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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and Answers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是什么?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是什么?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孵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整合各类要素资源,提供的金融、技术、人力、市场等活动。
在孵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在孵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经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评审后,满足入驻条件、签订入驻协议,并获得孵化场地与设施设备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什么是毕业企业?
什么是毕业企业?
孵化器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哪些?
孵化器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哪些?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该遵循其内部管理制度与服务流程的规定。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该遵循其内部管理制度与服务流程的规定。
在孵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在孵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运营管理机构应收集哪些服务记录?
运营管理机构应收集哪些服务记录?
匹配孵化器服务与其内容:
匹配孵化器服务与其内容: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什么?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什么?
当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谁所有?
当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谁所有?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是以登记时间为准。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是以登记时间为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质权自何时设立?
质权自何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等出质的,质权自________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等出质的,质权自________时设立。
留置权人无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无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何时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何时行使留置权?
留置财产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谁所有?
留置财产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谁所有?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________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________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何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何时施行?
国家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国家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______。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______。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何种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何种登记制度?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哪一项是正确的?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哪一项是正确的?
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哪些权利?
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哪些权利?
Study Notes
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服务,其它形式的创业孵化机构可参照使用。
- 规范内容涵盖术语和定义、服务保障、通用服务流程、服务提供以及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
-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
- 孵化服务包括金融、技术、人力、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 在孵企业是指经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评审后,满足入驻条件、签订入驻协议,并获得孵化场地与设施设备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 毕业企业是指经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创业孵化,满足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规定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
-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设立承担企业筛选、创业辅导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等职能的部门。
- 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系,并持续改进。
- 孵化器应有一定规模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包括产品展示厅、接待室、会议室、多功能室等。
- 专业孵化器应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实验室以及相关实验设备。
- 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筛选管理制度、在孵企业管理制度、孵化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企业信息保密制度、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等。
- 孵化服务通用流程包括招募宣传与洽谈、申请与受理、评审、制定与确认孵化计划、孵化实施、毕业迁出或清退、服务改进等。
- 孵化服务内容包括场地及设备设施服务、商务服务、创业辅导服务、政策宣讲与项目申报服务、市场推广与对接服务、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服务等。
- 孵化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在孵企业的投诉。
- 孵化器应通过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价。
- 孵化器应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质量及在孵企业满意度。
附录 A
- 附录 A 列出了孵化服务过程中需要记录的清单,包括入驻申请表、企业信息表、孵化计划表、孵化服务记录表、公共服务场地预约申请登记表、公共技术平台预约申请登记表、公共技术平台使用记录表、在孵企业考核评估表、服务质量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投诉受理调查处理表、投诉回访记录表、毕业企业申请认定表、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毕业企业跟踪表等。
附录 B
- 附录 B 包含孵化服务通用流程图,展示了从招募宣传与洽谈到服务改进的全过程。
附录 C
- 附录 C 提供了入孵场地申请表的模板。
附录 D
- 附录 D 提供了入驻孵化协议的模板。
民法典物权篇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以民法典物权篇代替,即新物权法。
- 新物权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法基本原则
-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 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范围、机构和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申请登记需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登记机构有查验材料、询问申请人、登记有关事项等职责。
- 登记机构不得要求不动产评估、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等行为。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交付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保护
-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所有权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所有权人有权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等,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
-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不包括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不包括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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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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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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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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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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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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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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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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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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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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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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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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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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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质押财产的占有,才能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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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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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放弃后,其他担保人可以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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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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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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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并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权利质权
-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 权利质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则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占有
-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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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本次测试涵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标准。题目将涉及服务流程、质量评价及孵化器的运营管理等重要内容。参与者将能够更深入理解孵化服务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