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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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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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and Answers

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True

香港居民無法選擇職業。

False

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無須特別批准即可離開香港。

True

香港居民在宗教信仰方面受到限制。

<p>False</p> Signup and view all the answers

香港居民可以自由進行學術研究和文化活動。

<p>True</p> Signup and view all the answ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p>True</p> Signup and view all the answ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立法會的主席。

<p>False</p> Signup and view all the answ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必須是中國公民並在香港居住滿十五年。

<p>True</p> Signup and view all the answ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民事檢察工作。

<p>False</p> Signup and view all the answ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

<p>True</p> Signup and view all the answers

Study Notes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 制定並執行政策
    •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 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
    • 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 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
    • 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 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 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

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

  • 香港居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 香港居民有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須特別批准。
  •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 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司法制度

  •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教育、醫療和文化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衞生服務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衞生服務。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保留原有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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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測驗將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架構及其主要職責,包括行政長官和各司局的角色,還有香港居民的權利與自由。通過此測驗,您將了解政府的運作及法律的遵循。希望能增進對香港特區政府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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