,本教材选择了多元统一分类标准,兼顾刑法学、心理学对犯 罪的罪名、动机、手段、形式等多种类型,力求全面、客观和可操作性。类型研究的目的一是 体现整体与个别的关系,通过描述与解释归纳不同类型犯罪或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特殊性;二 是为司法与执法单位提供对策方面的指导。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最终目的还是揭露、预测、控制与减少犯罪。因此,本教材专门选择了 对实践具有广泛性指导价值的内容,如犯罪心理预测、犯罪人特征剖析、测谎技术、犯罪心理 矫治等,通过将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方法运用在实践中,体现学科的价值。 本教材延续了自1980年以来罗大华教授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主要思想与观点。然而,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学科,是一门体现社会历史阶段性特点和社会心理现 象的整合性学科,因此,任何当下的研究都无法涵盖所有的犯罪现象,特别是在社会急速变 **第** **二** **章** **认识犯罪心理的基本维度** (#bookmark6) **第** **三** **章** **犯罪心理结构** (#bookmark11) **第** **四** **章** **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bookmark17) **第** **六** **章** **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bookmark25) **第七章** **盗窃、抢劫与诈骗犯罪心理** (#bookmark30) **目** **录** 参考文献 (#bookmark92) ![](media/image4.jpeg) 1.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以什么形式存在于犯罪人头脑之中呢?本书提出了"犯罪心 理结构"的理论,认为这是在心理上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界限,并以此建构本书的体系。 2.犯罪心理结构成因。本书在评介各种犯罪原因学说之后,提出"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 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各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地相互作用的结果。 3.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用于解答 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本书通过揭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理、过程和 规律,解答一个人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4.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正如万物处在变化中一样,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也不是固定不 变的。犯罪心理及其结构的发展变化,包括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实施某一犯罪行 为过程中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以及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5.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本书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多元统一类型论, 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理论,并描述了不同类型犯罪的原因、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为采取不同的 犯罪对策提供了心理科学依据。 犯罪对策中有许多心理学问题,主要包括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心 理、审判心理以及罪犯心理矫治等问题。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提高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犯 罪以及矫治罪犯心理的效能。 在理论方面,自从犯罪现象出现以来,人们就一直对犯罪问题进行探索研究,提出了种种 见解,出现了许多分支学科,但直到现在,仍然有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例如,犯罪的原 因究竟是什么,影响犯罪的诸多因素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怎样发生的, 怎样科学地预测犯罪和有效地预防犯罪,怎样准确地发现和判断犯罪人,怎样才能把犯罪人矫 治成为守法公民、防止他们再犯罪,等等。犯罪心理学深入探讨和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无疑可 以充实犯罪科学的内容,为提高犯罪科学的理论与应用水平作出贡献。犯罪心理学又是心理科 学的一个分支,虽然犯罪心理学在心理科学中居于应用学科的地位,但是在运用心理学原理解 释特殊对象------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将揭示其特殊规律,总结出自己的理论, 例如,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究竟是怎样形成的,犯罪人是否存在犯罪心理结构,它由哪些心理成 分组成,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与守法者的正常心理结构有无质的区别、怎样加以证实,犯罪 行为的生理心理机制与一般行为的生理心理机制有何异同,怎样测量犯罪人心理,怎样预测犯 罪心理,等等。犯罪心理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后得出的科学结论,无疑可以丰富心理科学的 内容,为提高整个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作出贡献。在实践方面,犯罪心理学的最终目的是为社 会实践服务:(1)它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原因及规律的研究,为家庭、学校和 社会提供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 控制和减少犯罪,为保障社会安定作出贡献。(2)它通过对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 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的研究,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揭露和惩治犯罪以 及矫治罪犯等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以增强他们在犯罪对策方面的业务能力。 刑 刑刑 学 生非 心非精社社地筑 ![](media/image7.png)![](media/image9.png)刑 侦检带商学 精 14刑14刑监保刑 事 罚 政 学 策 学 应心 犯罪心理学虽然涉及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但它绝不是犯罪科学的部分领域与心理科学的 部分领域的简单拼凑,而是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犯罪科学的基本对象------犯罪人 及犯罪对策,从而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 具有社会属性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无不是客观社会现实的反映,其犯罪行为总是危害社会 的行为。即使是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去研究犯罪问题,也不能脱离社会对人的影响而仅仅纯物性 地研究。因此,把犯罪人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犯罪心理学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 也必须看到,犯罪人也具有生物属性的一面,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 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的作用。因此,犯罪心理学又具有自然科学的性质。 可见,犯罪心理学既具有社会科学的属性,又不能脱离自然科学而存在,具备双重内涵,是介 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而偏于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具有综合性学科的特点。这一特点反映了 犯罪心理学与某些社会学科、自然学科以及其他介于这两门科学之间的学科的密切关系。 在研究犯罪和犯罪对策的犯罪科学体系中,犯罪心理学与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精神 病理学共同构成犯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犯罪原因学。它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人犯罪的原因、犯 罪心理机制,揭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为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提 供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因此,在犯罪科学体系中,犯罪心理学处于理论学科的地位。 人的心理现象极其复杂,因此,心理科学门类繁多。如上所述,犯罪心理学在心理科学体系中 处于应用心理学的地位。它应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特殊对象------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 罪行为发生的特殊规律,探讨心理科学知识在刑事案件侦查、审理和罪犯矫治工作中的应用。 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涉及许多的变量, 即使某一变量的很小的差异,也可以改变结果。因此,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每一 个人和每一种情境。例如,大量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小学流失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后备 军",但不能说,凡是流失生都一定会犯罪。因为还有其他因素遏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 为的发生,犯罪心理的形成因人而异。结论仅仅是针对多数情况而言的,所以,犯罪心理学的 研究结果和结论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它只是一种概率,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的心理和行为 过程更倾向于如此,而不是说必然如此。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就避免了把结论绝对化。但这绝不是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 果不准确、无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还是揭示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它的作用是不 可低估的。犯罪心理学的或然性特点只是表明,人们还没有把影响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全部 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研究透彻,已发现的制约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因素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 均等地影响所有的人。因此,它的研究结果和预测只能使用或然性语言。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在 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各种课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任何科学的研究都只有在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下,使用合适的 研究工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不例外。 ![](media/image12.jpeg) 是犯罪人通过不良的活动能动反映客观现实的结果。这一原则可以解释,在大致相同的社会生 活条件下或在某种情境中,为什么有的人犯罪、有的人不犯罪。 2.内因与外因相统一的原则。制约和决定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构成原因的各因素之间 的关系错综复杂,但归根到底不外是内因和外因两类以及内、外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其 中,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 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一原则,为正确解释犯罪人犯罪心理的 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科学的哲学依据。 3.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要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既要注意 基本理论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充实和提高。犯罪心理学 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在实际应用中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理论与实际之间会有差异。例如,在 理论上,犯罪心理学研究为了控制性别因素的影响都要求男女被试各半。但实际情况是,可获 得的犯罪人群,绝大多数都是男性,往往仅能研究男性罪犯。 一般科学方法论是将哲学方法论具体化,用以直接指导具体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一般科学 方法论是一个庞大体系,它主要包括数学方法、系统方法、信息方法、控制方法、逻辑方法 等。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系统方法是现代的一般科学方法论,是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有重要价 值的认识手段。犯罪心理学研究也应当把系统方法作为一般的科学方法论,即系统方法论 (systematic methodology)。 运用系统方法进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就是既要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多层次、多水平、多 测度的系统分析,又要对犯罪人各种心理现象及其形成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整合研 究。具体来说,须掌握以下几点: 1. 用整体的观点观察犯罪心理。其含义有三方面:(1)注意犯罪心理系统本身的整体性, 即组成犯罪心理系统的子系统是不能缺少的,减少或增加一个要素(子系统),就会改变系统 的特性和功能,或破坏整个系统。(2)注意作为整体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功能大于各犯罪心理因 素的功能之和。(3)在理解犯罪心理时要把握住"客观现实------大脑------心理"这一完整的链 条。要看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客观存在所决定的,同时也受犯罪人大脑机能和原有心理发展 状况的制约。只有这样,才是对犯罪心理作出整体性的理解。 2.用联系的观点分析犯罪心理。就是要在联系和关系中探究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 变化的规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母系统,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也是一个母系统, 无论是组成母系统的子系统之间,还是组成子系统的各因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在犯罪 心理研究中,必须克服元素主义的影响,不得把犯罪心理这一复杂的心理现象系统视为由简 单的因素所组成的心理复合体。在研究犯罪原因时,必须防止片面夸大某一因素作用的"唯 某种因素决定论"的影响。无论是"遗传决定论",还是"社会环境决定论",都是违背系统 论观点的。 3.要以动态观点观察犯罪心理。系统观点认为,由于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整体 系统就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过程,它受到发展变化着的刺激变 量、机体变量及反应变量的制约,必然随着它们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 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犯罪心理结构、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以及不同 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问题时,注意到上述三种变量的影响和制约,切忌作孤立、静止的 研究。 事先编定的,答案大部分是开放的)。根据记录方法分为:文字访谈、录音访谈和录像访谈。 根据访谈方法分为: 一对一的面对面 (face to face one on one) 访谈与电话访谈。根据受访的 方式分为: 一名受访者单独受访、多名受访者一起受访、多名受访者进行小组讨论(焦点访 谈 ,focus interview)。 3.问卷调查。在未加干预的情况下,以事先设计好的表格、问卷收集数据。资料是通过 直接询问、观察或由被调查者本人填写而得来的;所提的问题及答案的选择大部分是标准、统 一的(即结构化的);调查内容会作统计描述或分析。其优点在于,样本可以较大,可以描述 一大群人的特性,花费资源较少,结构化的问题及答案可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其缺点是通常 资料仅及表面而不能深入;收集数据程序一开始,问题及答案就不能改;研究员须熟知与调查 有关的多方面技术才能有好成果。近几十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问卷调查法出现了一种新的亚 方法------网络问卷调查。所谓网络问卷调查,就是用户依靠一些在线调查问卷网站,这些网站 提供设计问卷,发放问卷,分析结果等一系列服务。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无地域限制,成本相对 低廉,缺点是答卷质量无法保证。目前国外的调查网站 survey monkey提供了这种方式,而国 内则有问卷网、问卷星、调查派提供了这种方式。 4.心理测验法。心理测验法是根据已标准化的实验工具如量表,引发和刺激被测试者的 反应,所引发的反应结果由被测试者自己或他人记录,然后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处理,予以量 化,描绘行为的轨迹,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是对被测试者的心理现象或 心理品质进行定量分析,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心理测 验领域已出现了明显的计算机化的趋势,如在机上施测、自动计分、测试结果分析和解释等。 历史上,心理学真正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就是从大规模使用心理测验开始。当时的学者们相信: 罪犯之所以犯罪可能与其智商低下有关,于是在监狱系统展开了大规模的智力测验,这就是很 典型的心理测验法。 5.实验研究。实验研究方法首先是在自然科学中得到运用并成为其主要研究方法的。从 文艺复兴时期开始,正是实验方法的采用,才使自然科学建立了理论与经验事实的联系,推动 了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实验研究是一种受控的研究方法,通过一个或多个变量的变化来评估 它对一个或多个变量产生的效应。实验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变量间的因果关系, 一般的做法是研 究者预先提出一种因果关系的尝试性假设,然后通过实验操作来进行检验。目前犯罪心理学的 前沿研究之一------脑电测谎,就是使用的实验研究。 6.现场研究(field study)。在自然环境中(即现场)由研究者收集资料,所提的问题是非 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研究者会就实地情况而决定要提的问题和提问的先后次序;然后依靠研 究者的理解和抽象概括从资料中得出结论,通常不作统计描述或分析。现场研究的优点是可深 入地研究整个事件情境,可有深入的了解,可了解意见或态度的形成过程,弹性较大,资源花 费较少。其缺点则是定质而非定量,样本较少,难于推断总体的情况,极端依赖研究者的判决 和分析能力,结论通常被视为一项参考而非定论。我国最早的现场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早 期,李景汉、费孝通等学者在对中国乡村社会问题的研究中,进驻中国农村进行深入的实地调 研,撰写出《定县调查》(1933年)、《江村经济》(1939年)等专著。 7.档案收集 (documents)。 档案收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档案收集是指相关的报 纸、杂志、会议记录、政府公文、个人书信等文字材料的收集;广义的档案收集除前述外还包 括视听影像资料的收集。视听材料(audiovisual materials) 收集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研究 手段,由于摄影、摄像技术的普及,视听资料日渐丰富;视听资料的直观性、信息含量的丰富 性是文字资料所无法比拟的。随着影视人类学、影视心理学的兴起,视听资料收集越来越受到 ![](media/image14.jpeg) ![](media/image16.jpeg) 融入同一模型中,从而得出比传统单层面回归方法更丰富、更准确的研究结果。可见,多层线 性模型的优点在于不仅可以估计每一层(个体与家庭层次)的模型系数,也能预测任意层次间 的关系,而不像传统统计方法直接忽略掉不同分层问题,促进了犯罪解释向更加科学化、精确 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研究方法各有其功能和局限性,研究对象和研究条件各不相同,就出现了不同的研究 方法的类型以及如何根据研究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类型问题。 这是根据研究时间的延续来区分的类型。纵向研究 (longitudinal research), 就是在比较长 的时间内,对某个人或是某些违法犯罪人的心理发展进行有系统的定期研究。纵向研究可以细 分为三类不同的研究类型:(1)趋势研究,是对研究对象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进行研究。 (2)同期群研究,是对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研究对象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的研究。同期群 研究注重的是某一类型而不是某一个体的特征,所以在不同时间可以调查不同的人,只要他们 都属于同一类型。但每次调查的抽样都应当是随机的,以保证被调查到的样本可以代表这一类 型的人。(3)追踪研究,是对同一批研究对象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的研究。追踪研究注重 个体特征,因此,要求在各次调查中都调查同一批对象。 纵向研究的优点是系统性,能比较详尽地了解违法犯罪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过程。但也有 其困难和缺点,如研究时间过长(少则一二年,多则一二十年),不易同时进行大量案例的研 究,影响研究对象的各种因素不易查明或控制,因而不易有效地进行前后对比。 横断研究 (crosssectional research), 就是在同一时间内对某一类型或某几个类型的犯罪人 心理进行测试和检查,并加以比较。 一般的实验研究多属于这种类型。横断研究的优点在于在 较短时间内找出同一类型或不同类型研究对象的心理发展水平或特点,并可以从中找出规律。 但由于时间短,不易看到发展的全过程,难免有不系统、欠深入之嫌。因此, 一般研究中,应 灵活运用纵向、横断两种研究类型,互相配合,取长补短。 这是根据研究对象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的。个案研究 (case study) 就是对一个或少数几个 犯罪人的心理进行的研究,例如,对某个或某几个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的研 究。这种研究类型的优点是便于对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的考察;缺点是取样少,代表 性较小,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性。成组研究 (group study) 就是对一组或多组犯罪人进 行的研究,例如,对某监狱或几个监狱所有罪犯进行重新犯罪原因的研究等。这种研究类型因 为取样较多,可以作统计处理,科学性较强,但不便于作个别、深入的研究。因此,在研究 中,要把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理想的结论。 自我观察研究又称内省法,即要求被试把自己的心理活动报告出来,然后通过分析报告资 料得出某种心理学结论的方法。客观观察研究即观察法,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 科学仪器,在一定时间内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客观对象(如人的各种心理活动、行为 表现等)并收集研究资料的一种方法。①这两种研究方法各有优、缺点:自我观察研究的优势 ![](media/image18.jpeg)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研究的课题和内容广泛而深刻,研究者必须根据客观情况 和自身兴趣等主、客观条件慎重地选择研究课题。研究者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 方面: 一是具有理论意义,只有具备理论建设意义的课题才能推动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和完善已 取得的成果;二是具备实用价值,犯罪心理学课题必须是实际问题,对社会实践有较大、较深 远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才能实现为实践服务的宗旨;三是具有时代性和可行性,这样的研究课 题才能真正实现为实践服务,不然只能是空中楼阁。 研究假设,是指在研究设计之前根据相关理论提出的关于变量之间(常常是两个变量之间) 关系的陈述。研究假设往往是肯定性的陈述。例如,人格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课题,研 究假设可以为:冲动性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而在科学研究中不能对研究假设的真实性进行直 接检验,需要建立与之对立的假设,称为虚无假设 (null hypothesis)。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要 检验的是虚无假设。对于上面的例子,我们的虚无假设应是与研究假设相对立的------"冲动性 与未成年人犯罪无关",而我们实际就是要检验"冲动性与未成年人犯罪无关"这一虚无假设。 研究设计是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最初计划。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社会的犯罪问 题,这就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设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实践性。 1.研究类型的确定。本章第二节对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类型的选择中已作详细论述。研 究者应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和任务,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类型。 2.研究的空间范围。研究者要确定研究的地点和对象。如冲动性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 课题,课题的研究的地点应该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研究的对象应该是未成年犯。 3.研究的主题和内容。研究者明确本次研究究竟要描述什么。冲动性与未成年人犯罪的 研究课题是一个相关研究课题,研究者主要研究冲动性与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关系及这种关系 ① See Frank E.Hagan,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minology,7th edition,Allyn &.Bacon, 2006,p.20. 2. 人性是犯罪心理的根源。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人性的探讨,尤其是"性善论"、"性恶 论"、"性三品说"和"性二气论",对于研究我国犯罪心理学思想史有着重要的价值。实际上, 这是从心理方面探讨犯罪的原因。"性善论"的代表人物是孟轲(约公元前372---前289),他 认为,犯罪心理不是人生来就具有的。而荀况(公元前313---前230)的"性恶论"则认为人 生而就具有贪财、重色等本性。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韩愈(公元768---824)等人的 "性三品说"认为,上品之人不可能犯罪,下品之人是天生犯罪人,中品之人则既可为善又可 为恶。朱熹(1130---1200)的"性二气论"把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天命之性即仁、 义、礼、智等先天之禀,是至善至美的;气质之性即人之知觉、感情、欲望等,是有善有 恶的。 3\. 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 《尚书 · 吕刑》指出,司法人员存在"五过"即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官"指曾同居官位,"反"即欺诈诱逼供词,"内"即内 亲用事,"货"即贪赃枉法,"来"即老相识。《吕刑》规定,如因此五种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 枉法,司法人员罪与"犯法者同"。此即要求司法人员公正无私,听取诉讼两方的申诉。宋代 包拯(999---1062)是我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清官,他把挑选司法人员看作关系到国家安危存 亡的大事。在《包拯集·天章阁对策》中,他说:"人之司命,而邦国安危所系,择之不可不 审"。司法人员"事权至重,责任尤剧,设非其人,则一路受弊",必须"选有才能、公直、廉 明之人充任"。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 一书中要求司法人员具有"仁"、"智"、"勇"三方面 的心理品质。①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其中台 湾大学教授蔡墩铭(1932--- )的著述尤其引人注目。他撰写的大学用书《审判心理学》 (1971年)、《犯罪心理学》(1979年)、《矫治心理学》(1988年)及在《法学丛刊》上发表的 《论人犯之拘禁心理》、《论监所管理人员心理》、《论监所行政人员心理》(1981---1982年)等 论文,不仅在理论上造诣颇深,而且在指导刑事司法与罪犯矫治实践方面也有重要价值。台湾 文化大学教授周震欧(1926--- )对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防治的研究亦取得了颇 有价值的成就,他新著的大学用书《犯罪心理学》(1973、1996年)被誉为"影响深远的学术 巨著"。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杨士隆博士著的大专用书《犯罪心理学》(1996、2001年)是 我国台湾地区犯罪心理学的力作,该书广泛搜集了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资料,并作了颇 有见地的归纳和评析。 ![](media/image20.jpeg) 大的倒退,迷信和鬼神学开始大行其道。当神学思想无法解释精神异常现象所表现出的"灵性 (spiritistic)" 特征时,驱邪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人们的主要选择。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集体疯 狂 (mass madness) 和巫妖作乱等古怪现象开始在欧洲大陆蔓延,恶魔占据人类身体之说法更 加根深蒂固。许多人认为:这些疯狂的人是因为背离了基督教信仰而被魔鬼撒旦附身。他们因 为与魔鬼结盟,所以具有超自然的力量,足以造成瘟疫、狂风、水灾等灾难。对他们只能施以 殴打、鞭笞、火烙等酷刑,希望以惩罚驱赶占据人身体的魔鬼。 然而在这一时期,仍有学者对精神异常现象从个体内部寻找原因而不是转归魔鬼,认为: 患有歇斯底里症的人并非天生拥有此种怪异现象,而好像是因为生病,并且这种病显然不是生 理上的,而是心理上的。这种见解在变态心理学观念的发展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文艺复兴时期。进入中世纪后期,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文主义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宗 教、医学和哲学开明人士开始追求理性的指引。在早期的科学探索中,阿克力巴(Agrippa, 1486---1535)、魏耳(Weyer,1515---1588) 和斯克特 (Scot,1538---1599) 都对当时盛行的巫 婆邪怪之说进行了批判。尤其是魏耳于1563年出版了《妖魔之误》(The Deception of Demons) 一书,其中列举了巫妖的各种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忧郁、歇斯底里等,主张对其进行治 疗,而非以残忍的方法进行折磨。正是在这些人的努力下,各种妖魔论和迷信逐渐消失,并为 试验和临床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不过,虽然对变态行为的科学研究逐渐增加,但16世 纪~18世纪的精神病患者的命运仍很悲惨,他们大都被关在由刑事矫治机构所设立的收容所 内,其处境如同动物一般。仅在基督教教士以手礼的方式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或去圣地朝拜 时,才显现出仁慈与关爱。至18世纪后期,欧美各国都对精神病院加以革新和改善,大力加 强其人道化、医疗化和现代化的色彩。以毕乃尔(Pinel,1745---1826)、 特克 (Turk,1732--- 1822)、罗胥(Rush,1745---1813)、 迪克斯 (Dix,1802---1887) 为代表的精神病理先驱者所 作的倡导无疑为这场改革运动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19世纪以后。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心理卫生的观念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 的传播和认可,民众开始加深对自身心理卫生状况的重视,同时也减轻了对精神病患者的恐惧 感。与此同时,以科学、试验为导向的精神医学研究也不断地发展,其中尤以对导致身心障碍 的生物及组织因素的探索最令人瞩目。克列别林 (Kraepelin,1856---1962) 在1883年出版的 教科书中以器官病理学的观点对精神疾病作了概述,而神经系统运作失调更是他对心理异常的 一般问题所强调的重点。德国的格里森戈尔 (Griesinger,1817---1868) 在《精神异常之病理 与治疗方法》一书中亦指出,所有心理异常理论都应以大脑病变为基础。此后,随着心理学作 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创立和发展,有关心理因素与行为之间关联性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的突破。 直至进入20世纪以后,学者们已普遍认识到精神疾病的发生原因甚为复杂,并非某个单一因 素所能圆满解释得了,故主张将器质研究与心理研究的取向加以合并,并进而为精神病人提供 妥善的诊疗服务。 纵观西方社会对变态行为的研究历史,可以发现,其对象范围远没有包括所有类型的犯罪 人,而仅是那些行事怪异的极端人群,这些人被认为是着了魔,或生了病,需要通过驱魔或医 疗的方法使之恢复正常。而对于为什么许多平时非常正常的人有时也会犯罪这一问题,却缺乏 相应的研究。不过,他们的研究成果却为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知识积累。① 展中介的"内部因素",只不过,心理学理论也不能忽略社会环境对个体心理形成的影响。他 还指出,即使是那些最折中的整合理论,也存在缺陷,即这些理论观点把人看成是多种原因的 被动接受者。① 安德鲁斯 (Andrews) 等学者(2003)认为犯罪行为心理学既是犯罪学的分支,又是人类 心理学的分支。作为心理学的分支,犯罪行为心理学是融科研与实践为一体的庞大的学科体系 的一部分,现代心理学的宗旨是对人的行为提供以经验为基础的科学解释,因此,大多数心理 学家所遵循的是科学和实践相结合的模式。作为犯罪心理学家,他们认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是 理解犯罪发生的前提,但个体的心理特征只是提供了犯罪的可能性,在导致犯罪方面,社会和 环境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要想全面解释犯罪行为,犯罪学家要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容 纳许多社会因素,同时,对犯罪行为的心理解释应该是多元化的。庞大的心理学系统中的很多 研究领域都可以为犯罪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解释的框架,这些领域包括个体发展、感觉与感 知、学习与认知、记忆与信息处理、动机与感情、个性与个体差异、测定(assessment) 与评 估 (evaluation) 、 历史与哲学、临床的与应用的、社会的和团体的、生物的与生理的心理学, 等等。他们认为这种以心理学为主体、以多元因素为基础的犯罪学会比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犯罪 学更具有科学性以及应用性。简而言之,研究者认为犯罪心理学在研究犯罪行为时应该考虑生 物的、个人的、人际关系的、家庭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同时,它也应该考虑个人所处的 特定环境以及大的社会环境。安德鲁斯的观点对近几年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 影响。② 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 一些研究人员通过长期的跟踪研究,试图找出影响个体犯罪性 (criminality) 发展变化的因素。目前这种研究在英美等国有多个研究项目,比较有影响力的研 究是美国学者桑普森 (Sampson) 和 劳 布(Laub) 在美国格卢克夫妇原有研究数据的基础上所 作的研究,以及法林顿 (Farrington) 等人从事的英国剑桥大学的犯罪发展研究项目等。 桑普森和劳布通过对格卢克夫妇20世纪30年代在波士顿进行的问题儿童跟踪研究数据的 再分析,发现了与年龄相联系的社会控制------儿童与青春期时的家庭、学校、同辈,成年时的 婚姻与就业------对少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强烈的影响。他们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 念,即转折点 (turning point)。所谓转折点,是指导致个体脱离原来的犯罪生活方式而开始一 种守法的行为模式的某个事件或生活情境,这些转折点通常包括服军役、就业以及婚姻。服军 役为这些原本在教养学校接受矫正教育的孩子提供了行为与纪律的约束,而就业与婚姻则为他 们提供了一种稳定性以及为维持工作和家庭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转折点有助于理解生命历程中 犯罪行为的稳定性与变化。③最近,生命历程理论对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可能改变轨迹的生 命事件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良好的教育。这种观点具有非常强烈的政策意 义,因为它表明,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将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本来产生与 ① 参见\[英\]Blackburn、Ronald:《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吴宗宪、刘邦惠等译,97~118页,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② See Andrews,D.A.,&.James Bonta,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3rd ed.,OH:Anderson Pub- lishing Co.,2003. ③ See Juvenile Justice Educational Enhancement Program(JJEEP):2002 Annual Report to the Florida Depart- ment of Education:Juvenile Justice Educational Enhancement Program,Chapterl,at http://www.criminology center. fsu.edu/jjeep/pdf/annual2002/chapterlar02.pdf. ![](media/image22.jpeg) 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旨在考察犯罪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以及犯罪组织内的社会心理现 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根据英国学者坎特 (Canter) 等人的理解,研究犯罪的社会心理学,有 助于执法部门准确有效地开展打击犯罪的工作。④他们的相关研究发现,犯罪人的网络、小组 或群体以及组织形成的过程,并不完全是紧密型的和封闭的,更多的情形是表现为不同组织结 构上的混合,这些组织结构既可表现为完全无组织状态,也可表现为有严格的等级结构。这些 组织结构上的社会心理现象从三个方面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是影响犯罪人的自我认同,二 是组织的结构形式影响到犯罪人在组织中的角色地位以及犯罪活动的规则,三是影响犯罪人的 "职业化"发展的可能性。 Canter,D.,Alison,L.,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Crime:Groups,Teams and Networks,Hampshire: 沃里斯 (Lester,Van Voorhis,1997)① 指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认知治疗 的成效。近几年的很多研究证明以认知为中心的心理治疗方式在罪犯矫正方面特别有效。比 如,最近威尔逊等人 (Wilson et al,2005) 对关于认知治疗的研究进行了系统的评估,总体 上,他们发现,以认知为基础的矫正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犯人的再犯率。②早期的一些研究也 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Andrews,Zinger,Hoge,Bonta,Gendreau &Collen,1990③;Antonow- icz &.Ross,1994④;Izzo &.Ross,1990⑤;Lipsey,1992@)。二是和它的简单易用有关。认知 治疗被称为"快速治疗法"。它不仅省时,而且省力。首先,认知治疗的对象是思维和行为等 可衡量的个体特征,这些特征比心理分析的治疗对象(如潜意识、恐惧和焦虑心理)容易观 察,因此,认知治疗的方法和程序比较容易使用。其次,认知治疗符合矫正组织的人事需求。 矫正组织中一般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会使用认知治疗的方法。 罪犯中既有成年人,也包括青少年,他们之间在个人的需求、适应矫正环境的能力、接受 再教育的容纳性、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触发纠纷的危险性,以及与他人的沟通性等方面存 在很大的差异。为了更好地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改造,西方犯罪心理学家把很多精力放在 对罪犯的评估、诊断和分类上,他们在这些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 查表 (MMPI) 、 精神疾病诊断标准 (DSM-IV) 、 威斯康星危险一需求评估法 (Wisconsin Risk and Needs Assessment)、修改列表服务水平 (LSI-R) 以及精神变态筛查系统 (PCL-R) 等经 常使用的评估和诊断程序就是在最近几十年里发明或完善的。从这些例子也不难看出,在评 估、诊断和分类上犯罪心理学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偏重于心理健康(如 DSM-IV), 有 的偏重于人格特征(如 MMPI), 也有的偏重于犯人的危险或需求水平(如LSI-R), 一般对罪 犯的评估和诊断都集中在这三方面。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只有与时俱 进,在充分肯定犯罪心理学二十多年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前进,才能将犯罪心理学 发展壮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 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刑事一体化的学科体系中,犯罪心理学 应当准确定位,既要明确其在刑事学科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地位,又要明确其独 特的研究视觉和方法,从而为刑事科学建设、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挥其特有的、其他刑事学 ① See Lester,D.,&Van Voorhis,P.,Cognitive Therapies,in P.Van Voorhis,M.Braswell,&.D.Lester *(eds.),Correctional Counseling and Rehabilitation,3rd edition,Cincinnati,OH:Anderson,1997.* ② See Wilson,D.B.,Bouffard,L.A.,&Mackenzie,D.L.,"A Quantitative Review of Structured,Group-o- riented,Cognitive-behavioral Programs for Offenders\",Criminal Justice &Behavior,32,172-204,2005. ③ See Andrews,D.,Zinger,I.,Hoge,R.,Bonta,J.,Gendreau,P.,&.Cullen,F.,"Does Correctional Treatment Work?A Psychologically In formed Meta-analysis\",Criminology,28,369-404,1990. *der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38,97-104,1994.* ⑤ See lzzo,R.,&.Ross,R.,"Meta-analysis of Rehabilitation Programs for Juvenile Delinquents:A Brief Re- port",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17,134-142,1990. ⑥ See Lipsey,M.,Juvenile Delinquency Treatment:A Meta-analysis Inquiry in to the Variability of Effects,in T.Cook,H.Cooper,D.Cordray,H.Hartmann,L.Hedges,R.Light,T.Louis,&F.Mosteller(eds),Meta analysis for Explanation,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92. ![](media/image24.jpeg) 第三~六章是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阐明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的方方面面(第三章 "犯罪心理结构"),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第四章"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和犯 罪行为是"怎么样"形成和发生的(第五章"犯罪心理机制"),犯罪心理是"如何"发展变化 的(第六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media/image26.jpeg) ![](media/image30.jpeg) ![](media/image32.jpeg) 犯罪的首要特征是一种外显的、可观察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观察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 是事后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所谓事后或间接的观察,就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对行为痕迹信息的采集、编码和分析,从中回溯性地复原行为的过程。由于任何犯罪都具有行 为本身,所以就存在发动或实施该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在刑法的角度,犯罪的实施者首先是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在 刑法学意义上,对犯罪人的认定必须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和法律的判决方面认定,在仅有实 害和行为本身而未经法院审理终结时,不能随意给某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否则,不符合无罪 推定的原则,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而在心理学的角度,由于主要考察行为的发动、实施、完成这些基本过程,所以在犯罪心 理学上可以使用作案人的概念。当作案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因其行为及结果的危害性被法 律认定为犯罪时,作案人就是犯罪人,并且是刑法意义上或形式意义上的犯罪人;如果已经发 行了危害行为,但犯罪事实未被侦破,或者已经侦破但尚未经法院审判终结时,更适合使用作 案人的概念。在此,作案人虽然是实质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但未必是法律意义上的犯 罪人。 犯罪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如曾经犯罪人、实施性犯罪人和可 能性犯罪人,单独犯罪人、结伙性犯罪人、群体性犯罪人等。 从法律标定的视角来看,犯罪人就是犯了罪的人,或称为被法院依据法律判定有罪的人。 结论在逻辑上合理,但在现实中会出现悖论。 一方面,虽然类似佘祥林案的冤案并不具有普遍 意义,但我们不要否认此类案件存在的现实性,它说明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犯罪人,未必就 是真实的、实质意义上的犯罪人(作案人)。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低于40%的情况 下,抓住了是罪犯、抓不住是犯罪的状况,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这意味着实施了真实的、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的作案人,未必就是现实中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 ![](media/image34.jpeg) 2. 犯罪心理在产生的时间顺序上总是先于犯罪行为,没有犯罪心理也就不可能存在犯罪 行为。 1.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是无法分割的,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 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心理,也是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中作出的归因。 2.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人为载体的主、客观活动,二者共同建立在犯罪人的全 部心理因素之上。 无论是研究犯罪心理还是研究犯罪行为,都是一种对人的研究,必须采取系统的方法,从 多层面和多角度对犯罪人进行认识。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人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和特点,才能 懂得为什么有些人会选择犯罪,而大多数人并不会成为犯罪人。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不依赖于意识而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①。当我 们把视角置于宇宙观的层面时②,更能够肯定人的物质性。同时,人类对自身存在和他人存在 的意识,都从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角度,说明了人所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属性。因此,从认识 论的角度分析,人是可知的,人类可以认识和反映自身,可以在认识的基础上改变自身;人是 有机体,具有具体的形态,可以用物理学和人类学的方法去进行观察与测量;人具有物质的变 化性,这种变化可以是发展的正向变化,也可以是倒退的负向变化,可以是发生在物质内部的 结构性变化;人是自然中的物质,可以说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能说自然是人类的一部 分。广义上,自然是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这种存在并不全部为人类所感知和认 识。不能否认人的生存与发展必然接受自然规律的限定。③ 虽然人是物质的,但我们都同意物质属性不是人的唯一属性。人的物质属性仅限于人在自然界 中的存在形式。简单地说,人所具有的物质属性和一切有生命、无生命的客观实在一样,都是一种 存在的形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的第一种属性------物质性的主要特征是存在性。 ② 宇宙论的观点认为,宇宙是有序的,它不是各种物质的随意组合,而是物质与能量按照大小和复杂程度的顺 序严格排列、分布的。参见\[美\]麦克尔·赫兹菲尔德:《什么是人类常识》,刘珩等译,21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5。 是幻影,持续的变化和转型才是永恒。永远存在着这样的要求:引导我们人类的进化以避免崩溃,并朝向所有的人都 能在其中和平、自由和体面地生活的世界前进。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首先从自己做起,把自己的意识提升到这一 星球的尺度;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成为我们社会变化和转型中的负责的和有效的因素。"(\[匈\]E. 拉兹洛:《布 达佩斯俱乐部宣言》,载\[美\] D.洛郁编著:《人类动因对进化的冲击》,胡恩华等译,6~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4。) 时也有长期处于某种自然环境,为实现与自然的和谐所形成的生理特点。从环境和机体内部的 关系看,还会因素质①差异而导致不同的应对环境刺激的反应方式,以及因环境刺激不同所产 生的不同行为反应,这些都是人作为生物所具有的生理调节与选择功能的体现。 由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可以从生物或生理特征上进行比较,因为,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作 为生物体,都具有自己的特征,不仅表现在内部结构上,还表现在作为生物与外界环境尤其是 自然环境的互动方式上。 从总体上看,人作为一种存在是有生命的存在,和其他生物一样,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 发展是人的第二需要。发展是为了保证更优质、更有保障的生存,它不仅服务于现在,更要服 务于人的将来,即服务于人的基因的延续------后代。所谓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就体现了这一规 律。人类在摸索自然规律的同时,不断地利用规律,但无法改变规律。在生存的层面,适应是 第一位的,改变(创新)是第二位的。 人是思想的人,人所具有的抽象思维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重要特征。有时我们可以 用精神或心理的概念来表达人的思想性②,它是人类经验的范畴,属于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 最本质的部分。人的思维活动既不同于低等动物的细胞反应,也不同于一般生物的神经反应, 而是通过大脑能动反映客观事物的心理活动,是大脑的一种机能。 人的心理活动是大脑的运动形式,人所具有的包括大脑在内的物质存在是心理活动的载 体;人的生物活动尤其是神经和体液等活动是心理活动的过程,也是感知外界事物和体内刺激 并作出反应,从而产生思维活动的基础。 作为思想的人,人的心理虽然不是一种物质,但它建立在以大脑为首的整个物质机体、生 物机体的基础之上,是统一的一元化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以被动适应为主的生物现象。虽然感 知外界刺激是神经过程、由神经系统完成的,但对刺激的判断依靠心理过程。 在意识层面,可以有事前意识,也可以是事后意识,但统归要经过大脑的整合。如果从物 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角度去认识,意识或谓之为心理或精神的本质在于对客观事物的反 映,其反映的过程、内容与结果, 一方面受制于个体不同的生物学构造,另一方面永远不可能 脱离社会环境的影响,并且是因人而异的。 首先,人之初,我们有已经具备的生理与心理素质,它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遗传的,如基 因,取决于我们的父母;二是在母体内建构的,如神经系统和大脑及身体各方面的发育情况, 我们称之为先天的素质。这些素质个体无法选择,但相对于成年的人而言,它们是尚未定型 的、处于发育与发展过程中的生物基础。 ① 心理学上将个体遗传决定的先天因素称为人的素质,不同于我们日常所使用的素质概念。它包括生物人所有 的生理因素和神经过程,同时还可以包括个体出生时已经具备的心理素质,当然,在婴儿那里这种心理素质基本等同 于神经系统。 ② 美国心理学家认为:"精神是人类的经验领域,它属于人类本质的范畴;精神是人之为人最为核心的部分,它 与某种大于人身的事物相联系。"(\[美\]乔斯·B·阿什福德、克雷格·温斯顿·雷克劳尔、凯西·L·洛蒂:《人类行 为与社会环境》,王宏亮、李艳红、林虹译,1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media/image36.jpeg) 的本质的东西,是那种为人所特有的,失去了它人就不能成为人的因素,而这种因素就是人的 社会性。"①从本源上看,社会并不单纯是一种物质实在,而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 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不仅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单元因素,同时也是主导社会历史的决定因 素。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 关系的总和"②。正是由于社会的存在,每个具体的个人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扮演不同 的社会角色,受制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经历不同的社会化过程,实现不同的社会化结果。社会 性使我们在认识人时首先要注重合作的意义。人类的社会性最先始于亲属关系,这是一种无须 社会指导的合作,是作为生物人的本性。在我们以家庭方式适应社会现实的过程中,合作就以 互利和互惠为表现。 ![](media/image38.jpeg) ![](media/image40.jpeg) ![](media/image42.jpeg) ![](media/image44.jpeg) 上述学者的观点的表述虽有所差异,但也体现出一些共同点:(1)认为诸多不良、异常的 心理因素构成了犯罪心理结构;(2)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人的整体心理结构的一部分;(3)犯 罪心理结构是导致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 结合学者们的观点,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 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 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根据目前收集到的文献资料,虽然尚未发现外国学者使用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但可见到 一些相近或相似的学术观点,可以作为参考。 ![](media/image46.jpeg) 3. 它符合系统论的观点。作为方法论的结构观,是和作为方法论的系统论联系在一起的。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所谓结构,是指事物各种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方式,是系统 内各要素的组织形式和秩序。结构是系统固有的属性,结构把部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一切系统的整体功能归根结底是由其内部各要素的结构方式决定的,即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 目前,结构分析法已在各门学科(包括心理科学)研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犯罪心理学也应 运用这一科学方法论。 4.它能较好地反映犯罪心理的动态变化。结构并不是凝固不变的。比利时科学家普利高 津 (llya Prigogine,1917一)于1969年提出的耗散结构理论认为,客观世界中存在着两种结 构:平衡结构和耗散结构。平衡结构是一个有序化的暂时处于封闭性状态的结构。耗散结构是 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性结构。这一理论认为,系统的非平衡性、变动性是系统的有序性与相对 稳定性的前提和基础。在外界的条件变化和能量交换达到一定阈值时,系统可以从原有的混沌 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和稳定状态。但有序和稳定是暂 时的,无序和变动、开放则是经常的。上述理论见解与犯罪心理之涨落变化的观点较为一致, 因此,可以认为,采用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包含着运用耗散结构理论说明犯罪心理变动状 态的用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采用犯罪心理结论一词能很好地解释犯罪心理的存在状态和发展动 态,也符合心理学的用语习惯。 1.人的心理现象存在着结构。人的心理现象是以结构形式存在的,故称为心理现象结构。 心理现象结构是人的心理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组合系统。这是在大脑神经突触联系的基础上建 立起来的反映活动系统。 一般认为,人的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两个相互联系的方 面。俄罗斯心理学家列维托夫 (HKonai ⅡMrpheBhy JIeBHTOB,1890---1972) 则把人的心理现 象分为心理过程、心理状态、个性心理三个方面。他认为心理过程是暂时性的,个性心理是比 较稳定的,而心理状态是处于两者之间的表现形式,既有暂时性又有稳定性,是心理过程与个 性心理相统一的表现形式。按照这种观点,可以把人的心理现象结构表解如下图: {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 情感过程(喜、怒、哀、乐、爱、 意志过程(有意识的与克服困难相联系 个性倾向性(需要、动机、兴趣、 2. 人的个性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系统。人的个性是心理现象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或 者说,是心理过程在个体身上相对稳定的表现。它是一个复杂的、多侧面、多层次的体系。心 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外部诱因的驱使,又有其生理、心理原因作为内在根据。由于 人的行为归根结底是受其心理、意识支配的,所以,在诸多原因中,外部原因、生理原因只是 产生犯罪行为的条件,而内部心理原因,才是具有根本意义的原因,是个体发生犯罪行为的根 据。对犯罪心理结构的研究越深入,就越能充分了解和掌握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与规律, 从而做到自觉地预测和预防、揭露和打击犯罪,有效地改造、矫正罪犯。 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以犯罪心理结构的形 式存在,这种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稳定性。通过对犯罪心理结构的研究,可以发现犯罪者 与守法者在某些心理因素上或某些因素的组合上存在着差异,这些特殊的心理因素或心理因素 的组合就构成了犯罪心理结构,它是犯罪人所特有的心理结构。研究犯罪心理结构最重要的意 义之一就是揭示犯罪心理的特殊矛盾性。 既然犯罪心理结构反映了本学科特殊的矛盾性,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心理学这门 分支学科,是围绕着犯罪心理结构------发生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 的。它涉及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各种内部的和外部的原因、条件、因素,犯罪心理结构形 成的过程,犯罪心理结构的特殊性,由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制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在深入认识犯罪心理结构的特征和规律的基础上,探求预防、侦讯、矫治犯罪的心理学依 据,运用心理学技术开展犯罪的对策研究。只有在充分认知犯罪心理结构,掌握犯罪心理结构 原理的基础上所制定的防范犯罪的对策才可能是切实有效的。 就故意犯罪而言,当犯罪心理结构在个性心理结构中处于优势和支配地位时,其占主导地 位的消极因素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个性心理结构的理论,个性倾向性是它的动力结构。它是个性积极性的源泉,是心理 活动的核心和动力,对个体活动起着定向作用。心理的动力结构集中体现了个性的社会性层 面。不同个体具有的不同的社会本质,主要体现在其所具有的个性倾向性所包含的社会心理内 容的差异上。 1.反社会意识。所谓反社会意识,就是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相背离,与 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的 总称。具体表现为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的否定与蔑视,它是个 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支柱。反社会意识对个体的不良欲求起着定向作用,对犯罪动机起着促 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必然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包括犯罪习惯和不良的生活习惯。它对犯罪动 机起着引发和加固的作用。不良的行为习惯具有滞后于意识的惰性。有时,在犯罪心理结构 中,即使其他心理因素有所改变,也很难使犯罪习惯马上改变。 个性的调节结构就是以自我意识为核心,对个体心理与行为进行控制、调节的系统,包括 自我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对犯罪人的欲求等动力结构,起加 强或削弱、发动或终止的调控作用,对其动机与行为起协调、监督作用。 1.扭曲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道德现象的观 念体系。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评价能力、道德行为规范的掌握等,其中 的"良心"和道德义务感、责任感,对个体的行为起着自觉的调节作用。犯罪人对道德意识的 选择,是依据自身的犯罪需要来确定的,因此,他们另有一套扭曲的道德意识。 2.错误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社会态 度的总和。就个体而言,主要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层次。它与 道德意识相配合,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在犯罪人的头脑中,正确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少数 人正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多数人则是因为存在着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对法律采取蔑视 态度、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而犯罪。 3. 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体关系的意识,是调节结构中 最重要的成分。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由于自我意 识的不成熟,存在着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这种自我意识水平,不 仅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控制、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的主观、片面、固 执、狭隘、任性、放纵,从而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 心理状态是介于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之间,在一定时间内两者交融、汇合的统一状态。个 体心理状态往往是以情绪状态为主的各种心理因素的综合反映。它主要由个体的需要是否得到 满足所产生的情绪体验所决定,并且受到个体气质、社会认知、自我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呈弥散状态,对动力结构、调节结构和全部个性心理活动均产生一定的 影响。 1.消极、不良的心境。心境是一种使人的一切体验和活动都染上某种情绪色彩、微弱而 持久的情绪状态。它对人的生活有很大影响。持续时间很长的不良心境,会使个体处于压抑、 不满、企图寻求解脱的自我体验之中,从而推动犯罪动机的形成。 2.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心理状态。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犯罪人通常会处于一种焦虑状态, 情绪高度紧张,但这种心理状态也会因人而异,初犯、偶犯的焦虑和紧张的情绪状态往往比惯 犯、累犯要强烈。实施犯罪行为前,过度焦虑和紧张的状态也有可能会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 行为。 3.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在实施犯罪活动时,行为人注意力高度集中,情绪处于 亢奋状态,常态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实现。在某些 ![](media/image49.jpeg) 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作为驱动力的犯罪心理结构也呈现出多样性,有着类型差异和个 别差异,可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类型划分。例如,以有无犯罪动机作标准,可划分为故意犯罪 心理结构和过失犯罪心理结构;以其稳固程度作标准,可划分为惯犯、累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和 初犯、偶犯的犯罪心理结构;以组成要素的多寡作标准,可划分为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和不完 全的犯罪心理结构;以发动犯罪行为的动力作标准,可划分为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和情绪型犯 罪心理结构等。 即常见模式、典型模式,泛指隐藏在大多数犯罪者头脑中与常见犯罪行为后面的内在心理 驱动力的构成状况。具体来说,它表现为以下几种犯罪心理结构: 1.故意犯罪心理结构。这是犯罪心理结构中最常见的类型。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心理结 构, 一般是指故意犯罪心理结构。如果以大量故意犯罪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舍弃个案的特殊 性,概括出故意犯罪心理结构的主要成分和特征,寻求其内部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运行机制,便 可获得犯罪心理结构的一般模式,或称典型模式。如下图: ![](media/image51.jpeg) 该模式图说明:犯罪心理结构是以畸变的需要为核心,它作为犯罪心理的原动力,向其他 心理成分发出辐射性的影响。这种需要,又是以反社会意识作支撑,以不良的习惯作基础,并 与自身的智能条件相适应,反映出其消极的性格特征。而在形成犯罪动机、发生犯罪行为时, 又和其歪曲的自我意识密切相关。上述各心理要素之间,均建立了双向联系,既有输出,又有 反馈,互为影响,相互作用。 2.稳固的、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在故意犯罪心理结构中,惯犯、累犯的心理结构,属 于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其发动犯罪的各心理因素之间联系紧密,呈胶着状态,不易被分解; 自组织作用增强,能自动配合、驱动;因不良行为习惯和犯罪方式的自动化,犯罪行为发生前 往往缺少动机斗争;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各种环境,捕捉到犯罪机遇;有的职业犯罪人的犯罪 心理已经个性化,矫正、改造十分不易。 定性和明确的方向性。 ![](media/image53.jpeg) 上述机理和"临界值"的概念,对于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帮助我们划分一般心理结 构同犯罪心理结构之间的界限,给予了重要的启示。 那么,犯罪心理结构初步形成的"临界值"在哪里呢?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 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 一个人由不健全人格(或错误人 格倾向)转而形成潜在的犯罪心理结构的标志(即它的"临界值"),应当是犯罪意向。意向是 人的活动动机的最初阶段,犯罪意向就是由不良需要引起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倾向。只要产生了 犯罪意向,就表明个体心理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自发地偶尔发生不良行为的模糊状态,进入了 自觉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倾向状态,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状态。这种状态,可称为犯罪 心理结构的潜在形态。 犯罪心理结构的潜在形态处在不稳定、不充分的萌芽阶段。虽然产生了犯罪意向,其各不 良心理因素进行了初步整合,开始向有序方向发展,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混沌、无序状态。 1. 外界的不良诱因是导致潜在犯罪心理结构恶变的条件和契机。在心理系统和外界进行 信息交换的初期,这个过程只是产生量变。当心理系统从外界获取的能量和信息接近一定的临 界值时,其内部的信息容量上升到饱和的程度。如果继续增强外界对心理的作用,就会使心理 从量变过渡到质变,这种变化以心理内部新结构的出现和新体系的产生为标志。犯罪动机的产 生,是犯罪心理结构由潜在状态发展为恶变状态的标志。 2. 心理系统的"整合"功能是犯罪心理结构恶变的内部机制。人的心理系统不仅是动态 的开放系统,同时也是自我调节的系统。犯罪心理结构的恶变,不仅是在与外界交换信息过程 中某些心理因素的恶变,而且是整体心理结构的再组织与恶变,即产生心理系统向着恶性方向 ![](media/image55.jpeg) 当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其犯罪欲求得到满足,或者因犯罪行为受到遏止而恐惧感增强,或 者离开了特定的犯罪环境时,与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也随之消失。这时,行为人头脑中常态 的心理因素从抑制状态逐渐恢复,内部心理矛盾和冲突再度产生,或者由于担心罪行暴露,受 到刑罚惩处,他们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后悔、自责或惊恐不安。这样,原来实施犯罪行为时 发生恶变,呈现稳定、有序状态的犯罪心理结构开始衰落,又变得松弛、乏力,暂时不会形成 "合力"结构。初犯、偶犯的这种状况比较明显,可称为"衰落";惯犯、累犯的衰落现象不明 显,仅有所"衰减"。但是,无论是衰落或衰减,都是一种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松弛、乏力状态, 与实施犯罪行为前的混沌、无序状态是不同的。衰落和衰减是经过整合以后的涣散状态,仍然 保持着"合力"结构时的模型。由于增加了犯罪活动的体验,强化了犯罪心理,为再次恶变准 备了更充分的条件。虽然回到了潜在状态,但今后实施犯罪活动的可能性、频率及主观恶性, 都较之犯罪前增加了。 形成迟缓,犯罪行为发生也就相应推迟。 3.可变性与难改性。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下,主体内心存在着较多的光明面,心理矛 盾多,各消极心理因素之间聚合力不强,较易于促使其朝着良性方向转化。与此相反,稳固的 犯罪心理结构较难于打破,矫治、改造有一定的困难。 结构的组合状况,是指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之间在层次性、动力性和主导性方面的个别差 异,这种差异,决定了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 1. 层次性组合状况。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结构层次的完整性,对于系统功能的发挥, 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处于深层,特征结构处于表层,调节结构 处于高层,心理状态呈弥散状态。这是故意犯罪心理结构的典型状况。促使过失犯罪行为发生 的心理结构却呈现出层次的缺损性和不完整性。因此,层次性组合状况的不同,决定了犯罪行 为的故意或过失的性质。 2. 动力性组合状况。需要型犯罪动力结构,是最常见的动力性组合状况。需要较弱的, 造成轻微的违法、犯罪;需要较强的,往往形成大案、要案。情绪宣泄型犯罪动力结构,极易 产生突发性的恶性案件。因此,动力性组合状况的不同,决定了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案件的 性质。 3. 主导性组合状况。在多数案件中,强烈、畸变的需要起主导作用。在需要受挫、自我 调控能力减弱、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情绪宣泄又成为犯罪的主导性动力。这是两种较常见的主 导性组合状况。此外,还有意识主导性组合状况、个性特征主导性组合状况和心理状态主导性 组合状况 1. 一主多从。在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中,有时只有一种心理因素是促成犯罪行为的主要 动力。 一主多从的组合方式,有两种发展方向: (1)恶化和加深。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A. 发展为具有多种心理因素共同驱动的复合型犯 罪 。B 主要的驱动因素日渐加深,其他从属的不良因素配合更加紧密,犯罪心理结构趋向巩固。 (2)转化和减退。由于驱动因素单一,对矫治者来说,主攻方向明确,可以利用各种因素 之间的不协调和矛盾施行矫治,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2.多因并列。在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中,存在着多种驱动因素,反映在犯罪行为上,往往 是复合型犯罪。这种状况,多见于惯犯、累犯。由于其犯罪心理各因素之间结合紧密,多头驱 动,犯罪动力定型已经形成,人格结构全面恶化,因而改悔较为困难,往往演变为职业犯罪。 3. 递进或递减。递进,是指一种心理因素的恶性发展,影响其他心理因素的全面恶化。 递减,是指一种心理因素的良性转化,带动其他心理因素的渐次转化。 4. 循环往复。在对许多犯罪者的追踪考察中,往往发现其变好过程中又回生、变坏过程 中又回头的现象。这是因为,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之间,往往是双向联系、相互影响和制约 的,某一因素的变化,既影响其他因素的变化,同时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对稳定的结构,但它仍时刻处在变化之中。这种动态变化,既有缓慢的渐进变化,也有快速的 急剧变化。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动态变化更为显著。 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心理结构处于隐秘状态, 一般不为人所知。这是由犯罪需求与 企图违反社会公认的准则及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惩罚所决定的。因此犯罪心理结构的隐秘性是 行为人自我保护需要的体现。 但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将使得隐秘的犯罪心理结构外化和暴露,使其具有的客观性一览 无余。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该结构的各种不良心理因素,大部分可以被观察到;少部分表现 得不充分的,也可通过心理测试反映出来。各种不良心理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可通过犯罪事 实判断和罪犯的自我陈述,用概念或图示加以描述。 虽然犯罪心理结构无法直接观察到,但它又是确实存在的意识事实。怎样证明犯罪心理结 构的存在?测量犯罪心理结构有何理论依据与实证依据?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检验犯罪心理结构 的个别差异?这些都是本节要讨论的问题。 1.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可知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心理现象和意识事实, 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可知的。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就是可知论,它肯定人类有反映客观世界 (包括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能力。即使某些事物和现象的内部规律一时尚不能全部被了解、 掌握,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和检测手段的改进,或迟或早也将被人们认识和掌握。因此,犯罪心 理也能为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并逐步弄清其内部结构和运行规律。 2.犯罪心理有外部表现------听其言、观其行、知其心。人的犯罪心理并非先天具有,而 是后天形成的个性心理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人的犯罪心理会在其言语、行为和神态中有所 反映。既然某个人有某种不良企图和动机,就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从而为人们在事前洞察 其犯罪心理提供可能性。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之后,就更加证明了犯罪 心理的存在。 3.现代心理与个性测量技术的发展------为检测犯罪心理结构提供了科学手段。对人的个 性与犯罪心理的检测,不能只凭观察和经验,还必须依靠一定的测量技术。心理测验是研究人 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内容的较好的方法之一。当然,所使用的测验量表必须达到标准化的要 求,具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现代心理学不仅拥有多种个性测量手段,而且已经研制出一系列 测定犯罪人心理素质和预测犯罪行为倾向的标准化量表,从而使得检测犯罪心理结构,有了用 于操作的科学手段。 所谓实证依据,就是依据现有的对罪犯进行心理检测的结果,已经发现他们在个性的许多 维度上,与对照组(非犯罪者)呈显著差异;而不同国家、地区的犯罪者群体(随机样本), ![](media/image57.jpeg) 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测量,可综合运用自然观察法与现场准实验法、谈话法与调查法、能力 测量法与个性测验法等几种个性研究方法。现仅就常用的量表测定法简介如下: 既然犯罪心理结构是个性的一个层面或若干子系统的综合,那么,使用某些维度较多,并 显示出个性轮廓、层次的个性量表进行心理测量,就有助于研究犯罪心理结构。常用于对犯罪 者进行心理测量的量表有: 1.明尼苏达多相个性量表 (MMPI)。 此量表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哈撒韦 (R.Hathaway) 和医生麦金利 (J.Mckinley) 于1943年发表的。经过临床实践不断积累经验与 修改完善, MMPI既能测定个性的各个特征,也可以鉴别各类精神症状,是目前应用很广的个 性量表。心理学研究者经过实际运用,发现此量表能较好地鉴别个体的精神障碍;依据临床量 表中的若干双峰图形,能有效地测定其犯罪行为倾向。 2.卡特尔16项个性因素量表(16PF) 。这一量表是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教授卡特尔 (Cattell,R.B.) 于20世纪50年代编制的个性测验,适用于具有阅读能力的青年、成年及老 年人。经美籍华人刘永和等作了修订,于1970年发表了中文修订本,并经过实测编制出港台 地区常模表。20世纪90年代初辽宁省教科所又作了简单修订,取了中国内地常模。该量表可 对被试在卡氏所确定的16项个性根源特性上的个别差异,作出10个等级的划分,从而绘制出 个性轮廓型;还能测定双重个性因素和进行多种应用计算。因此,它能充分显示犯罪心理结构 的特点及犯罪者个性因素的某些优、缺点,反映其心理健康水平,并可根据其焦虑与自制力因 素的强弱,确定防范与矫治的重点对象。这一量表十分适合矫正机构用来进行对犯罪者的个性 诊断,据此开展因人施教。 于1975年编制完成的。他采用因素分析法归纳出个性的三个基本因素(内外倾性、情感稳定 性和心理变态倾向)以及掩饰倾向。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后作了修订,并取了中国常 模。根据实测检验,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青少年违法者)在此量表上与同龄人呈现出显著差 异。因其简便易行,故可供公、检、法基层单位用来对违法者、犯罪嫌疑人作个性测量使用, 便于针对其个性特点,开展审讯、审判与教育。 4.症状自评量表 (SCL-90) 。 由德若伽提斯 (Gerogatis,L.R.) 于1975年完成编制,此 表包括90个项目,包括比较广泛的精神病症状学内容,如思维、情感、行为、人际关系、生 活习惯等。SCL-90 包括9个因子,即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 恐怖、偏执、精神病性,每一个因子反映出病人的某方面症状痛苦情况,通过因子分析可了解 症状分布特点。此量表在国内外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5.其他量表。除上述三种量表外,还可运用人格诊断问卷、气质问卷与神经类型测试表、 焦虑调查量表 (TAI) 等对犯罪者进行个性检测,发现其心理异常状态与个别差异;也可用瑞 文推理测验 (SPM) 、 韦氏智力量表 (WAIS) 进行智力测验。 此类量表的使用,始于1928年美国伯吉斯 (Ernest Watson Burgess,1886---1966) 的假释 成败预测研究。他采用因素分析法对伊利诺伊州三个矫正机构的3000名犯人进行了研究,编 制了包含21个因素的假释成败的预测量表。此后,相继产生了美国格卢克 (Sheldon Glueck, ![](media/image59.jpeg) ![](media/image61.jpeg) ![](media/image63.jpeg) 起而产生犯罪心理活动的效应。① 6.综合动因论。这是本书的立论,它力采各家之长,集各说的合理成分,用辩证唯物论 的系统观点,科学地阐明个体犯罪原因。将在下节作详细阐述。 西方学者关于个体犯罪原因的学说颇多,限于篇幅,本节仅对与犯罪心理学关系较为密切 的重要学说作介绍。 精神病理学的原因论主张,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其精神上的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 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即人格障碍)、低能(即精神发育迟滞)以及其他由中毒(麻醉剂、 酒精等)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 低能说的倡导者是美国的戈达德 (H.H.Goddard,1866---1957)。1912 年他用智力测验对 新泽西州少年院的少年进行测量,结果发现,在被收容的少年中29%~89%是低能者。因此, 他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智力低,犯罪者是天生的低能。但是其他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与之 不同。如伍德沃德 (Woodward,1955) 的研究显示,犯罪人的平均智商仅低于正常人大约8 个百分点。而登克沃斯基 (Denkoloski,1985) 的研究指出,仅约有2.5%的犯罪人有智能不 足现象。不过随着研究方法和工具的科学化,已经逐渐证实了犯罪人中的低智商者虽没有想象 的那么多,但犯罪人中确实存在比正常人口拥有较高比例的智能不足现象,而且会因犯罪类别 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智商水平。 这种学说认为,病态人格 (psychopathic personality) 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难以改造的 累犯、惯犯中,绝大多数为病态人格者。他们最显著的特点是缺乏道德感、反社会性强。根据 罗宾斯 (Robins) 等人所作的一项流行病学调查,在美国男性中,病态人格的发生率为 3.4%~4.9%,女性则少于0.7%,然而在监狱中的犯罪人却有10%~30%的人属于病态人格 患者。德国精神医学家施奈德 (Kurt Schneider,1887---1967) 认为,与犯罪有关系的病态人 格特征表现为:低级的欲望强烈,并缺乏适当调节或抑制力薄弱;情绪不稳定,对刺激的反应 不均衡,常因小刺激而激起大反应;意志缺乏独立性与坚持性,极易为他人左右;缺乏同情 心、良心和罪责感,好显示自己,利己、残忍;不负责任,反社会性强,不能适应集体。有的 学者否认病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例如,美国精神医学家希利在调查了4000名少年犯时发 现,其中70%以上均是精神正常者。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 (Edwin Hardin Sutherland,1883--- 1950)等人认为,病态人格的诊断方法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化,以致各学者的调查结果有相当的 出入,因此,那种"犯罪是病态人格的表现"之说,如同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具有特异体型一 样是不妥当的。 ① 参见李世棣、乐国安、李玫瑾、武伯欣编著:《犯罪心理学》,49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 罪发生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作用。戈茨曼 (I.I.Gottesman) 、 凯里 (G.Carey) 和汉 森 (D.R.Hanson) 的研究(1983)发现,这种显著差异只有在成年的双生子中才表现出来。 在对少年进行的几项研究中,同卵双生子和异卵双生子的一致率分别为87%和72%,表明遗 传对少年犯罪的影响比较小。D.Rowe(1983) 的研究发现,同卵双生子中的少年犯罪度量的 相关性高于异卵双生子的少年犯罪度量的相关性。这些研究肯定了遗传对犯罪的影响,但也不 可否认,环境对犯罪也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2.染色体研究。该学说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性染色体数量异常。染色体是细胞 核内的一种微型物体,对生物遗传起重要作用。正常人一般有46个染色体,其中44个决定身 体的形状和结构,2个决定性别。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 和 Y, 女性的性染色体为 X 和 X。但研 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染色体数量不正常,有47个,决定性别的染色体有3个,即 XYY或 XXY。当性染色体为 XYY或 XXY时,便容易出现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激惹等心理特征,从 而实施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者较多。雅各布斯 (Jacobs,1965) 在对心理异常的196名男性犯罪 人的检查中发现,有7名是XYY 性染色体异常者,而这7名全是暴力犯。他的研究还发现, XYY染色体异常者的初次犯罪年龄比一般犯罪人的要小,比所调查的一般犯罪人平均小5岁 左右。麻兰 (Moran,1978) 研究发现, XYY性染色体异常者在犯罪人当中的比率是一般人的 2 倍。但目前尚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直接关系。 3.家庭史研究,从家庭史 (pedigree study) 入手,主张犯罪具有遗传性。关于家族史的 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有关犯罪家族 (criminal families) 或退化家族 (degenerate ![](media/image65.jpeg) 中胚叶体型(即健壮型, mesomorph) 、内胚叶体型(即肥胖型,endomorph) 和外胚叶体型 (即瘦长型, ectomorph) 。 中胚叶体型体态的人肌肉发达,活跃、好斗,有时很狂暴,最容易 犯罪。内胚叶体型的人体态臃肿,动作迟缓,较冷漠。外胚叶体型的人瘦长、聪明,但不善交 际。谢尔顿对波士顿200名少年犯及200名控制组的非少年犯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斗士型少年 生理和心理异常,较容易陷入犯罪。 -- -- -- -- 从上可知,犯罪生物学原因论者把作为社会行为的犯罪行为,仅仅归结为由生物学因素决 定,是有失偏颇的。 一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固然与生物学因素有关,但犯 罪生物学原因论者夸大了生物学因素的作用,无视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的作用,因而得出了片 面的结论。不过,犯罪生物学原因论者的实证精神和研究问题的特殊视角还是值得肯定和借 鉴的。 生物学的犯罪原因理论和心理学、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都强调了先天素质和本能的作 用;社会学的犯罪原因论强调犯罪是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而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则强 调犯罪是后天学习得来的,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美国萨瑟兰在其于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中提 出了不同接触理论 (theory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并于1947年将此理论增补为完整的8项 命题:(1)犯罪行为是习得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主 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团体内习得的。(4)犯罪行为的习得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与动 机、态度、理由两方面。(5)关于犯罪动机和态度的特定方向是从法律赞许或不赞许的定义中 习得的。(6)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犯罪人,乃是因为他认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也是他与特定类 型的犯罪经常接触,而与反该种犯罪的行为相疏远的结果。(7)此种学习会因频率 (frequen- cy)、持久性 (duration) 、 先后次序 (priority) 和强度 (intensity) 而有所不同。(8)犯罪行为 的习得并不局限于模仿,其习得过程还涉及各种行为的学习机制。 萨瑟兰认为, 一个人不可能脱离其社会环境而犯罪,必须学习如何去犯罪。此外,萨瑟兰 还认为, 一个人关于法律条文的定义和看法与他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同接触也可能 ![](media/image67.jpeg) 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如影视传播中的暴力镜头。班杜拉还认为:攻击行为还可以通过 对自身攻击行为结果的体验而形成,即直接经验的强化学习。同时,攻击行为还受人的神经生 理机制(生物学因素)的影响,攻击行为主要是通过下丘脑和边缘神经系统传递的,该神经系 统被环境刺激,就会有选择地激活或控制攻击行为。关于行为发生的机制,班杜拉认为,个人 与环境究竟如何交互作用才导致行为的变化,依赖于人的认知因素。他认为,环境、个人和行 为是三个相互影响、彼此联结的因素,不能将行为简单地看成是环境所决定的,此即三元交互 作用论。而攻击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人有可能因为得到某种报酬或社会地位的提高而强化其暴 行,也有可能因为受到惩罚或观察到他人同类行为所招致的惩罚而抑制该种行为。 班杜拉对攻击行为的研究,改变了人们把攻击性视为人的本能的观点。但他的理论也有局 限性。他的理论主要依赖实验室的模拟实验,难以还原现实犯罪中的真实压力,因此其结论也 令人质疑。 在综合单一因素原因论的基础上,有一派学者从科际整合的观点对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形成了多元的原因论。 多元的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远不是单一因素所致这么简 单,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早在西方犯罪学产生初期,有的学者就反对一元论的犯罪 原因论。例如,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他认为犯罪与生物遗传因素有着密切关系,但他并不仅 仅满足于用生物学理论去解释犯罪,而是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人类学因素(包括生理、心 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地理环境因素三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德国刑法学家、在犯罪社会学派 中具有很大影响的李斯特 (F.Von.Liszt,1851---1919), 也把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 因,他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和在发生犯罪时的社会因素的产物",但是他比较重视犯罪的社 会原因。 伯特 (C.Burt,1883---1971). 于1944年列举了170种以上的致罪因素,归纳为以下10 项:(1)缺乏训练。(2)特殊本能。(3)一般的情绪不稳定。(4)轻微的情绪病态。(5)过失 或犯罪的家庭史。(6)智能低。(7)有害的兴趣或嗜好。(8)发育因素(如青春期、早熟)。 (9)有低智能的家庭史。(10)亲属关系破碎(如父亡或有继母);家庭外环境影响(如不良伙 伴和不正当娱乐);有人格异常的家庭史;有身体衰弱的家庭史;贫穷及类似现象;身体衰弱。 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试图从多方面弄清犯罪的原因。他们分别对犯罪少年和非犯罪少 年各500名,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医学、精神病理学、精神分析学等角度进行调查, 发现少年犯罪在以下5种因素方面有显著特征:(1)多为中叶型体质(肌肉发达、体格健壮)。 (2)在气质上表现为冲动性、攻击性和破坏性,无法处理过多的精力。(3)在情感和态度上, 突出的是固执己见,有敌对性、反对性、怨恨性及疑惑性,而且顽固、易怒,好冒险,不顺从 权威。(4)在心理上,对问题力图直截了当地解决,缺乏计划,情绪不稳定,受暗示性和自我 中心性显著,易自卑。(5)在社会文化方面,多在父母不适当的管教下长大,家庭道德水平 低,无文化气氛。格卢克夫妇认为,上述各因素并非犯罪的绝对原因,形成犯罪行为的原因是 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复合体。 德国学者梅兹格 (Edmund Mezger,1884---1962) 提出动力学犯罪观 (dynamic theory of crime), 他认为,应当把行为者理解为整体,这个整体是各个因素的动力学的结合现象。 (式中B代表行为, f 为函数,P 代表人, E 代表环境)可知,犯罪行为随着犯罪人和环境两个 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个体犯罪中的作用。其整体特性要求体现在:在分析个体犯罪 原因时,要把构成个体犯罪原因的诸因素视为有机的整体,各种因素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不是简单地拼凑,也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原因整体具有导致主体形成 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新质特性和功能。这是任何单一因素或孤立存在的各种因素不可能 具有的。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层次性,是指人们在考察个体犯罪原因时, 一定要注意各层次因素之间 的质的差异性及在原因整体中的作用。 1. 个体犯罪原因是分层次相互组合的。个体犯罪原因系统既按垂直方向排列,以区分原 因系统的各种等级、层次,又按水平方向排列,以表明同类各组成因素之间的维度联系。这种 层次和维度,便形成了个体犯罪原因的网络结构,如下图所示: ![](media/image69.jpeg) 2.层次性体现在各种因素在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并不一致。应当根据各层次因素之间质的 差异及在原因系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把因素区分为原因因素和条件因素、主要原因因素和 次要原因因素。 3.正确处理"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即事物的发展之根本原因是内因;外因是 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作用;在一定条件 下外因有时也能起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一原理完全适用于分析个体犯罪的原因。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结构性,是指人们在认识原因系统时,要注意各种因素之间的结构及其 对原因整体的作用和影响。 结构性要求在认识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注意,不同的个体犯罪原因,是由不同的构成因素及 其不同的构成方式所决定的。只要变换其构成因素或改变其构成方式,都会使个体犯罪原因发 生变化而导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或发生不同的犯罪行为。例如,如果贪图财物的强烈欲望在 各种因素中居于首位,则容易构成财产犯罪的原因,其中,贪图财物的强烈欲望如果与平时的 不良习惯相结合,则容易导致盗窃、抢夺甚至抢劫犯罪。 ![](media/image72.jpeg) 1.生理因素。生理因素是个体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犯罪心理的产生离不开犯罪人的生 理因素,但是,生理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并没有必然联系,它只是使犯罪心理印上个体特定 的年龄、性别、神经类型以及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的色彩。 (1)年龄和性别因素。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由于身心发展成熟的程度和特质不同、社会 经历的各异,对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种类、作案手段的选择,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 如,少年易选择盗窃犯罪、团伙抢劫犯罪等;体力旺盛、行为冲动、性欲强烈的青年易从事杀 人、伤害、抢劫和强奸等暴力犯罪;日趋成熟的中年则倾向于选择贪污、诈骗等贪利性犯罪。 同样是杀人犯罪,男犯多采用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